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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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改革,本章重点,一、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经济社会背景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理论依据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类型 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1.1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发展的经济社会背景和理论依据,1.1.1 经济社会背景生产社会化、经济市场化 1.1.2 理论依据国家干预主义、福利经济学理论、凯恩斯主义、贝弗里奇福利国家计划,1.1.1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化生产、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稳定和调节机制,是社会的“减震器”和“安全网”。 1.劳动者风险的社会化 家庭社会 2.市场竞争者的生存需要

2、优胜劣汰 3.市场经济周期的劳动力供应 失业 4.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费用支付 5.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1.1.2 社会保障制度的思想理论 依据,1.国家干预主义 背景:19世纪末,阶级斗争日趋激烈 代表:德国新历史学派的施穆勒、布伦坦诺(福利国家理论),英国费边主义者韦伯夫妇(社会救助),英国霍布斯 主张:通过政府立法,实施一些社会福利政策,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对贫困人员进行生活救济,以缓和阶级矛盾。,2.福利经济学理论 背景:一战前后,英国经济衰退,工党(工人为主要成分)执政。 代表:英国经济学家庇古 主张:福利经济学收入均等化政府向富人征税补贴穷人保险与福利 3.凯恩斯主义 背景

3、: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代表: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 主张:1936年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国家干预、扩大公共福利支出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以刺激需求增长,扩大就业;累进税制和最低工资制。 4.贝弗里奇福利国家计划 背景:二战前后 代表:英国的贝弗里奇 主张:提出社会保障计划(社会保险基本需要;社会救济特殊需要;自愿保险较高需要),1.2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2.1 萌芽阶段 1.2.2 产生发展阶段 1.2.3 全面发展阶段 1.2.4 改革调整阶段,一、萌芽阶段,(一)民间慈善事业 原始救济(民间互助互济行为)慈善事业自上而下的恩赐统治手段 (二)政府立法济贫 国家的

4、介入使救济行为成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1.时代背景 “圈地运动”,工业革命带来的影响。 2.标志性事件 英国分别在1601年和1834年颁布了新旧济贫法。,伊丽莎白女王一世,背景资料:旧济贫法与新济贫法 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一世在以往13个济贫法案的基础上,颁布了当时堪称最为完备的济贫法,史称旧救贫法。 其主要内容有: 贫民救济由地方教区举办,教区每周向地主和房产所有者征济贫税,每一教区设立监察员若干,中央政府亦设置监察人员; 立法将贫民分为三类并规定相应的济贫办法:健壮贫民,做工自给,这是最早的以工代赈法;对失依儿童,教区设有贫民习艺所,供男女儿童习艺;无工作能力的老病残者,设救贫所(

5、院)收容救济,并辅以院外救助。,救济工作分为院内救济和院外救助两种。 规定人民有救济其家人和亲属的义务,教区仅在贫民不能从其家人或亲戚那里获得救济时,方给予救助。 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 救助的对象仅限于在该区出生的人,或在该区居住满三年的人。 这种以居住权利作为接受公共救助的条件,以及“亲属责任或家属责任”,至今仍是公共救济中争论的问题。 此后,英国政府又相继通过了一些法规,对济贫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新济贫法 工业革命后,英国大规模使用机器,家庭手工业趋于没落,造成了大量无业流民。贫民数量的增多,济贫范围日益扩大,济贫费用激增,反对者日众。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认为旧的济贫法已

6、经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英国议会根据1817年和1832-1834年“济贫法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于1934年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The Poor Law Amendment Act of 1834) ,史称新济贫法。 立法规定: 济贫资金主要来源于各地区的地方税(原称济贫税),济贫事务仍由地方和教区共同负责。,停止发放院外救济,领取救济的贫民必须住进济贫院和贫民习艺所。 该法取消了“斯皮纳姆兰制”的家内救济,改为受救济者必须是被收容在济贫院中的贫民。修正案还规定领取救济的贫民必须接受三个苛刻的条件: 一是丧失个人尊严,接受救济被社会看作是一个污点,是不体面的; 二是丧失个人自由,必须禁闭在贫民习

7、艺所里劳动; 三是丧失政治自由,失去公民权、特别是选举权。,但是,所内的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劳动极其繁重,贫民望而却步,被称之为劳动者的“巴士底狱”。 有人这样描述济贫院的基本情况:在砖铺的地面上到处是贫困的妇女以及满脸脏物到处乱爬的孩子,老年妇女躺在床上气喘吁吁无法动弹,或围坐在火炉旁大声咳着,老年男子弓着背忙着活计,苟延残喘。政府就是用这种方法来减少受救济的人口和济贫的支出。 可以说,这部新的法律不仅没有改善工人的生存状况,反而使他们陷入更加绝望的境地。,对济贫法的评价 济贫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遭到尖锐的批评和反对。 亚当斯密主张放任经济,反对包括济贫在内的一切公共救助。马尔萨斯支持斯密的观点,

8、认为政府济贫鼓励了生育。还有人提出济贫制度破坏了人的尊严,削弱了亲属抚养的责任,是一种浪费政策。 在工业化之前的历史中,占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观念没有把对贫困者的救济看成是社会责任和贫困者应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将这种责任和权利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实施。中世纪的受救济者接受救济的同时要受到鞭打、切耳、关进牛栏等惩罚。,马克思恩格斯对19世纪前期的济贫法制度进行了批判,认为这种济贫制度无助于提高和保障贫困人员的生活水平。恩格斯指出,在济贫法制度下,“为了使穷人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时候才去救济,为了使他在请求以前想尽一切办法,马尔萨斯的信徒们挖空心思地把习艺所变成一个令人望而生畏的地方”。新济贫法制度“实

9、质上把穷人当犯人,把习艺所当作惩治犯人的监狱,把住习艺所的人当作法律以外的人,当作人类以外的人,当作一切丑恶的化身”。新济贫法制度是英国资产阶级对付无产阶级的手段,“在国家的这个措施中,英国资产阶级是作为一个整体,作为当权者出现的,在这里他们清楚地表明了他们的真正愿望,表明了他们,那种使无产者处处遭殃但又把这归之于个别人的罪过的恶劣行为的真正含义”。恩格斯同时认为,新济贫法制度将唤起英国无产阶级新的斗争意识。他指出:“习艺所的建立比执政党的任何措施都更加激起了无产阶级对有产阶级的强烈仇恨,新济贫法大大地促进了工人运动的发展。” 学界认为,“旧济贫法”所标志的社会保障发展阶段的特征表现为:以传统

10、的慈善救济为特征,没有把救济事业视为一种社会义务与责任,也不承认公民社会救济是一种公民权利。相形之下, “新济贫法”,规定社会负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认定救济不是消极行动,而是国家的一项积极的福利措施并要求经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员从事之,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真正萌芽。,尽管对济贫制度褒贬不一,但济贫制度对人类福利思想还是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 A.济贫法以立法形式将社会福利制度化,为世界各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参照样本。“通过立法确定济贫事业为政府职责的开端”;“固然缺憾甚多,但仍不失为社会组织的一大进步”云云。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的评价是:“这些济贫法律还保留着承认公共济贫责任的历史功绩旨在

11、对实际的饥饿问题作出反映,把社会动乱缩小到最低限度,从而使问题的尖锐性得到缓和。” B.政府通过征税救济贫民,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成为福利制度形成的标志。,C.强调救济对象要尽可能地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救济。其根本观点是,贫困原因是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如果社会救济无端发给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就会刺激懒惰思想,从而降低社会效率,产生恶性循环。 D.规定了家人亲属有救济贫困家庭成员的责任。这是对原有社会保障体系即家庭福利的一种有效利用。,(三)社会互助组织的普遍发展 社会互助组织产业工人的互助团体 某地区或某行业的工人为了抵御疾病、失业、老年、工伤等劳动风险,共同出资,互助互济,扶危济

12、困而成立的互助基金会,如“友谊会”、“工会俱乐部” 特点: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共同出资作基金 3.管理形式多样化 行业 职业 地区 4.互助项目范围广,17世纪末,英、德等工业化国家,先后成立了这种自发的互助基金会。 作用: 互助组织对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缓解了政府的经济负担;同时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四)商业保险 内容: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费的计算方法:自然保险费法(所缴保费随年龄而增加)和均衡保险费法(所缴保费额每年相同)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技术基础,(一)时代背景 德国统一;工人运动兴起,阶级斗争激化 “

13、大棒加胡萝卜”的政策(鞭子加糖果)。 (二)标志性事件: 1883疾病社会保险法 1884工伤事故保险法 1889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二、产生发展阶段,德国上述法令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由此产生。 继德国之后,英国于1911年颁布国民保险法,美国在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罗斯福新政政策之一)。奥地利、瑞典、法国等先后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险制度。1917年,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也颁布实施了国家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统治阶级的一项社会政策。,铁血宰相俾斯麦:1815-1898年 19世纪欧洲政坛上的传奇人物。他不但统一了日耳

14、曼帝国维持欧洲的均势与和平,更创造了日耳曼民族的特殊性格。有人说:俾斯麦把日耳曼帝国变大,却把日耳曼人变小,也有人说,自俾斯麦以后,德国人就比较不罗曼蒂克了,客观地说,他改写了欧洲的历史。 格言:“我现在是全国中最受憎恶的人,不过我已将自己的脑袋做赌注,纵使要上断头台也一定要完成此事(指德意志的统一)。” “天下的大问题,不是仅靠议会辩论便可解决,惟有铁与血才能做最后决定。” “社会弊病的医治,一定不能仅仅依靠对社会民主党过火行为的镇压,同时也要积极促进工人阶级的福利。” “社会保险是一种消除革命的投资;一个期待养老金的人是最安分守己的,也是最容易被统治的。”,(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5、联系: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技术基础;都是采用共同集资、共担风险的形式;都有稳定社会的作用。 区别: 1.目的不同:营利与否;政府担责双方担责。 2.保障对象不同: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全体国民;强制实行自愿选择 3.权利义务对等内涵不同:劳动享受保险待遇权利;缴费保险待遇权利。,4.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集中领导,属于行政领导体制;商业保险机构保险公司是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 5.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着眼“保障”;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投保人所缴保险费的多少,着眼于“偿还”。 6.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企业的金融活动

16、,属于经济立法范畴。,视频资料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flv,时代背景:20世纪40年代末-70年代初 四种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投保资助型 福利国家型 国家保险型 强制储蓄型,三、全面发展阶段 多种制度模式的形成,(一)投保资助型,1.又称为“传统型”,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险模式。代表国家:美国、德国、日本。 2.特点 A.对不同社会成员采用不同的保险标准,并以劳动者为核心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B.强调劳动者个人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责任,社会保险费用由政府、雇主和雇员共同筹集;但以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为主,国家只是予以必要的财政支持即个人和雇主投保,国家资助。,C.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且待遇水平与个人收入以及缴费多少挂钩。 D.社会保险缴费中只记录个人缴费情况,不建立以给付为目的的个人账户;体现互助互济、共担风险的原则。 E.基金筹集模式以现收现付为主。 F.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长期项目以代际转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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