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非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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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 件的审理程序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六节 督促程序 第七节 公示催告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四)选民资格案件 (五)确认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2、,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由几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 (二)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三)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四)审判组织特别 (五)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除外 (六)审结期限较短,30天审结 (七)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八)免交案件受理费,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 (二)

3、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问题 (四)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限制,三、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规定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的公民 (三)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 (四)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 (五)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六)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

4、去向、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失踪案件。 (二)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 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 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申请与受理 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作出判决 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四)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 (五)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必须存在公民下落

5、不明的事实 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申请和受理 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1年和3个月) 判决 (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五)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与受理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事 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6、(二)进行鉴定 (三)进行审理 (四)作出判决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二、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财产确实失去了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 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持续状态已满法定期间 必须有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和受理 (二)公告(期间1年) 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一、概念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以及其他有调解职能

7、的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均可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的案件。 二、条件 1、申请与受理 2、受理 3、程序终结,(1)决定不予受理 (2)裁定驳回申请 (3)裁定确认 (4)撤回申请 三、关于确认裁定的纠正程序 1、案外人1年内提出申请撤销确认裁定 2、强制执行中,案外人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一、概念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条件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合法 (2)管辖合法 (3)申请合法,2、审理 3、终结

8、 (1)决定不予受理 (2)裁定驳回申请 (3)裁定拍卖、变卖财产 4、纠正程序 (1)当事人申请撤销或变更 (2)申请执行异议,第六节 督促程序,一、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1、督促程序的非讼性 2、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3、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 4、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 5、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二、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请 1

9、、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债权文书。,3、案件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只限于程序方面的内容,故称为形式审查。 三、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一)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债务关

10、系是否合法、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二)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 1、驳回支付令申请 2、发出支付令 (1)支付令的制作 (2)支付令的效力: 第一,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清偿债 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该异议确认成立。 第二,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 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支付令发生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四、债权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债务人异议 1、概念 债务人异议,是指债务人向签发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不同意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条件 (1)异议必须由债务人提出; (2)异议必须

11、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4)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债务关系本身提出。,3、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普通程序。 4、关于债务人异议的撤回 (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1、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终结督促程序; 2、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3、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4、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法定的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

12、终结; 5、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6、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第七节 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的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1、程序的非讼性 (1)公示催

13、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并由权利人根据确认的事实主张权利。 (2)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3)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3、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三)公示催告程序的

14、功能 1、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2、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3、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二、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股票 2、提单,三、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1、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主体即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拥有人。 2、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3、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

15、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4、案件管辖 从级别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三)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和权利申报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这就是公示催告公告

16、。 (四)申报权利 1、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 (2)必须是持票人,2、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 3、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四)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五)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称为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申请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2)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2、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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