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检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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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系列讲座之四 工业产品检验工作规范 ( 七 学 时 ) 四川大学教授 杜昌维 2 0 1 2 1 2 6 ,导 语,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 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 办法;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国务院印发的质量振兴纲要也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 权责明确的质量责任制,健全

2、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机 构,进一步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切实保证检验机构和检验 人员依照产品标准和规章制度依法行使检验职能;不断改 进产品性能和工艺设计,严格原材料、基础元器件、外协 件入厂质量把关,严格工艺纪律,严格生产全过程的质量 控制,严格产品出厂质量把关。,导 语 (续),国家经贸委、国家质检总局、机械工业部等部委局发布了 一系列事关工业产品检验工作的规章。如国家经贸委发布 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规定:企业应设立符合水 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负责原燃材料、半成 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水泥年生 产能力60万顿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材工业协会 颁发的化验室合

3、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省级建材行业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建材工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 证。检验员需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 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级以上建材行 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质检机构签发的操作合格证。 本讲座以上述规定为依据,拟从证据学的角度,从三个方 面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介绍和阐释,以此引起工业产品生 产企业及其检验人员的高度重视,加大对这一工作的投入 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推进企业稳步发展。,讲 授 要 目, 产 品 检 验 报 告 与 执 法 证 据 对企业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 检验报告的复核及失职责任,一、产品检验报告与执法证据, 执法证据的

4、含义及法定种类 产品检验报告的属性和分类 产品检验报告书的证据价值,关于证据一词的释义, 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证据】zhngj 甲事物能证明 乙事物的真实性,甲就是乙的证据。 法学词典释义: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即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诉讼案件中依照 法定程序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能帮助查明案情真相的一 切客观事实或材料。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原国家 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都明文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 从以上的释义和规定来看,凡是称得上证据的事实,必须 具备三个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而且应当

5、缺 一不可,否则不能称为法律上的证据。,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绘画等所承载的内容来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其最明显的特点是,它以所承载 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物证:指以物体的形态、质量、规格、位置、特征等来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物质痕迹。它具有独立于人 们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存在的特性,并占据一定的空间, 因而它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属性。 视听资料:指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通过录音录像反映 出来的音响和图像,或者以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资料来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卷、 电视监控器所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证人证言:指了解案情且与案件

6、无利害关系的人,将自己 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的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 所作的陈述。,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续), 当事人的陈述:指案件当事人就案件真实情况,向行政机 关所作的陈述和辩解。其内容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 案件有关事实的陈述;二是请求行政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 的辩解。 鉴定结论:指经行政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 技能的人,对案件中所涉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检 定 或者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 现场调查笔录:指行政机关对案发现场和有关物证进行调 查,将其情况和结果予以如实记录所形成的书面材料。 结 论:从上列七种行政执法证据及其特征来看,企 业检验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就其所

7、载内容而言,应当属 于书证;就其载体的纸质、笔迹等理化特征及变化而言, 则应属于物证。前者能反映送检物是否符合产品质量安全 标准,后者则能反映企业检验报告是否涂改或者伪造。,产品检验报告的客观性,产品检验报告的客观性,是指产品检验报告所反映的内容 必须真实可信,丝毫没有杜撰、猜测、推断、臆想、妄语 等成分。它是产品检验报告的本质特征和首要属性,是使 品检验报告具有证明力的前提。 其内涵应当包括:受检样品必须真实,而非替代品; 对受检样品的外观、形态、结构、成分等理化状况的描述 必须客观;对所采用的检验方法、手段和程序的叙述必 须如实;所作出的检验结论必须以检验仪器显示的原始 数据为根据,然后对

8、照标准公正、客观地作出结论。 这四个方面应当缺一不可,否则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就缺失 客观性,当然也就没有证明力。若将其出厂产品抽样送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必然最终露 出马脚,对其所谓 “合格” 打上一个问号。,产品检验报告的关联性,产品检验报告的关联性,是指产品检验报告所反映的内容 应当同受检产品或半成品合格与否这一目的相关联,不可 离开这一检验目的而废话连篇。它是对产品检验报告应当 具有证明力的必然要求和保证 。 为了确保产品检验报告的关联性,国家经贸委、国家质检 总局、机械工业部、卫生部等部委局都分别公布了各种产 品检验报告的格式、所载内容和栏目,有的还附具有填写 说明

9、与要求。如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成品 出厂(原料进厂)检验报告,就是其中的一例。企业检 验人员务必按照统一规定的检验报告格式和栏目,逐项填 写,不可漏项。 对于目前尚无统一格式的检验报告文书,如原材料进厂检 验记录、成品出厂检验记录等,也应依照行政主管部门的 要求,确保企业检验报告的关联性,以免丧失其证明力。,产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产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是指承担产品检验的人员必须经 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依法取得产品检验资格证书,并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产品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它是国 家法律对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内在要求,是使产品检 验报告具有证明力的有力保障。 原人事部和国家质监局

10、于 2001年1月1日发布的质量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指出:国家对在企业事 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 “ 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 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 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 的水平和能力。” 2003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生 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食品检 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产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续),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产品检验工 作。该

11、办法还明确规定: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 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 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取消上岗资格。国防 科工委、国家经贸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媒炭部、商 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纺织工业部、电力工业 部、公安部科技局等部委局,也相继对企业检验人员的任 职资格和检验程序作出了类似的相应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发点在于产品检验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谨的务 实活动,它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务 必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企业检验人员应当充 分理解监管部门的良苦用心,自觉接受其考核,并按规实 施检验,以确保产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产品检验报告

12、的学理分类,按照检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企业的质量检验分为原材进 厂检验、成品出厂检验和半成品检验。原材进厂检验是指 为验证原材料进厂时的 质量,对其实施的检验;成品出厂 检验是指成型产品出厂前,对其质量安全实施的检验;半 成品检验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某些关键控点的半成品的 质量所实施的检验。成品出厂检验是任何生产企业必须实 施的检验,且对各批次成品都应实施;原材进厂检验是当 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由生产者对 原材料实施的检验;半成品检验则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按照检验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企业的质量检验分为自行检 验和委托检验。自行检验是指具有检验能力的产品生产企 业对其原料、半

13、成品及出厂产品所实施的检验;委托检验 是指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产品生产企业将其原料、半成品及 出厂产品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检验的学理分类(续),按照检验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企业的质量检验分为首次检 验、再次检验、重新检验和复核检验。再次检验是指企业 对首次检验结论或原始数据持有异议时,原产品检验员对 送检余材实施的检验;重新检验是指企业发现首次或再次 检验存在程序性问题时,重新指派检验人员对送检余材实 施的检验;复核检验是指对同一送检材料存在两个不同的 检验结论时,重新提取原批次进厂原料、出厂成品或半成 品的样品实施检验,以印证哪一个结论符合实况。 按照检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企

14、业的质量检验分为理化检 测和一般检验。理化检测是指采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和特定 的 检测方法,对受检物的各种成分、含量等理化指标实施 的检测;一般检验是指采用试剂、试纸或常规计量器具, 对受检的一般指标实施的检验。由于产品种类繁多,采用 的检验手段和方法有所区别,因而还可进行具体的分类。,产品检验报告书的证据价值,用几个已知数推断某一未知数的活动,在三角、几何、 涵数和科学实验中称作求证。这一推断活动所得出的结论能 否成立,全靠几个已知数的客观性和推断方法的正确性。将 这一思维方式引入到证据学领域,便将这一推断活动称作证 明,并将几个未知数的客观性称作证明力。产品质量检验实 质上就是通过科学、公正

15、地检验活动,以其检验报告的客观 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证明受检物是否达到产品质量安全标 准。具体说来,它的证据价值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其一、产品检验报告是产品生产企业必不可缺的应诉证 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 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 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检验报告书的证据价值(续一),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 存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六项也明确规定 :“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讼由产品的生

16、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换句话说,当企业没有就产品质量法列举的三项免责事 由向法庭出示相关的产品检验报告及其原始数据时,必将因 举证不能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产品检验报告是产品生产企业将其产品投入流通 的原始证据。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这是自国务院 发布质量振兴纲要以来,不少企业取得的共识。为规范 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相继发出文件, 要求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 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应妥善保存原始资 料,其时限不得少于三年(有的还规定为五年)。正因为如 此,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通常都要查看一下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书的证据价值(续二),并确认其安全性而购买的。这就表明根据产品检验报告而附 具的合格证,在产品流通环节起着不可忽视的证明作用。如 果缺失这样的合格证,很难让消费者确信该产品具有安全性。 其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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