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十一章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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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案例一 张三购买了一套价格为150万元的商品房,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银行在与张三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与张三签订了抵押合同,规定如果张三届时停止按期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将张三的该处房屋拍卖,并从拍卖的款项中扣还剩余的贷款本息。 案例二 李四经营水果批发生意,节日前需要进一批较为昂贵的水果,因为手头缺乏资金,于是李四将自己的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宝马轿车开到典当行,要求借款15万元,一个月归还,利息按月2%计算。到期不能归还的,典当行有权拍卖轿车,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案例三 王小姐把自己的一只LV拎包送去特约服务部清洗,约定清洁费用五百元,一周后取件。一周后王小姐前往取包,

2、由于没有带钱包,提出先写一张欠条,先把包取回,改日再来付款,服务部不同意,拒绝王小姐取包。,19.1 担保物权概述,19.1 担保物权的意义,19.1 担保物权的分类,19.1担保物权设定的原则,1、为未来之债设定。对于已到期的债权,根据交易的公正原则,不得设立担保物权; 2、为金钱之债设定; 3、担保的债权数额应确定; 4、担保物权的标的应确定; 5、担保物权的设定应公示。,19.1担保合同的效力,概念: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设立担保物权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约定担保物权的成立基础。 合同的效力:适用合同法规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同于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流质契约的禁止:当事人双

3、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约定,因不利于保护弱势的债务人而被法律禁止。流质契约无效仅指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整体的效力。 但在担保物权实现时约定的代物清偿协议有效。,19.1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对此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自身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

4、之一。,19.1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如无约定按照法律规定。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保管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19.1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物权消灭原因有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诉讼时效届满,19.2 抵押权概述,19.2抵押权的种类,1、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 2、单一抵押、共同抵押和财团抵押 3、他主抵押和所有人抵押 4、证券式抵押、登记式抵押和非登记抵押,19.2 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当事人 1、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同为一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不以具有完全

5、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 2、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 二、订立抵押合同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行的期限、抵押财产的情况、担保的范围等。 三、可以抵押的财产的条件 1、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包括限制流通物 2、需权属明确且抵押人有权处分,19.2抵押权的设立,抵押财产的范围: 担保法34条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交通工具;物权法180条扩大到: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

6、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一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上现有的建筑物也必须一并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设施;所有权不明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19.2抵押权的设立,四、抵押权登记 1、概念: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抵押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及其变更、终止事项记载于抵押财产登记簿上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2、登记的功能 不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可以创立抵押权和确定优先顺位,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可以公示物上的负担,明确责任财产范围,并确定受偿顺序。 3、抵

7、押登记的效力 抵押物不同登记的效力不同 1)登记生效主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不生效。 2)登记对抗主义:运输工具、企业设备、原材料等动产的抵押,依当事人间的合意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9.2抵押权的设立,4、抵押登记机关 现在由多个机关进行登记: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城市房地产抵押由房地局登记;林木抵押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由其登记部门登记;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工商部门登记;其他自愿抵押的财产,由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登记。 5、登记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共同办理抵押登记 2)登记机关的审查义

8、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登记机关的登记和公示,19.2 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权生效的时间 不动产抵押自登记之时起生效。动产抵押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财产 从物及从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房屋必须同时抵押) 孳息(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后有权收取孳息) 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和转让价金(物上代位),19.2抵押权的内容,抵押人的权利 1、使用抵押物的权利 2、收取抵押物孳息的

9、权利(至抵押物被扣押为止) 3、处分抵押物的权利(一般不可为事实上处分) 就同一抵押物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物权法废止了禁止超额抵押的规定) 为他人设立用益物权(抵押后设定的用益物权或租赁权劣后于抵押权) 转让抵押物的权利(通知义务改为抵押权人同意,价款应提前清偿或者提存),19.2抵押权的内容,抵押权人的权利 1、实行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人破产时的别除权) 2、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权 1)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3)未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物价值的保全权 当抵押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

10、止侵害行为、恢复价值或提供担保。 4、抵押权的处分权:与主债权一同让与抵押权、抛弃抵押权或其优先顺位。但抵押权的处分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19.2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就抵押人所取得的赔偿金继续存在。抵押权人可以要求用该赔偿金提前清偿或进行提存。条件如下: 1、抵押物灭失(侵权行为、保险事故、公用征收) 2、抵押人获得赔偿请求权,并通过行使请求权获得赔偿金 3、物权法增加了保险金和补偿金,并规定了可以请求提存和保全。应可以扩大解释为可向第三人直接请求代位物。,19.2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有权

11、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所在地,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我国没有规定追及效力。 担保法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须告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进一步要求“必须抵押权人同意”。但是对于未经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是否无效,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没有规定。,19.2 抵押权的变更,抵押权的变更(物权法194条) 1、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变更顺位及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但应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a. 放弃: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与次顺序人并列为同一顺序) b. 升进:先顺序抵押权消灭,次顺序抵押权顺位上升 c. 让与:先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之间协议让与抵押权顺位,

12、应征得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2、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19.2 抵押权的实现,1、概念:债务已届履行期而没有清偿时,抵押权人申请处分抵押物并就其价款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 2、实行方式 拍卖抵押物价款受偿 请求法院或委托拍卖行进行 将抵押物折价抵偿 另行订立合同,流押合同禁止,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变卖抵押物价金受偿 3、清偿顺序:扣除拍卖费用后按照顺序清偿 4、抵押权实行的期限 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

13、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担保法司法解释12条规定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应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不同。,19.2 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的消灭原因 1、主债权消灭 清偿、免除、抵消等 2、抵押物灭失 法律上和事实上,无法行使物上代位权 3、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人自己或先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4、抵押权人抛弃 办理撤销登记或向利害关系人表示放弃 5、抵押权人与所有人混同,而且没有后顺位的抵押权存在 6、抵押权因除权判决或诉讼期间届满而消灭或不能行使 7、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设定抵押权,并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

14、抵押权,19.2 特殊抵押权,一、共同抵押 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 1、分配式共同抵押 约定了各个抵押物担保的债权金额 2、连带式共同抵押 每一个抵押物均对全部债权进行担保,如果抵押物分属不同的抵押人,则在抵押人之间发生求偿权。(按照约定),19.2 最高额抵押权,1、概念: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物权法203条) 2、特征 1)预设最高债权限额,实际债权数额超过最高限额时,超过部分为无担保债权。 2)在确定的期间进行债权决算 3、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指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由于一定事由的

15、发生而特定化。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转化为一般抵押权。 1)债权确定期届满 2)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3)债务人、抵押人破产,19.2 企业动产浮动抵押,1、概念;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经营者将企业现在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作为一个整体共同设定一个抵押权。(物权法181条) 2、特征 1)浮动抵押财产的特殊性,不动产和一般动产不得设定 2)抵押的财产处于不断变化中,直到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才能确定; 3)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根据经营活动需要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受让人。,19.2 企业动产浮动抵押,3、登记 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管

16、理部门登记以取得对抗效力。 4、浮动财产抵押财产的确定 因法定或约定事由,抵押权人获得对抵押财产的控制,并可以主张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19.3 质权概述,1、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2、与抵押权相比质权的特征: 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质权以转移占有为成立和生效条件,抵押权以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标的物不同:质权标的为动产和权利 担保效力不同:质权除了优先受偿效力外还具有留置效力 实行方式不同:抵押权的实行一般需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质权人可直接变卖质物 3、质权的分类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 一般质权和营业质权,19.3 动产 质权-1,19.3 动产质权-2,3、动产质权的取得和让与 1)取得:书面合同,转移占有以公示。不得以占有改定形式设立质权。 2)质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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