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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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第二节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第七章 民事身份和能力 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下简称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国际私法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调整,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应受何国法律支配。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主要是因各国对下列问题的规定不同而引起的:,1权利能力的开始。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

2、始。但何为“出生”,各国的理解却并不一致,国际上主要有“阵痛说”、“露头说”、“脱离母体说”、“独立呼吸说”等不同的主张。 2权利能力的终止。各国民法一般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到死亡时终止。死亡在法律上分为两种,即自然死亡(又称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由于各国对这两种死亡的具体规定不完全一致,因而在权利能力的终止这一问题上,也可能产生法律冲突。,(1)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冲突,可能因各国对自然死亡的具体规定不同而引起。总体上讲,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制度:一种是“推定同时死亡”制度。另一种是“推定异时死亡”制度(或称为“推定存活”制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亦采取“推定异时死亡”的做法。 (2)权利能力

3、终止的法律冲突,可能因各国对死亡宣告或失踪宣告的具体规定不同而引起。 3权利能力的范围。由于一般权利能力是最起码的权利能力,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一般权利能力应当人人享有,并且一律平等。,(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依其属人法。在采用属人法这一原则时,有的国家规定依自然人的本国法,有的国家规定依自然人的住所地法。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依法院地法。理由是,有关人的权利能力的制度具有公共秩序的性质,它与法院地国的公共利益直接相关。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依有关的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这一主张,曾被英、美两国的一些判例所采用。,(三)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涉

4、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的管辖权。关于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的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主张: (1)由失踪者国籍国法院管辖。 (2)由失踪者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3)原则上由失踪者国籍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失踪者住所地国或者认为对失踪和死亡宣告具有某种利益的国家的法院管辖。这种主张可以克服上述两种主张的弊端,因而被当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2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实践有以下几种主张: (1)依失踪人的属人法。 主张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 主张适用失踪人的住所地法。 (2)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依法院

5、地法。 (3)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涉及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4)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如果宣告涉及失踪人在法院地国境内的财产,或者涉及依法院地法设立的法律关系,或者涉及法院地国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可依法院地法。,(四)我国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8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一般应适用我国法律,但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能享有的特别权利能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能享有。人民法院对在我国境内失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进行的失踪或死亡宣告,包括失踪或死亡

6、宣告的后果,原则上亦应适用我国法律。,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 年龄因素, 生理和心理因素。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通行的一般原则是依自然人的属人法。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主张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这种主张。 主张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其住所地法。,(三)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由于禁治产宣告本质上是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剥夺或限制,因而从理论上讲,涉外禁治产宣告案件可以由禁治产人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禁治产人的属人法。但是,对于

7、居住在内国的外国人,如果只能由其本国法院依其本国法律为禁治产宣告,有时可能会影响内国的公共利益或交易安全。有鉴于此,许多国家对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1涉外禁治产宣告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 (1)只要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内国法院就有权对其进行禁治产宣告。 (2)除外国人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外,还需该外国人依其本国法有禁治产的原因存在,并且这种禁治产原因也为内国法所承认时,内国法院才对其进行禁治产宣告。 (3)禁治产宣告案件原则上由禁治产人本国法院管辖,但对于居住在内国的外国人,如果其本国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不作出宣告时,内国法院就有权进行禁治产宣告

8、。,2涉外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从各国立法和实践看,涉外禁治产宣告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禁治产人的本国法。 (2)依禁治产人住所地法。 (3)依法院地法。 (4)禁治产的原因依禁治产人本国法,禁治产宣告的效力依法院地法。,返回,第二节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并且两者范围基本一致。正因如此,各国立法大都将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并加以规定。 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主要是因各国对下列问题的具体规定不同而引起的: (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产生 (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

9、为能力的消灭 (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 (四)法人行为能力的行使,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依法人的属人法。而该原则的适用又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依法人设立地(或登记地)国法律 匈牙利、秘鲁、瑞士、美国的一些州、前苏联等采用这一原则。 (二)依法人住所地国法律 该原则被法国、阿尔巴尼亚等国所采用。,(三)依法人主事务所(或管理中心)所在国法律 希腊、埃及、葡萄牙、奥地利、土耳其、约旦等国所采用这一原则。 (四)依法人营业所所在地国法律 韩国关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就采用了这一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原则只是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而不应当绝对化。,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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