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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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本章内容与重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内容 3.客体 三、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直接排除不受民法调整的: (1)好意施惠: 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 搭便车; 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看电影等; 为人指路; 转述好消息等。 (2)恋爱关系、婚约(婚约本身不受调整,但因解除导致的财产返还可受调整); (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例:买彩票协议。,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

2、 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 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 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 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实例分析法律关系三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1)合伙企业 (2)个体工商户 (3)农村承包经营户 (4)个人独资企业

3、(5)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行政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公益团体等。 4.国家,(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自然人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1.时间: 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我国司法认定: 户籍证明 医院出生证明 其他 2.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止于死亡,张家为孙子张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生,医院的接生记录薄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张明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

4、日期为准?( ) A8月28日 B8月29 C8月30日 D9月1日,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三66)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某甲及妻乙同儿子丙、儿媳丁、孙子戊外出不幸遇交通事故均遇难身亡。某甲夫妇留有遗产X;丙夫妇有房产、股票等Y;孙子戊没有遗产。在处理遗产时,不

5、能确定他们的死亡先后时间。现有某甲的父、母、女儿;儿媳丁的哥哥要求继承。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重新办理结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4.被撤销死亡宣告

6、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由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人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都是1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都是3个月

7、 D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后,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后果,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

8、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2016三6 )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三2)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

9、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9三51)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18周岁以上;16-18周岁,符合条件 效

10、力:自己进行,自己担责;有效(具备其他有效要件的情形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效力: 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以后进行。 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种情形下实施的行为,有效,中学生刘小东在暑假时到其邻居家开的饭店里帮忙,其邻居答应等假期结束时将给其1000元报

11、酬。假期结束时,邻居以刘小东才13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决定报酬的金额为由拒绝给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他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B刘小东无权要求该项报酬,只有经过其父母的同意才可以 C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因为接受报酬不以民事行为能力为限 D刘小东有权要求该项报酬,但具体金额应由其和其邻居共同协商,甲将自家一幅宋代名画卖于乙,乙在付款收货后得知甲还未满16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B.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 C.乙可催告甲的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其未作表示,视为同意该买卖 D.该买卖合同被

12、追认之前,乙有撤销的权利,(3)无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效力:不可自己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如不然,行为无效。除外情形:3种情形下,有效 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入,有权处理其财产 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 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 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乙因

13、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是监护人的除外。(注意:以上规定并不

14、限于未成年人;从其财产中支付,并不意味着其承担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责任却又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补充责任),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

15、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董宏与王婷均为11岁儿童。一日课间休息时,王婷扔石头打中董宏领右眼,致其失明,共花医疗费8万多元。王婷系寄住在姑妈家中,父母在外地工作。据查王婷的父母与王婷的姑妈间订有委托合同,约定王婷的一切行为由其姑妈负责。以下判断不成立的是( ) A王婷父母的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应对王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B因委托合同的存在,王婷的姑妈不应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也应分担部分赔偿额 D对此赔偿,应由王婷父母和其姑妈各分担一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

16、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行为法38、39、40条),张明的儿子小磊(10岁),为小学四年级学生,在上自习课时与同学小强争执,并将小强眼睛打伤,小强治病花去医药费7000多元,这一损失应由( ) A.张明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B.学校承担,如果张明有过错,张明应负连带责任 C.张明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D.学校承担,如果张明有过错,张明应当给予适当赔偿,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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