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_140608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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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六 树立法治理念 培养法治思维,主讲人:张合营,第4课时: 【新课导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精神。那么,如何树立社会主义发展理念呢?这就是本节课要探讨的内容 。,【内容探究】 (三)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自由平等观念 (1)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

2、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马克思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实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案例链接】从案看我国反腐和司法公正 2013年8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出庭受审。本案引发了国人的集体关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首次引入了微博直播的方式,济南中院采用文字、图片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充分、客观、准确地披露庭审重要信息。济南中院官方微博最初的粉丝仅为9

3、万左右,庭审两天后已经超过45万,足以看出人们对此案的关注热情。,公开审理案,微博直播庭审过程,一方面彰显了法治精神,实现了审判活动应有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央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与自信,在强大的证据事实面前,任何腐败分子都难逃法网。,公审案,在司法史和反腐史上必然会留下重重一笔,它让我们看到了法治的希望与信心,也让我们看到反腐的决心与真实。“一切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反腐的强硬姿态,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2、公平正义观念 (1)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立法公正主要表现: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

4、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 执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 (2)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 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案例链接】从案例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案例一:1995年,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难以置信,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不亚于“911”事件的震荡。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5、。,案例二:2003年,在刘涌涉黑集团案中,刘涌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因某些证据涉嫌刑讯逼供,而使二审对其改判死缓,但因为该判决引起普通民众的强烈不满,最后终于由最高法院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分析:判断一个案件审理是否公正,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考察,有时也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在人们追求正义过程中两种不同价值观的体现。不同国家对两种正义的不同追求,体现出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美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注重于程序正义,一个证据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就会导致其他证据的无效;而我国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案例链接】医疗

6、事故鉴定注重程序公正 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是事故处理最直接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依据。以往的办法关于鉴定的规定仅为5条,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则多达12条,且多数条文里都有多达6、7项的详细规定。对比新、旧规定可以看出,新条例在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上有了较为详细的合理规定,其中很多体现了“程序公正”。,首先,新规定将鉴定主体由过去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科学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关键,鉴定结论是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的依据。因此,负责鉴定的专家组织应当是中立的。现有78个专科分会,43万名会员的成立于1915年,是我国医学界的最高学术团体。有

7、关人士指出,由于医学会地位的相对独立性,由它来负责医疗事故鉴定,不仅可以克服以往医疗机构实质上的“自我鉴定弊端”,还可以发挥医学会会员众多,技术权威的优势,有助于提高事故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次,新规定对鉴定中可能涉及公正问题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在:一是建立鉴定专家库,鉴定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条例还规定,专家库的成员不受地域限制。这就防止了纠纷双方利用熟人优势或者拉拢个别专家的可能性。二是规定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该是单数,实行合议制。这样能有效防止个别“权威专家”的一言堂,更具公平色彩。三是对原有办法的鉴定成员回避制度作了更完备的明确规定,增加了“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

8、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的规定。,患者及其家属有权要求复印病历。 病历一直是医疗纠纷中的一个敏感话题。按照以往的惯例,医疗机构不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病历或者复印件,病历无一例外都被医疗机构保存。由于病历是记载病员患病情况和诊疗过程中所有详细事项的载体,如果发生医疗纠纷或者事故,病历就成了处理事故和纠纷最重要的直接证据。但是,医疗事故的受害人都是患者,当患者没有病历在手时,显然无法提供足够的可靠证据。,3、权利和义务观念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

9、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来看,法律的权利与法律的义务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赡养老人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子女的法律义务。在别的国家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不构成一项法律义务。 从基本内容上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的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的行为。权利可以放弃。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

10、有明确的界限。种类和范围都受到物质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每项权利与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

11、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现象分析】权利义务观上的“缺位” “不到位” 对“父母是否应该承担你读书期间的学费”(学生讨论) 小部分人选“应该”,观点很明确;多数人选“不好说”,态度摇摆而不坚定;而选“不应该”则更是少数。从回答的情况可以看出,相当部分人没有形成应有的自主意识,在个人享受高等教育权这个关键问题上回避或者没有形成对自我负责的责任意识,借口是“国情决定一切”。这个国情就是“中国的父母愿意为儿女牺牲一切”的传统观念,这成为大学生依赖父母的当然理由。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一般就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承担责任。最近几年高校内的学子高消费现象,就是不承担责任这种观念的社会放大,拿父母的钱花得一点都不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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