再生棉生产运营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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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棉生产运营工作意见再加工纤维(俗称再生棉)是指利用纤维、纤维制品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废旧纤维制品生产的纤维,易携带、产生病毒、病菌等有毒有害物质,如流入医疗卫生和生活领域,将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为进一步规范再加工纤维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再生棉生产经营秩序构建齐抓共管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整治目标要通过持续开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再加工纤维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违法分子,曝光假冒伪劣产品,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

2、的合法权益。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要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和重点整治力度,形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工作重点(一)加强生产环节监管。1要加强再加工纤维生产单位原料管理,禁止使用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来自传染病疫区且不能证实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生产单位必须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台帐制度,逐批次审验供货人的身份证明和货物来源,不得采购来源不明的原料和再加工纤维。2要加强再加工纤维生产单位生产管理,必须采取清洁生产措施,禁止对再加工纤维及其原料进行脱色漂白;禁止利用再加工纤维生产脱脂纱布、脱

3、脱棉等医疗卫生用品和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3要加强再加工纤维生产单位销售管理,必须在显要位置标明“再加工纤维”及“禁止用于生产脱脂纱布、脱脂棉等医疗卫生用品和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说明。生产单位必须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产品销售去向,严防进入医疗、生活领域。4要加强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单位管理,禁止使用再加工纤维作为原料。5要加强再加工纤维和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单位监管,凡违反上述要求的,要坚决查处,并给予重罚;凡属于无营业执照的非法企业和窝点,要坚决取缔。(二)加强流通环节监管。要加大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小卖部、劳保用品商店等流通领域的监管,严格商品购销登记制度,严厉查处再加工纤维、非生活用絮用纤

4、维冒充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等各类假冒伪劣行为。(三)加强使用环节监管。重点是抓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饭店宾馆等集团采购行为的监管,禁止购置再加工纤维制品。同时,对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等,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流向市场。组织领导(一)建立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规范再加工纤维生产经营秩序领导小组,质监部门为牵头单位,工商、商务、环保、卫生、供电、水务、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乡镇及教育、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由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抓好本区域、本系统的监管工作。各成员单位和乡镇监管工作情况,要每季一总结,报质监部门备案。(二)严

5、明监管责任。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专项整治。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专项整治。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环节专项整治。水务、电力部门负责对查处对象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卫生部门负责饭店、宾馆、医院等领域的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阻碍执法行为。各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本辖区、本系统的监管工作。凡因监管不力发生“再生棉”“黑心棉”危害事件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坚持协调联动。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精干人员,成立联合监管队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形成“联查、联防、联打”的长效监管格局。各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执法队伍,组织开展日常

6、监管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抽调专门力量,对本乡镇、本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治理、早打击。(四)落实企业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再加工纤维、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和业户,由乡镇政府负责,逐一签订“不生产、不经销、不使用、不存放、不藏匿危害人身安全的再加工纤维”承诺书,约束企业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切实负起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责任书签定情况,要报质监部门备案。(五)加强舆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宣传再加工纤维及其制品的危害和辩别知识,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再加工纤维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积极性。各职能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投诉。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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