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总部经济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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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总部经济指导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政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按照“培植、引进、回归”的思路,引导总部在外的籍企业回归,吸引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设立企业总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推进机械、商贸物流和有色金属等主导产业向高端延伸,带

2、动烟草、建材及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二、重点发展领域(一)综合型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处于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二)投资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力争引进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来我市设立投资公司。(三)营销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营销总部,进行营销的战略决策、营销资源配置和市场业绩管理。重点鼓励市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区域营销中

3、心。(四)物流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物流总部,开展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服务。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企业物流总部,积极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国际大型物流总部企业在我市设立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仓储等职能性总部。充分发挥我市作为粤赣边区交通枢纽优势,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物流总部企业。(五)研发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总部,进行研发活动、研发战略决策、研发资源配置和研发业绩管理。围绕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汽车等产业领域,突出引进各类高校及其科研机构相衔接的独立研发中心,鼓励内外资企业生产管理与研发活动相分离,力争形成区域性研发总部集聚区。三、具体扶持政策措施(

4、一)积极引进总部企业1认定条件。总体按照政75号文件关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执行,即我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承诺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3)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

5、币。(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扶持政策(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开办补助。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企业规模及贡献程度,自认定当年给予核定开办补助。对每个综合型总部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的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除综合性总部外,对其他每个职能型总部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的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以上开办补助从企业入驻后缴纳我市地方税收贡献额(即企业缴纳我市地方级财政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扣除按相关政策办理退税后的净额,以下条款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拨付。(2)办公用房补助

6、: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用房实施补助。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拨付。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鼓励支持新引进总部企业入驻我市商务板块。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总部企业,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实行入驻租赁物业费补偿。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我市纳税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满

7、36个月)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第一年补助50元/,第二年补助30元/,第三年补助20元/,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租赁物业费补偿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拨付。(3)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80%发展奖励,后3年给予40%发展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支持在我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自组建并经认定当年起,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按其地方税收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认定当年起前2年给予80%发展奖励,后3年给予40%发展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

8、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4)规费扶持: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前2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给予等额扶持,后3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按50%的额度给予扶持。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5)人才激励: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我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按其当年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对引进的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等,符合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委

9、办XX2号)及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委办18号)等有关规定条件的,给予享受相应待遇。根据企业的需要,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等企业总部人员因公出境申请,人事、外事、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按规定为其办理往港澳商务一年多次或三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优先予以审批办理。(二)积极扶持市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1认定条件。按照本意见关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执行。2扶持政策(1)支持建设总部大楼。支持我市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在我市建设总部大楼。实行总部经济用地优惠。由市政府根据总部经济发

10、展规划,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和适当的土地出让收益等作为土地出让的挂牌起始价(但不低于同级别、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面向社会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总部办公楼。项目投资超5亿元的总部企业优先安排供地。科技含量高、创税多、投资额超1亿元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对总部企业大楼建设项目,视同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项目报建享受市本级行政性收费按实得部分等额扶持、服务型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得部分等额扶持。按照总部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相应配套设施,为总部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商务环境。取得获得挂牌出让的总部办公大楼用地必须

11、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兴建,交付土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主体工程或三年内未完工的依法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部办公大楼只能用于企业办公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对企业单独选址的总部办公大楼项目,其土地以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如整体转让应按转让时的土地市场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如被强制处置,其强制处置收入应先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余额方可用于抵债。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应承诺未达到纳税金额的按土地市场价补交地价款。该项承诺应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2)支持入驻商务板块:我市现有总部企业入驻商务板块的,同等享受新引进总

12、部企业租赁物业费补偿政策。(3)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暂定为10年。(4)人才激励:按照本意见关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人才激励优惠政策执行。对连续三个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第四个纳税年度地方税收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突出贡献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积极引导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对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

13、给予以下扶持政策。1经营贡献奖励: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对我市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照该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2规费扶持: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前2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给予等额扶持,后3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按50%的额度给予扶持。(四)参照西部地区政策奖励对设在我市境内的总部企业,在享受前述所列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基础上,参照西部地区政策,给予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补助奖励,奖励期限从

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已享受本意见经营贡献奖励的总部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已奖励部分不重复补助。四、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1各县(市)、区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完善服务上。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人才引进、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2加强对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发展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定期研究决定总部经济的政策,审定有关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领导小组

15、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总部办),挂靠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3建立与总部企业的沟通机制。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五、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审核程序总部企业认定和相关优惠政策申请的具体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总部企业认定程序1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2)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3)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当地

16、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三个年度的纳税证明;(4)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2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市总部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3市总部办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将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西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4市总部办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5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西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6各行业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市总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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