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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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空间规划,内容纲要,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 二、德国空间规划法律基础 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 四、德国空间规划的协调与审批 五、德国空间规划的对我国规划的启示,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1.1 历史背景 1815年,维也纳会议正式确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形成,终结了这片土地几上百年的纷争。统一的联邦德国进入快速工业话阶段,使得德国从传统农业国家转变为现代化工业国家。与工业化并行不悖的是快速城市化,城市建成区不断地扩大。,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1.1 历史背景 当时联邦德国城市规划管理的一般原则为规划管理的范围与城市发展潜在范围的适应。部分城市的发展消隐了城市原有的界限,造成

2、城市行政权力的冲突,以及统一城市景观下不同地区规划各自为政的局面。,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1.2 规划的发展 1868年,南德的巴登大公国第一个正式颁布道路红线法(Fluchtliniengesetz),成为具有现代意义的物质形态规划的立法起点。 德国区划产生的真正里程碑是佛朗兹阿迪克斯(FranzAdickes, 1846-1915)在1891年主持制定的分级建筑法令(Staffelbauordnu-ngen)。该法令的出现不仅标志着德国区划的诞生,也是世界区划思想的起源。,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1.2 规划的发展 1946-1959年,德国处于苏、美、英、法四个战胜国的共同占领

3、下。因重建的需要,各联邦州制定了重建法案(Aufbaugesetz)来执行城市的重建。 法案的内容不仅包括道路规划,还规定了建筑物的用途和建设利用的程度,同时给予法律约束力。,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1.2 规划的发展 1960-1973年是联邦德国的稳定发展时期。1960年,经过长达10年的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讨论,联邦建设法正式通过,这是德国城市规划立法的重要里程碑。该法是城市规划的国家大法,为土地利用规划(Flachennutzungsplan)和建造规划(Bebauungsplan)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一、德国空间规划的历史渊源,1.2 规划的发展 1986年,西德联邦议会在联

4、邦建设法和城镇建设促进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建设法典,成为德国城市规划新的根本大法,经过多次修订,一直沿用至今。 进入21世纪,环境生态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2004年新版的建设法典将环境鉴定与环境报告正式纳入了城市规划的法定编制程序。,二、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2.1 行政体系 联邦德国是地方高度自治的联邦制国家。德国的行政体系分为三级,即联邦、联邦州和州辖管理的市或地区(也叫行政区)。德国规划法律体系紧密依托于其行政体系。,二、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2.2 规划法律 最高联邦层面的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文件主要有建设法典及配套法律建设法典实施法和规划理例条例,空间规划法及配套空间规划条例,

5、以及一些针对专项规划的法律法规。,二、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2.2 规划法律 建设法典是联邦德国建设方面最权威的法律文件,对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与要求。 空间规划法则对空间规划的任务和原则、联邦层面以及各联邦州如何制定空间规划法律、空间规划方法等内容了出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该法还对德国不同功能空间进行了战略性定位。,二、德国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2.2 规划法律 在联邦层面的规划建设法律基础上,各联邦州也具有立法权,可以制定本州空间规划相关的法律。各州空间规划法的制时间、名称及侧重点等均有所不同,但必须符合空间规划法的战略性定位。,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德国空间规划是一种涉及多区

6、域、多部门的具有公益性的政策工具,它分为空间总体规划和专业部门规划两部分,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空间总体规划 德国空间总体规划是指各种范围的土地及其上部空间的使用规划和秩序的总和。主要由联邦、联邦州、地方三个层面组成。空间总体规划为法定的正式规划。 专业部门规划 根据需要,地方政府还可以制定法律规定之外的规划,即非正式规划,包括景观框架规划、城市发展规划、景观规划、绿化秩序规划、形态规划等,以辅助正式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空间总体规划 联邦层面联邦空间秩序规划( bundesraumord-nung),即联邦土地空间规划。 联邦州层面州域规划(landsplanun

7、g) 地区规划(regionalplaung) 地方层面地方规划(ortsplanung)或城市建设指导规划(Bauleitplan)。地方规划分为土地利用规划(Flae-chennutzungsplanung,简称为F-plan)和建设规划图则(Bauungsplan,简称为B-plan)两个部分。,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3.1 联邦空间秩序规划 联邦空间秩序规划主要任务在于协调不断出现的空间要求,制定全国空间的整体发展战略部署,指引协调州的空间规划以及各专业部门规划。 联邦政府仅拥有确立空间规划总体框架的权限。联邦层面的空间规划主要有空间规划政策指导纲要以及空间发展报告等文件。 联邦层

8、面空间规划的主要法律依据有联邦宪法、空间规划法等。,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3.1 联邦空间秩序规划 3.1.1 空间规划政策指导纲要 空间规划政策指导纲要,它从居民点结构、环境和空间利用、交通、空间规划和发展等方面对空间规划政策进行了阐述。该文件为指导性文件。,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3.1 联邦空间秩序规划 3.1.2 空间发展报告 联邦政府还定期编制空间发展报告。该报告由联邦城市发展房屋交通部负责,每4年发布一次。该报告系德国空间规划的框架性文件,本身无约束力,但其提出的原则如果被某一规划或法律采纳,就有了约束力。联邦政府不直接规定一个州的建设活动,而是提出空间发展的原则。这些原则是

9、各州编制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甚至也是联邦政府筛选政府投资项日的依据。,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3.1 联邦空间秩序规划 联邦空间规划的主体是联邦政府城市发展房屋交通部与各州(通过州空间规划)部长联席会议共同编制。编制规划时要听取各州的意见,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3.2 州域规划与地区规划 联邦州层面的空间规划主要包括州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联邦对联邦州层面的规划无直接管辖权,只有协调作用,但是州层面的规划必须遵循联邦空间规划制定的政策和要求。 州域规划主要法律依据为空间规划法、空间规划条例、州空间规划法。 地区规划主要法律依据为州空间规划法。,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3.2 州域规划与地

10、区规划 3.2.1 州域规划 州发展规划覆盖某个州的全部地域空间,其核心内容是在调查分析和预测人口、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利用状况的基础上,确定州空间协调发展的原则与目标、居民点空间结构规划、开敞空间结构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州发展规划必须经过论证,由最高空间规划和州规划部门制定。,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3.2 州域规划与地区规划 3.2.2 地区规划 地区规划是州规划和地方规划之间的桥梁。 地区规划的目标是城镇之间的空间协调发展,是空间秩序规划目标的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在德国规划体系中,只有地区规划层面是跨行政区的规划。地区规划既要统筹安排中心地、发展轴、交通基础设施等区域总

11、体布局,也要对水资源、自然景观等开敞空间进行保护。 地区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左右德国的区域规划组织形式不尽相同,但大多由国家(指州、地区)地力政府共同组建的公共机构即规划协会来完成。,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3.3 地方规划 地方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两部分。地方规划旨在调整城镇行政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地方规划的直接法律依据有建设法典、建设利用条例、州建设利用条例等。,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3.3 地方规划 3.3.1 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即F-plan,根据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各种土地需求,通过调研预测,确定土地利用类型、规模以及市政公共设施的规划,为土地资

12、源的利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意见。该规划对市、镇、村政府或公共的建设单位有约束力,但是对于市民没有法律上的直接约束力。,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3.3 地方规划 3.3.2 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即B-plan,与我国城市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类似,规划通过一系列法定指标加以规范,如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以达到控制、规范和引导建设活动的目的。,三、德国空间规划编制体系,3.3 地方规划 地方规划的编制由地方(市)规划局或具体项目承担人负责编制,四、德国空间规划协调与审批,4.1 规划协调 德国空间规划的协调主要通过部长联席会议机进行,联邦政府负责空间规划的部长和各州负责空间规划的部

13、长定期就空间规划问题召开会议。部长联会议下属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此规划专题的协调。几乎所有规划涉及的问题都在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包括联邦层面的和各州的规划草案或法案。按联邦政府规定,州与州之间的空间规划必须进行协调。但是州与州之间的协调没有固定的协调程序。通常是在规划通过前将规划草案送给相关州政府审查。,四、德国空间规划协调与审批,4.2 规划审批 空间规划的决策权在内阁,但必须征得议会同意。议会是站在人民代表的立场来审查规划,而不是站在立法机构的立场来审批规划。各州制定的空间规划草案,要提交联邦政府审查,联邦政府可以提出意见,但没有批准权或否决权。州的规划一旦通过,联邦政府也受此约束。行政区

14、的规划必须得到州政府的批准,但州政府一般不审定规划的具体内容,主要审查规划编制程序的合法性。地方政府的规划必须报行政区审批。,五、德国空间规划对我国规划的启示,德国空间规划的最为显著的特点即为三级战略性规划,从联邦到联邦州、再到地方层面,规划的指导性逐渐减弱、详细性和建设性逐渐增强,这不仅赋予了地方发展建设较为明确的方向和原则,同时给予地方自身发展较为明显的自由特性。 我国的城乡规划则严格按照行政区划的级别来进行编制,下级规划受到上级行政区的牵制较多而鲜有自身活动的空间,使得资源的安排、分配和利用受到限制。故此我国的城乡规划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划所覆盖空间内的规划控制区和规划引导区双轨制的思路,以此制定符合各层级空间自身特点的规划,以期优化空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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