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案例调查处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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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案例調查處理實務,法案源由,1997年3月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 2004年6月正式由總統令頒佈施行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在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事件上,有了法源的依據 2005年3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的通過施行,給了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一個更清楚的概念及處理原則,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的定義,學校係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亦即事件之雙方當事人皆為校園所管轄之教職員工及學生(不論是否同出一校)。,性侵害,性侵害的定義,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示,係指

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性侵害的迷思與澄清,(一)性侵害事件的加害人都是陌生人? (二)因為無法克制的性衝動才會發生強暴?,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 1.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2.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 3.採任期制 4.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5.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第9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任務,統整學校各單位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

3、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性平法第6條)。,簡要處理流程,學生(申請調查人/檢舉人)向學務處/訓導處(或校方所設之專責單位及專人)提出調查申請送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開會認定符合定義委託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小組調查完畢,小組召集人回到性平會報告其認定事實及結果,獲得通過送交學校【校長】校長交辦給各級教評會【系教評會、院教

4、評會、校教評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進行必要之懲處結案並向教育局、教育部備案,啟動學校體制內危機處理機制,獲悉校內學生遭受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情事時,需即時啟動危機管理機制,如: 1.校安通報機制:高中職、大專以上以教官室、軍訓室為主,向教育部通報;國中小則向縣市政府教育局通報。 2.依法啟動之通報(請見外部聯繫之通報制度)。 3.學校學生諮商輔導服務機制:為當事人(被行為人及行為人)、同儕或家屬親友提供必要之心理輔導協助。 4.學校公關機制:各校於事件發生時,有時需要面對媒體、社會大眾、家長或校內其他單位作說明,可有統一對外的窗口作處理。,處理程序與行政協調學校1,1. 建立調查申請接受窗口及事件

5、辨識責任:若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申請時,應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除(1)申請事由非屬性平法所規定之事項者;(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性平法第29條)不予受理外,收件單位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之書面申請調查資料交由性平會進行處理;在此同時,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亦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其他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責任通報:校安通報系統及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啟動之行政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開會及調查處理事件時所需之人力資源、分工、經費,學校亦應作妥善之配合及規劃處理。,處理程序與行政協調學校2,4.

6、通知義務及設置申復單位 (1).事件受理通知:學校或主管機關在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平法第29九條第3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2).調查結果通知:校方於接獲性平會調查報告後,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5.加害人懲處結果之執行與追蹤。 6.結案之檔案管理、通報及追蹤輔導:(保密原則、資料保管、加害人之追蹤、輔導)。,處理程序與行政協調性平會,性平會開會期間之行政協調如下: 1.受理與否:學務處/訓

7、導處(或學校其他指定之接案窗口)將調查申請書及相關陳述證物移送性平會後,性平會必須召開委員開會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調查案。 2.是否組調查小組:依性平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性平會在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3,調查程序中之行政協調:調查過程中,調查小組所需要之人力資源相當重要,如謄寫逐字稿、聯繫調查委員之時間、當事人雙方以及相關資料之搜尋整理及調閱等,皆須人力上的支援及配合。,調查知能與運作,調查小組之成員應包括該委員會委員,但並非指所有成員都是委員會委員。 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之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

8、員得外聘,但不可全數外聘。 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宜注意調查小組成員專業領域的多元與完備,建議成員專業領域能涵蓋心理、社會、法律、犯罪等各方面專長。若性平會成員較缺乏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經驗,或因事件情節較為複雜,或行為人身份較為敏感(如資深教師、行政主管等),小組應包括一定比例之校外人士。,調查小組之身分與位階,調查小組在訪談過程中,應以委員相互稱呼。 調查小組成員之專業背景與性別比例應對外公開,彰顯一定之公信力。 調查處理期間,成員名單則可不必對外公開,以避免不必要之困擾。 所有被調查訪談者都應該知道調查小組成員的姓名及

9、身份背景。,調查小組之身分與位階,調查小組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者,且經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2.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跨校事件,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小組成員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性平會及調查小組委

10、員之迴避原則,在該事件中擔任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學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該事件之親屬及相關人應自行迴避,不參與相關程序(含調查、決議及調查報告撰寫等程序)之處理。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亦得向各該學校申請迴避。,調查小組之職務分工與權限,調查小組成員應全程參與所有的訪談及會議,應作適當之職務分工,避免皆由一人負擔全部工作。茲將職務分工如下: 召集人: 負責主要之調查詢問、會議召集及事件處理進度之管理。調查小組召集人宜由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擔

11、任,對會議之召開及進度之管理較有地利之便;如果調查小組成員有來自外聘之專家學者及其他非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成員(如為跨校事件,即為申請人之學校代表),則本校之委員更是應當負起召集之責。另外,如需代表調查小組向外發言及向性平會報告,亦以本校委員較為恰當。 對外發言人(亦可以與召集人為同一人):遵守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調查報告主筆(撰寫人):擔任調查報告之主要撰寫人,在完成撰寫後,仍應

12、將報告內容給小組成員確認過,調查小組之其他成員在不違反調查所知事實、證據以及決議結果之前提下,對於報告內容亦應有表示意見或酌予增刪報告內容之權責。,調查小組之運作原則,直接調查原則:詢問當事人或證人,調查小組全體成員應全程出席,以便直接參與調查程序。 集中調查原則:為避免延滯程序,調查日期不應間隔過久,以集中調查及迅速處理為原則。但於詢問完一當事人後,時間應有所間隔,俾使調查小組成員能自此詢問中沈澱、討論,以保持其客觀中立之立場。之後,再開始詢問另一當事人。 片面接觸之禁止: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做行政程序之外接觸。兩造當事人有任何事要聯絡,最好與聯絡人聯絡。 多數決或共識決:如就申請調

13、查事件,調查小組成員間無法達成全體一致的看法時,就應以多數決或共識決之方式,決定其調查結果與處理建議,目前尚無明文規定,建議以多數決,但不同意者得加註不同意意見書,一齊交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參考。,調查時程,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平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

14、人及行為人。,通報制度,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向教育主管機關及各地家報暨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通報。,(一)校安通報,依據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校園如發生重大校園安全事件,皆須通報,校安中心二十四小時值勤之任務為: 接受各級學校(含國中、小學、幼稚園) 及教育行政單位重大校園安全事件之通報,即時提供適切之支援與協助並向上級陳報。 接受學生、家長、民眾之諮詢及反映並依事件類別轉請權責單位處理。 依校安事件狀況及學生危難情形,協調統合各地救難資源及教育行政單位,以減少損害程度。 蒐集或研究各項校園安全事件之預防處理作為,以提供各級長官

15、或相關單位參考。 督導各級軍訓值勤室之值勤狀況,建立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之網絡中心。 檢討各級執行即時通報之情形,並彙整通報資料,提供訓委會等相關單位參考運用,以期擬訂周延之預防策略。 接受臨時任務之賦予。,(二)全國性通報 -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婦幼保護專線為免付費電話 專門社工人員 二十四小時全年無休 單一窗口 三種服務:家庭暴力、兒童保護及性侵害防治 服務對象:為一般民眾,特別是受虐兒童及少年、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性侵害被害者(不分男女老少)。,(三) 通報之法源依據,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

16、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3.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4.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5. 性別平等教育法 6.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6.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11條 學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件時,應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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