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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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案例一】机动车挂车致他人受损的理赔案例,1案情简介 2003年6月20日,市吴某,:驾驶东风牌单轴挂车从家门口倒车,当其倒车到弯路口时,与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蒋某重伤及摩托车损坏。交通部门裁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上注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但没有具体说明主车和挂车分别的保险金额。,该起事故责任由挂车引起,只根据保单无法确知到底是主车和挂车三者险保险金额总和为20万元,还是分别是20万元。 因此在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10万元为挂车的保险金额;第二种意

2、见认为应以20万元为保险金额。,2案情分析 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因此,法院裁定由挂车引起的该起保险事故应给予赔偿,且以20万元为保险金额。,同时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以20万元为保险金额。,【案例二】吊车共同作业致损的理赔案例,1案情简介 2001年2月18

3、日17时,某市运输公司甲乙两台吊车在火车站货运处共同吊装一件水库发电设备。甲吊车吊装吨位为25吨,乙吊车为16吨,被吊设备重约30吨。当货物被吊离地面约60cm时,乙吊车的吊绳突然崩断,货物失去平衡,造成甲吊车负重侧翻。甲吊车及货物俱受损。甲乙吊车均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是否构成倾覆责任,从事故的发生状况来看,甲吊车的损失已构成车损险的倾覆责任。货物因未投保,则不赔。但仔细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倾覆并不是事故故发生和造成损失的直接、有效原因。,该起事故是由乙车吊绳崩断一货物失衡一甲车超负荷一甲车倾覆一货物坠落这一连串发生的环节链构成,风险由乙

4、车逐步转移到甲车。甲车发生倾覆是事故的结果而不是起因。倾覆由吊绳断裂所致,虽然倾覆属于车损险承保风险,但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乙车吊绳断裂,这种意外事故不属车损险的列明保险险责任范围。 如果吊绳断裂是由甲车倾覆引起的,则不应归结为除外风险。,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二是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再从乙吊车来分析此案。当时使用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那么,此案是否能在乙车的第三者责任项下赔付呢?当时适用条款除外责任规定:“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甲乙吊车同属一家运输公司,

5、即属同一被保险人的财产,因此,根据条款不属第三者任险的保险范围,只能拒赔。,是否构成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当时适用的条款对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的解释包括“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断落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也视为本保险责任”。 本案中,甲乙吊车属共同作业,被吊货物属于甲乙共同的吊物。从乙吊车的角度来看吊物已脱落,但从甲吊车来看吊物尚未脱落,那么,根据条款精神,只有当乙吊车货物脱落后造成乙吊车本身的损失才属此项责任范围。因此,甲吊车的损失也不能在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险项下索赔。,【案例三】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理赔案例,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超车时驶入逆行,

6、与迎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打轮避让捷达,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达2.3万元,徐某的车安然无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徐某驾驶的捷达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处理结案后,徐某持保险单,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2案情分析 针对两车并未碰撞,该不该赔付第三者责任险,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1)拒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

7、的规定给予赔偿。” 而本案中,保险车辆并未发生意外事故,不存在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即使按第三者责任立案,由于两车未发生碰撞,故第三者的损失属于间接损毁,而非直接损毁,因此拒赔。,(2)赔付。主张赔付的理由如下: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由于被保险人徐某在道路拐弯处占了对方的路面,在即将发生碰撞危险时,张某不得已而采取向右打轮避让徐某,从而致使车辆侧翻,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民法通则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理应由徐某承担责任。虽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失仍可认定为直接损毁。,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发生碰撞,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毁。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否发生直接接触并非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制条件。本案具备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成立要件:直接损毁和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规定给予赔偿。所以,徐某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额度内,从保险公司得到其应承担张某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23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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