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执业法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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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 执业法律案例解析,几点说明,一、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目的 通过继续教育,使注册建造师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建设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以适应建设工程项目发展的需要。 建造师考前培训是以考试通过为目的,助考式;继续教育是以开拓视野,开拓知识面,掌握新法规、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为目的,因此,应该是讲座式。,几点说明,二、本课程的目的 掌握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新法规、新规范、新政策。,几点说明,三、关于法的效力 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法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

2、等级体系。即: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 4、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例如: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2003年5月颁发的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这里应适用国务院文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上篇 案例

3、精解 中篇 案例释疑 下篇 案例参考,几点说明 四、本教材内容,上篇 案例精解 选取了具有典型性和权威性的案例或判例,进行详细解 释,提供法律指引,绝大部分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保证了案例的权威性,案例类别涵盖了各部门法,保证了案例 的典型性。,几点说明 五、内容特点,中篇 案例释疑 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热点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范阐明解决方法 和裁判依据。 下篇 案例参考 精解部分的补充,对于一些涉及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例进行 解析,提供丰富的案例资源。,几点说明 五、内容特点,案例1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事件:甲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提出放弃中标资格。 报价情况:

4、 甲 4 359 502元 乙 5 690 045元 丙 5 714 293元 丁 5 746 092元 戊 5 768 395元 标底价格: 5 879 774元,案例1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后果争议:甲投标人认为自身行为仅丧失投标保证金,而招标人认为,甲投标人应向其赔偿甲投标人与乙投标人的报价差额1 330 543元。 招标人的处理结果:取消甲投标人中标资格的同时,没收投标保证金,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拒绝其今后的一切投标,确定第二中标人为最终中标di位。,案例1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涉及的问题: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问题的归类招标投标的法律

5、责任,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案例1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后果:中标无效;转让;分包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担赔偿责任等。 招标投标法 合同法,案例1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投标是附生效期限的要约 投标的撤销是否受到限制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订立,(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 是指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投标是附生效期限的要约,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撤销,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6、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 投标的撤销是否受到限制,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或签署合同协议。,2. 投标的撤销是否受到限制,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第一中标人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2)第一中标人存在过错; 3)

7、招标人受到损失; 4)第一中标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错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机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19,缔约过失责任,案例2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案例当事人关系,上诉人:ZD照明(原审被告),被上诉人:DC建筑(原审原告),招标人,投标人,案例2 投标

8、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基本案情: 8月29日,开标,标底19 010 550.12元,原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17 004 308.68元 9月20日,被告(招标人)修改标底重新定标,新标底为19 917 393元,并宣布另外一家投标人得分最高中标。 由此,原告(投标人)以其已经中标但被告(招标人)拒发中标通知书为由起诉,要求返还保证金200元。,案例2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受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招标人)的行为为违约行为,应该承担 违约责任。 被告(招标人)认为:修改标底是合法有效正常的。 判决结果:被告应双倍返还保证金,支付受理费。,案例2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二审结果: 二审中

9、级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调节,达成调节协议:被告(招标人)补偿原告人民币30万元 了解本案,在本案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纠纷双方不再追究。,案例2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一、被告在开标后修改招标文件是无效的 二、被告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保证金双倍返还问题,一、被告在开标后修改招标文件是无效的,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被告在公布标底之后,又以标底错误为由终止招投标程序,并修改招标文件和标底,不符合法律强

10、制性规定。,二、被告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整个过程为签订合同做准备,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 招标人未向投标人发中标通知时,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属 于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投标,中标通知,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一审的依据 SZ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定标后,发标人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投标担保:,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等,三、保证金的返还问题,根据法律程度划分:,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银行汇票 支票,成约定金 正约定金 解约定金 立约定金,三、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保证金的性质:

11、不属于立约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予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没有规定“双倍返还”。,案例3 财政评审的审核结论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案例当事人关系,投标人(中标人):建筑公司,招标人:电子公司,原告,被告,2008年9月,双方签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工程价款按照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以评标委员会审定的建筑公司投标书为准,结算价按照咨询公司出具的审价结论确定。

12、2009年12月竣工,造价咨询审定金额5418万元。 审计局审定的造价比原来多343元,并决定限期由 电子公司向建筑公司收回多计款。 2010年,建筑公司承包电子公司另外的工程,在结算时被扣除工程款343元。,案例基本情况分析,一审法院: 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对建筑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扣款不当。 电控公司上诉: 审计机关是法定的审计监督机关,审计结论和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建筑公司不同意扣款是对审计行为的不服,属于行政纠纷,不应由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处理。 建筑公司辩称: 双方履行合同后经某造价咨询公司办理工程决算,合法有效。,案件审理情况,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

13、履行合同; 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对建筑公司没有约束力; 电控公司仅以执行审计决定唯有,扣回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没有合 法依据,故上诉理由不成立; 原判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审理情况,案例的关键: 在处于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中,合同关系的一方没有权利依据审计局的决定自行扣留工程款(按合同应该付给对方主体的工程款)。 案例的本质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以什么作为标准确定工程价款数额 合同招标投标法,案例评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治 强制性固定的情形下,就应该尊重当事人在民事合同中体现的真 是意思表示,即施工合同中有关当

14、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 合同有效,就应当按照约定内容全面实际履行,当事人不能擅 自改变合同约定变更履行,也不准许外人介入到民事合同中以公 权力改变合同约定。,案例评析,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二款,第46条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作为裁判依据正确,否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规定。,案例评析,电控公司,建筑公司,合同,电控公司 陈述的理 由能否成立?,案例评析,建筑公司,电控公司,施工合同,审计部门,被审计,审计,审计行政法律关系,若对审核结论赋予强制力,作为结算依据被采纳,将导致的后果。,案例4 实际施工人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案例当事人关系,上诉人2:;联通KS,建筑公司,上诉人1:

15、;联通XJ,被上诉人:林源,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一审:林源就工程款问题诉联通XJ和联通KS一案 一审结果,联通XJ合同联通KS提出管辖异议,依据: 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的情况,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 林源答辩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的本案诉讼,并非合同主体,因此不受合同约束。,案例基本情况,合同纠纷的解决,就同一纠纷,仲裁与诉讼不能同时使用,2006年3月7日,林源以联通KS违反合同约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联通KS支付尚欠工程款7650万元,违约金和利息240万元。 事实与理由:

16、 2002年1月,联通KS公司与建工集团签订施工合同; 2002年9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 林源作为职业经理人,与建工集团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2003年10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但联通KS公司尚欠工程款近700余万元,联通XJ公司作为联通KS 公司的主管上级,应共同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一审情况,联通XJ公司的辩称: 原告起诉的依据为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的 情况,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法第5条,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 请求依法排除法院的的管辖权。,一审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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