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三章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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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 第三讲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李雅云,第三讲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行为的分类 民法把人们的行为区分为 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两大类。,(一)事实行为 也是人的行为,指行为人没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后果法定,不是意定。包括: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法定之债)、 正当防卫行为(法定之债) 、 侵权行为(法定之债)、 紧急避险行为、 遗失物的拾得行为、 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三)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行

2、为, 不强调其有效性。,民事行为包括: 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是民事行为 但无效合同却不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在继承关系中存在“无效遗嘱”等民事行为。,(二)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产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够生效。 如,拾得遗失物的行为,3、事实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直

3、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4、事实行为是行为构成了事实;民事行为注重意思表示,不在于事实的构成(如,捐赠,诈捐);,民事法律事实 分为事件的事实(法律事件)与行为的事实(事实行为,又与民事行为相区别) 区别在于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主观意志性,法律事件 是法律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三)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行为的下位概念。 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

4、法律行为具有表意性、目的性和合法性。不包括事实行为。它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此外,还分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诺成行为 是指无须标的物的交付、仅有意思表示

5、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其特点在于,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民事法律行为即告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以诺成行为为原则,绝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城行为。例如:货物的买卖、房屋的租赁等行为都是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是实践行为,不可以有当事人约定,而应从法律的规定。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在小件寄存合同中,只有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时,合同才算成立。,一般认为,借用、民间借贷、自然人间的保管行为等行为是实践行为。 大部分赠与合同也是实践行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

6、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一些知名人士为了沽名钓誉,进行“诈捐”。即不实捐款。 依合同法,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诺成合同。,要式行为 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比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抵押合同则不仅要用书面形式,而且要向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不要式行为 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7、 现代民法的意思自治包括行为方式自治,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为不要式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 口头形式 (二) 书面形式 (三)默示形式(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四、效力欠缺的民事行为,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

8、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处分行为 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 无权代理行为 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有效条件,但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

9、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行为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民事行为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和终止 第45条: 当事人对合

10、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不能够附加不能期限 如,媒体报道,有的乡镇干部以打白条的方式吃饭,几乎把私人饭馆吃垮,饭费拖欠十几万元,承诺几十年还清。,六、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有三种: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三)欠缺合法性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

11、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 第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第三,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为无效合同;,第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六,违反国家禁止规定或强行规定的行为; 第七,以

12、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绝对无效与相对特定第三人的无效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对特定第三人的无效,依赖特定第三人的主张和在1年内行使撤消权,包括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56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57条: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七、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三种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上缴国库。,八、代理制度,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

13、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得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一) 代理权的取得,代理权的取得有三种途径: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二) 无权代理,1没有代理权的,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4代理人使用代理权不当,损害了被代理人的权益。,无权代理的效力确定,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2

14、、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无权代理的避免,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避免,负有以下义务: 第一,审查、核实义务。 第二,注意义务或警觉义务。,为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发生,本人主要有以下义务:,第一,明确授权。 第二,通知或公告的义务。 第三,及时答复的义务。 第四,收回代理证明的义务。,(三)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被代理人依法须对之负有授权人责任的代理。,案例: 张三,经人介绍,携三证(他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夫妻的身份证)与购房人高某商谈房屋买卖一事。 双方谈妥张三名下的一套2居室房的成交

15、价为125万元。,购房人高某到该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并与产权人张三的爱人李丽丽进行了简单的交流,李丽丽非常明确地说:具体买卖条件与她丈夫商量。 高某与张三签定了房屋转让意向协议,约定:高某支付30000元定金。签订转让意向协议过程中,李丽丽手持各种证件,没有反对。,一个周后,高某出差回来,打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三反悔,称房屋转让意向协议没有征得妻子的书面授权同意,属于无权处分,无效合同,只同意返还定金3万元。 实际上张三把房屋以130万元卖给他人。 高某主张协议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1.张三与李丽丽的有夫妻关系,使高某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2.签订房屋转让意向协议过程

16、中,李丽丽拿着三证,不表示反对,使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张三有代理权。 3.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在与高某签订协议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现在又反过来主张没有代理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表见代理的构成,第一,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第二,所代理的行为不违法; 第三,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和理由。 第四,相对的第三人善意且无过错; 第五,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表见代理之存在,表见代理常常发生于雇佣关系、夫妻关系、亲属关系、合伙关系、单位间的挂靠关系,或个人委托信托投资部门进行商业买卖关系中。,合同法第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表行为,第50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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