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完善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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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完善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一、切实加强文物的有效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内文物的抢救维修计划,本着“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则,争取在至年内把濒临损毁的珍贵文物古迹抢救过来。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消防设施建设,市、县区文物仓库及展厅要达到有关技术防范级别的规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文物保护单位都要建立安全消防设施,确保文

2、物安全。二、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吸收文物管理部门参加,并充分考虑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做到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相衔接,建筑风格与文物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要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等历史古城区,要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传统特点,确定城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注意保护古城区原有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要选择一批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道和建筑物,定为重点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单位,并划出建设控制地带和禁建地区。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要避开重要遗址保护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保护点的

3、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选址,须预先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工程须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控;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三、要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和“逐级配套”的原则,把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确保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地)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经费;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对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用于文物保护。在确保国家权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

4、泛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进行文物保护和开发。同时,要制订相应的政策,积极募集文物保护经费,加快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体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理顺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要建立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协调作用。公安、工商、内贸、建设、国土、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必须无偿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损坏、丢失或出售。要加强和充实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合理解决文物保护人员的报酬。五、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文物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切实加强领导。要抓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重点文物的保护、利用项目,协调解决好文物保护、利用中的重要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规,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订文物保护的有关政策措施。要严肃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坚持不懈地打击文物犯罪活动。文物较多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每年定期研究文物工作,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保护工作情况。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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