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六章》ppt课件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81574424 上传时间:2019-02-21 格式:PPT 页数:39 大小:4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破产法第六章》ppt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破产法第六章》ppt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破产法第六章》ppt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破产法第六章》ppt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破产法第六章》ppt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破产法第六章》ppt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破产法第六章》ppt课件(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 破产重整,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破产预防制度的价值,把握破产重整的概念、各种程序之间的关系及转换,掌握破产重整的法律效力,了解各种程序问题。,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说,一、破产重整的概念和作用,(一)破产预防制度概说,1、破产预防制度的产生 破产制度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破产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它费时耗资不少,而债权人实际分配所得往往并不多,债务人企业解体消灭,不仅造成职工失业等问题,对社会财富与生产力来说也是一种损失。所以,预防破产发生的和解、整顿及重整制度便应运而生。1883年,比利时颁布了名为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的法律。

2、此后,各国也效仿相继制定了有关和解的法律。如今,破产法已被各国公认应由破产清算与和解整顿两方面的法律组成。,2、破产和解制度产生的意义,在破产法中确立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制度,对传统破产法而言无疑是一场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变革。从此以后,破产制度的保障本位,开始由单纯的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方面倾斜,破产法的功能也由消极走向积极,由一元走向多元。正是在这层意义上,人们才称清算型的破产为“消极的破产法”或“单功能的破产法”;称预防型的破产为“积极的破产法”或“多功能的破产法”。也正是从这时开始,所谓债务人的“破产保护”、“破产救济”、“破产自愿”等概念才得以产生。,3、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及意义,

3、破产和解制度产生约五十年后,随着社会化生产程度的日渐提高,英美等西方国家开始不满意于它,认为破产和解仅是对破产债务的减额或者延期清偿,充其量仅有利于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恢复,而没有触及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这样实际上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应当扩大破产预防的内涵,融进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的整顿制度。基于如此认识,英国率先建立了公司整理制度(arrangement),此项制度继而转入美国,在美国形成了公司重整制度(reorganwization)。二次大战后,日本借鉴英美立法经验,制定了较完善、 较发达的会社更生法,建立了公司更生制度。,4、破产预防制度的意义,如果说,和解制度

4、的引入,是完成了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革命,那么,整顿制度的引入,则是完成了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二次革命,现代破产法的基本风貌和一般特征由此奠定。破产法发展到此,其保障本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的注目点,已随着历史的车轮,越过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个体利益,转而成为以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为本位的社会利益。,(二)破产重整的概念,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三)重整的特征,重整程序不像破产程序那样,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5、而使其从经济活动中简单地消灭,也不像和解程序那样,只是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而是一种积极地拯救程序。其特征有: 重整对象的特定化(一般限制在较小范围之内,日本仅适用于股份公司,台湾地区仅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股份公司) 重整原因宽松化(比清算和和解要宽) 程序启动多元化(债权人、债务人甚至股东均可) 措施多样化(和清算与和解比) 程序优先化(优于其他如执行、破产和和解程序) 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 参与主体的广泛化,(四)重整制度的产生动因,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清算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结果,除了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投资人产

6、生消极的影响之外,往往还对企业的职工、与债务人有交易往来或利益关系的其他企业、国家的财政税收和社会保障状况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企业破产的预防就显得尤为必要。,(一)重整制度的主要目标,重整制度具有两个主要的目标: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它通过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来达到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公司解体的目的。 我国企业破产法将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作为独立的程序加以规定。,二、破产重整的目标,(二)重整制度立法例,1、将重整制度规定于公司法中 首创于英国,现台湾地区也采用 2、将重整制度规定于破产法中 首创于美国,并以其为代表。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

7、内容。 3、单独制定重整法 以日本为代表,最早仿英国法在商法典中规定了公司整理制度(并未废除),后仿美国破产法第11章单独制定了公司更生法。,(一)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区别,1、目标不同(积极挽救还是消极防止与避免) 2、适用对象不同(一般后者比前者宽) 3、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同。(前者宽,后者严) 4、程序开始的申请人不同(后者一般是债务人,前者可以很宽) 5、效力不同(对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效力不同) 6、措施不同(后者简单,前者丰富) 7、利害关系人不同(股东在前者中有法律地位,在后者中无法律地位) 8、自治机关不同(分别是债权人会议和关系人会议),三、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关系,(二)重整制

8、度和破产清算制度的区别,1、宗旨不同(挽救与公平分配) 2、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尽相同(前者宽,后者严) 3、适用范围不尽一致(前者窄,后者宽) 4、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较破产程序为宽 5、重整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自治机关不同 6、重整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效力不同(前者优先于后者),(三)各种程序之间的转换,1、和解与重整之间的转换 多数国家持肯定态度,我国持反对态度。这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 2、破产程序转换为重整程序 各国均许可,但程序与条件不同。我国破产法第70条2款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

9、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重整向清算程序的转换 (见后重整的废止和终止),一、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1、实质要件 (1)债务人必须有重整原因。重整原因是重整程序开始的必备条件,债务人进行重整必须具备重整原因。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我国对何种企业可以重整没有限制) 可见,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除了债务人具备破产清算的原因之外,债务人即便没有达到破产清算的界限,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也可以开始破产重整程序。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有可能达到破产界限时,利害关系人就

10、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企业进行重整。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自不待言。 (2)债务人须有重建的希望(挽救希望) 我国法未规定,台湾地区法:公司营业状况,依合理财产费用负担标准,无经营价值者,为法院驳回开始重整程序申请的事由之一。 (3)债务人应适法。(有重整能力),第二节 重整程序的启动,2、形式要件,(1)申请人 由于重整程序不仅仅着眼于债务人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债务人、债权人都有直接提出重整申请的权利。同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申请的形式和

11、内容(跟破产申请相同)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法院须有管辖权,重整程序的开始,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权人的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重整期间保全处分措施,为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12、,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期间的保全处分措施,表现在: (1)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2)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重整期间,破产法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

13、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第2款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

14、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我国破产法上的重整期间有独特含义,不能理解为“自重整程序开始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期间。,关于终止重整程序的规定,1、重整未成功的终止 债务人进入重整期间后,为避免重整程序最终落空,并防止破产程序的不当拖延,企业破产法第78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第3款 债

15、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重整成功的终止,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6、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人的确定,债务人进入重整期间后,为保证债务人营业的连续性,应当确定担当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人。 世界各国共有三种重整模式:(1)完全由重整人(管理人)主持下的重整模式(日本);(2)以债务人自我重整为原则,而以重整人(管理人或受托人)重整为例外(美国);(3)以重整人(管理人)重整为原则,而以债务人自我重整为例外。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于此情形,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