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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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和建议,唐义虎:,侵权责任法,目前的法律文件,基本法律:侵权责任法 司法解释有2个最重要? 行政法规?,立法动态,名称 草案12章88条 法律12章92条 立法进程,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民法一方面确认民事权利,另一方面保护民事权利。 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侧重于保护民事权利。,第一章 概说,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在历史发展中变迁演进,包括赎罪、惩罚、威吓、教育、填补损害及预防损害等,因时而异,因国而不同,反映着社会经济状况和伦理道德观念。,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1、填补损害侵权法与保险法及社会保险法不同 2、预防损害的发生 此外,包括: 1、惩罚侵权法与刑法

2、不同 2、教育,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有观点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条款。杨P32。 也有观点认为,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有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都要符合这一条文,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民法典

3、调整的侵权行为的全部请求权的请求的基础。在这条文之外都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这个条文一统天下,所有的都有了。张新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http:/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应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4、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陈先生进入小区时,撞上大门口正在放下的栏杆,造成骨折。陈先生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承担六成责任,赔偿陈先生各类损失共计14036元。 陈先生家住本市杨浦区长岭路某小区。为了防止外人随意进出小区,该小区大门平时有一栏杆横着,仅

5、在车辆进出时放行,而行人则通过一边门进出。2008年6月13日晚上10时许,陈先生进入小区时,恰逢小区保安放行车辆,门口栏杆并未象平时一样横放,陈先生遂经过大门进入小区。由于事发当晚下雨,保安手持遥控器控制栏杆复原时,未注意到陈先生,陈先生撞到徐徐放下的栏杆后摔倒,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为此住院治疗10天。,案例,送奶人员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某不明所以,取而饮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构成无权代理? 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侵害了王某对牛奶的所有权? 并无不当? 构成不当得利?,05司法考试,20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

6、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答案)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丁某是某大学学生。2006年3月丁某感到视力丧失,被同学及班主任送医院,经诊断疑为垂体瘤。丁某被带回宿舍休息,次日凌晨被发现坠楼,胸腰椎骨折。丁某认为学校没有针对自己失明的状态加强看护,导致自己受伤,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学校认为,在丁某视力丧失的情况下,送其治疗并通知家人,回校后将其调换至下铺休息,已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了相应

7、职责,故无过错。 法院认为,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已经就其能预见到的后果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学校提供给丁某的卫生间在室内,阳台护栏高1.1米,只要丁某在宿舍内正常活动,就不可能坠楼。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失明的情况下,对自己的安全应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丁某坠楼是其单独离开宿舍后发生的,该行为学校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案例,曲阜市一19岁女孩王小苗(化名)在举重训练时不慎被杠铃砸伤,椎骨骨折。王小苗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义务为由,将该体校起诉至山东省曲阜市法院。 2008年3月20日,该学校的学生们在教练的巡视指导下进行举

8、杠铃练习蹲力,王小苗以超出平日20公斤的重量进行训练,岂料在将杠铃往架上放时,杠铃一侧轮下滑,将其腰部砸伤,后经医院检查确定为椎骨骨折。住院49天后,王小苗认为在训练时学校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架旁保护,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而校方则坚持“教练始终没有离开,并非没有安排护架人员”,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法院认为,根据举重器械安全使用说明中“队员在使用器械训练时,要有专人监护,尤其在加重至队员举重极限重量以上时,须由教练亲自监护。队员在试举时,要由教练按队员情况而定,队员本人或队友不能盲目加重”,原告王小苗训练时,被告学校未安排护架人员并给予监护,对原告受伤

9、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未按学校教练安排进行训练,对自身不慎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共19000余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过错责任,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二、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

10、侵权人过错;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四、关于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平责任,2007年1月8日晚上8时,马淦水到一小区某茶坊为其师傅干杂活。马淦水到楼下的垃圾桶旁倒废纸篓时,看到里面有师傅的几张旧日情

11、书,就打算去烧掉。因刚下过阵雨,地面水汪汪的,唯化粪池的铁井盖是干燥的,马淦水就走过去,蹲在铁井盖边,掏出打火机烧旧情书。烧完最后一页情书,马淦水站起来正欲走,铁井盖突然飞起,砸到马淦水的脸上,使他仰面跌倒,造成他9级伤残。马淦水认为他是因小区建筑设施遭受人身损害,作为小区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绵阳市某金属材料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江油市法院认为,被告绵阳市某金属材料公司没有过错:化粪池的设计及铁井盖的安装均符合有关标准,被告在事发前1个月还对下水道及化粪池进行了清淤,被告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管理职责。而受害人马淦水也无过错:马淦水在倒垃圾时对其中不宜外传的字纸进行焚烧,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铁井盖

12、因受热爆飞不是人们仅凭生活经验就可以判断的,尽管热胀冷缩的道理众所周知。所以对这起意外事故,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补偿马淦水2.5万元。,06司法考试,1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通意见第155条,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

13、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民通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 一定的经济补偿。,案例,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试卷三第48题) 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答案】BD?,否定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的理由,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第一, 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都是规定在

14、第106 条, 但是在侵权责任规定的倒数第二条( 第132 条) 才规定了公平责任, 不能说明立法机关是将其作为归责原则规定的。 第二, 第132 条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而且其规定的对造成损害行为人没有过错受害人也没有过错的情形,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仅仅是根据具体情形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则。 第三?现实中,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双方就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适用公平责任往往是不公平的。例如, 体育意外符合造成损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要求, 如果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分担责任的话, 就是不公平的。例如, 某天中午, 中学的几个男学生在一起踢球, 射门时, 守门员扑救时, 球弹

15、到胳膊上然后又弹到眼睛上, 伤害了眼睛。受害人家长把踢球的学生起诉到法院, 要求学生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样的案件也要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就是不公平的, 因此, 石景山区法院判决不承担责任。参见杨P73。,相反案例?,2008年10月18日早晨,小林与球友李某一起在小区篮球场打篮球,李某右胳膊肘向下一击,将小林左侧前门大牙撞掉半截。小林称,当时李某还陪他一起去医院就医,但此后便对他的伤痛不闻不问。小林认为,李某的伤害行为造成他缺少半颗前门大牙,并且他受伤的门牙经手术治疗后产生医药费23834.89元及误工费14237.42元。小林将球友李某告上法院,索赔上述损失。 开庭审理时,只有小林来到法庭

16、上,并向法官展示其受伤的牙齿。而作为被告的李某,并没有到庭参加庭审。 ?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所受伤害是由与李某打篮球中碰撞形成,小林无证据证明李某对该起损害事实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小林对篮球运动中可能受到损伤是可以预见的,但损害事实确已发生,故依法从公平原则考虑,小林所支付的医疗费和合理的误工损失可由李某适当分担10%。据此判决,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球友李某赔偿小林3808元,其余九成损失由小林自己负担。,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2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犯的对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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