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word论文】个人文化与民法的价值定位【民法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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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人文化与民法的价值定位内容提要个人文化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必然文化形态,它是社会普通个体人格独立和理性觉醒的产物。个人文化是民法的信仰,民法从人格神圣、个体自治、自己责任和理性结社等方面表现了个人文化理念。个人文化在中国历经坎坷,但在市场化和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历史进程中,个人文化仍然是中国民法的核心价值。关键词 个人文化 人格神圣 私有财产 私法自治 自己责任 自由结社 民法通则一、个人文化:我从历史走来个人文化是指以个人的独立、平等、自治为基本内核的文化模式。个人文化推崇人的理性,倡导人权至上,强调个人对自身事务的决定权和对公共事务的自主参与,它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基石。就其内涵而言,个

2、人文化首先是一种人的而非神的文化,即它是一种人本主义文化模式,它否定神权,破除宗教崇拜,使人们的幸福决定于自身的智慧和奋斗而非神秘莫测的上帝;其次,个人文化是社会普通个人的文化而非特定个人即“领袖”或“精英”的文化,它主张人人平等,反对特定个人对他人的凌驾,反对任何名义下的专制和极权;最后,个人文化也非极端化的集体主义文化。个人文化深谙人的独立平等之可贵,认为社会整体的福利惟有通过保护每个人充分发挥潜能的空间才能最终实现,因此个人文化是由个人自治出发倡导社会公正与和谐,而反对绝对的集体优位和在此名义下对个人的漠视与践踏。个人文化的灵光最早闪现于古希腊时代。古希腊斯多噶学派、犬儒主义学派等的哲学

3、论著,以及以城邦政治为代表的早期民主形态中已经包含了对个人尊严神圣性的肯定。古罗马相对完备的市民权利体系更使得法律对个人价值的肯认被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作为“人类的童年时期” ,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理性光辉不过昙花一现,很快淡出历史。这一淡出是由古希腊罗马文明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造成的,因为虽然古希腊罗马商品经济形态起步较早,但其自始至终却处于周遭广大落后蒙昧地区的包围之中。当人类整体尚未启蒙时,其对自身与世界的认识和支配都无从谈起,对以上帝为代表的宇宙神秘力量的顶礼膜拜便是很自然的事了,于是欧洲迎来了黑暗的中世纪。中世纪里,对个人起决定作用的是其在宗教秩序中的地位和在世俗组织如民族或

4、家族中的地位,那时“人类意识处于睡眠或半醒状态。人类只是作为一个种族、民族、党派、家族或社团的一员只是通过某些一般的范畴而意识到自己。 ” 所谓的个人、权利、自由等概念还处在地平线之外,遥不可及。十三、十四世纪后,地中海沿岸近代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使意大利开始出现“具有个性的人物” ,同时使“施加于人类人格上的咒符被解除了” 。随后的两个世纪里,文艺复兴和宗教各改革运动相继跃上历史潮头。前者以人本主义挑战神权,倡导“一个从黑暗时代强加于他的一切镣铐下获得解放的全面发展的人” ,后者则使宗教从浸淫着专制和残暴的组织形式变为纯精神性的个人信仰,将上帝的力量置于每个人心中,肯定了个2人的良心和判断

5、力,促生了人的灵魂的自决权与神圣性。十七、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中,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个性解放等成了哲学的核心价值观,这直接导致了从英国光荣革命到法国人权宣言等一系列波澜壮阔的历史运动。它们高擎人权、自由、平等的大旗,于十九世纪基本完成了使个人从外在束缚(神权和君主专制)得以解放的宏观历史进程。个人文化从最初充满革命色彩的感性概念上升为一种成熟理性的文化形态和民主精神是在美国。十九世纪上半叶的美国,经济的现代化和疆域的扩张高歌猛进,对文化自立与民族精神的渴求也日趋强烈,而工业化浪潮的势不可挡又使个人面临被异化和吞噬的危险。在这一情况下,创造一种既能远离传统残余又能自立于工业化力量的人文精神和理性

6、的生机勃勃的个体人格,便成为了历史的必然要求。爱默生是美国个人文化的集大成者。他继承了历史上关于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和个人平等等的思想,同时又超越了它们。他强调人的神圣性、个性和潜能的无限性,倡导人的自立、自足和自治,与此同时他还倡导个人在自我实现的同时与世界和谐相处,在得到尊重的同时承担责任。爱默生在一个重物质的世俗工业社会里,独到地吸收了东方儒家文化中关于道德和个人修养的精华,使个人文化理念超出了狭隘的实用功利性而具有了浓厚的以心智熔炼与道德培育为特征的人文气息。爱默生的个人文化理念成了美国社会民主精神的缩影,促成并巩固了美国近代以来以经济自由、政治民主和文化多元为特征的社会模式,而这一模式

7、从总体上看是相当成功的。二、个人文化:民法的信仰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宪法之外直接系统规定普通个人权利与责任的部门法,它彰显正义,维系人权,被称为现代国度的“第二宪法” 。民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文明的演进史。作为社会文化中积极的向上的部分,文明的发展程度是与人的理性能力和自主意识相适应的,其本质在于尊重人、保护人,其价值取向于人的解放和潜能的无限发挥。虽然古希腊罗马时代的早期民法代表了人类在个人文化上的初步尝试,但十七、十八世纪以前的人类大部分时间里仍挣扎于蒙昧和黑暗中,漫漫长夜里,人的心智与潜能在沉睡。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于近代以来的商品社会。经济的市场化与意识领域的启蒙,催生了人格神

8、圣、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等一系列概念,西欧、北美乃至一些非欧美国家迅速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形态的飞跃,这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从宗教淫威和家族羁绊中解放出来的人们理性而务实,有关自身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不再仅停留于空泛而感性化的辩论,而是被有条不紊地纳入了人们为自由和幸福所从事的制度构建中。个人权利、个性自由与个体自治变成了一种大众化的有血有肉有声有色的生活方式,于是一种全新的文化形态即个人文化或称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即市民世俗社会诞生了,这期间,民法的作用功不可没。民法与其他法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它倡导人权、人性和人道理念,它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无数个社会普通个人为关注和保护的对象

9、,为最广泛的普通个人提供了“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的生存法则。因此可以这样说,民法是个人文化在法律层面上的集大成者,而个人文化理念则是民法永恒的信仰。综观各国,3民法对个人文化理念的彰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法确立人格权神圣原则。人是宇宙间万物之灵长,每个人身上都包含着人类所应有的价值和尊严。诚如爱默生所言:“世界上最光辉最宏伟的事业就是使个人站立了起来” 。既为私法又为人法的民法开篇明义,首先肯定的便是每个人的人格权的神圣性。在民法理念中,人首先是独立的,即每个人作为自然和社会意义上的主体都不依赖于他人而存在,任何人不应隶属于或凌驾于其他人;其次,人都是平等的,即每个人的人

10、格都具有同质同位的特征,人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这一平等不因种族、性别或财产、职业等的区别而有所不同。人格的独立是平等的前提,而人格的平等又是独立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独立的价值目标。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人格权的神圣性。(二)民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制是近现代商品社会的基础,也是民法的辉煌成果之一。中国有古语:“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 ”拥有必要的物质财富是人拥有尊严和幸福的重要基础。更重要的是,在以商品交换为经济生活基本表现形式的近现代社会,能否科学明晰地界定财产的归属,对交易的发生与顺利进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加进而每个人福利的改善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民法所规

11、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体系,使私人所有制从理念走向生活,使个人的人格神圣性不仅有超验意义上的内在心智与道义支撑,更有了以对财产的占有与支配为特征的外在保障。(三)民法鼓励契约自由,进而确立私法自治的理念。契约是商品经济社会最普遍的社会现象,契约的主体是平等的个人。拥有财产的平等个人的自主参与和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进步和社会福利提高的源泉。因此可以说,契约自由是人格权独立和平等在经济领域的集中表现,这一自由的进一步拓展,便是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光芒四射,彪炳史册,它昭示了人类社会对自由的矢志不移的追求。在这一原则下,普通个人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自由订立契约或设立遗嘱,自愿结为团体等等

12、。种种自由,包罗万象,蔚为壮观,普通个人对自身事务的支配程度达到亘古未有的水平。自治使普通个人的内在潜能得以充分释放,人类社会也因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四)民法倡导自己责任,塑造理性个人。民法是人法,它以塑造完美意义上的现代个人为核心理念。民法的私法自治理念,兼具功利与伦理色彩:它使普通个人成为自足自治自为的主体, “我们能做我们想做的,是因为我们想做我们能做的” ,每个人都可以为权利和幸福而从事任何其能力范围内的事,只要这一从事不违于正义和良知;同时民法又以平静但不容辩驳的语气宣布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这种“从事”带来的任何后果。尤其是当个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或公共利益损失时,

13、他必须为此付出代4价,不管是物质的还是道义的,这就是民法上的自己责任理念。它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个人的自治包含了权利和责任两个方面,当个人得到尊重而成为自己的主人时,当个人享有自由和利益时,他也必须成为一个独立的有尊严的可完善的道德使者。 (五)民法保护结社自由,塑造理想社团,给个人以意义与归属感。事物皆善恶同源。勿庸置疑,民法对个人人格的极端尊重,对私有财产和私人自治的绝对保护为普通个人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度和发展空间。但另一方面人又是受欲望驱使的生物个体,在社会的利益调节机制尚有局限而同时秩序和安全对社会自身又须臾不可缺时,绝对的单向的个人自立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会削弱社会对个人的控制,产生个人

14、从社会异化分离出去的倾向,甚至会使个人“与其同伴完全隔离开来而处于一种流放的境况” .在这种情况下,鼓励个人自由结社、共创事业并寻求归属感,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民法除了规定典型的营利社团公司外,还鼓励大量的非营利性法人或组织的存在,这些社团的目的大多取向于其成员的自由发展与社会和谐。民法赋予上述社团以独立人格,使之能够自由活动并承担责任。这样以来,便在政府和普通个人之间逐渐发育成了一个被称为“社会”的组织形态体系。这一体系是个人与政府的中介和缓冲,它淡化了个人和政府的对立,促进了政府的公正与效率,同时又为个人的更好发展创造了理性协作的氛围,使个人在自立的同时获得意义与归属感。民法是一个熔理念与制

15、度于一体的博大体系,而个人文化从根本上则是一种生活方式。民法的诸多方面乃至细枝末节都打上了个人文化的深深烙印,归结起来主要即是上述几个基本方面,正如百川归海,万变不离其宗。诚然,二十世纪以来的社会情势已有不小变化,这些变化自然而然也会影响到民法的生存状态。恰如古语所言“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民法的上述数项原则也有所调整。绝对的所有权有所收敛,契约自由乃至私法自治原则遭遇矫枉过正,而社团尤其是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日益为世人所关注。但所有的这些都不过流于技术层面,时至今日,并无人敢妄言否定私的财产所有权、私人事务的自治和个人自由结为社团的权利,没有人敢妄言否定个人的自尊自立自为对社会进步的意义。因此

16、可以说,个人文化代表了社会发展到市场阶段的基本历史特征,其核心价值已经渗透于世俗生活的各个层次从而内化为一种超越种族、国界和性别、职业等的社会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结构并不因社会情势的些许变化而有所动摇,它仍然是当代市场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体系。三、个人文化在中国:命运多舛,身世浮沉十九世纪中叶以前的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封建帝国,它那稳定的政治结构和社会文化模式已经原地不动地运转了数千年。古代中国社会是典型的家国一体模式,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维系着这个社会的始终。中国人有着极强的家族观念。在家族里,占支配地位的是族权、父权和夫权,普通个人在人格和财产上的地位均取决于他们在家族中的身份标志,因此他们所能够拥有的,除了自己的肉体,便是对家族的义务。家族上升一个层面,即是国家。国家是放大了的家族,皇帝是当然的家长。维系这个庞大家族运转的是君主的绝对专权和官僚等级制度。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政治现实中,官僚臣下的生杀去留往往就在皇帝的一念之间,因此君臣之间的支配服从关系就成了铁的法则。在有形的国家权威之外,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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