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有限公司童装及相关产品定造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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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童装及相关产品定造协议书甲方(委托方): 乙方(承定方):名称:东莞市小猪班纳服饰有限公司 名称: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 地址:电话:0769-87125098 传真:0769-87125205 电话: 传真:责任代表: 责任代表:协议签定地:甲方所在地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及结合双方实际,为了保障双方的稳定生产,甲方将乙方定为“小猪班纳”品牌童装加工合格供应商。本着互惠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一致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条款1.1、甲方授权乙方生产制造童装产品,授权期限等同本协议有效期限。1.2、乙方须维护甲方设计的款式

2、、花型、配色、版型、物料配备的版权,杜绝其他童装制造商观摩甲方产品,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可复制外泄甲方产品资料,维护甲方知识产权。1.3、当季生产结束后,有关甲方品牌标识带有“PEPCO”小猪班纳及图案商标的包装物料、标签、吊牌、合格证、LOGO布料等属甲方产权商标标识的剩余物料,以及生产制单资料、样板、纸样等须交回甲方。乙方多余成品或次品与甲方协商收货不成时,有关甲方品牌商标、吊牌、合格证及包装材料等要在甲方代表监督下破损,并在履行完合同协议2年后方可作出售处理(不得以甲方任何名义对外宣传销售)。1.4、乙方不得自行安排生产具有商标及标识的原材料及成品。1.5、甲方将“PEPCO小猪班纳”

3、童装产品发给乙方定造,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可擅自将产品转发其他工厂加工制造。如甲方同意乙方将部分订单委托第三方加工,委托前乙方必须配合甲方人员对第三方进行评估调查,获甲方书面认证通过后可实施外发。第二条 订单资料与原材料交付条款2.1、双方正式签约后,来往沟通均以书面文本形式,用传真、邮递、E-mail方式沟通,所形成的书面文本同属合同附件,非记录性与非重要的知会与联络可用电话作临时性的沟通。2.2、甲方提供的订单技术资料与辅助材料(技术资料:生产制造单、1:1纸样、A4唛架、实物样办卡、实物样衣并包含面料名称、成份、颜色、订单数量等)后;乙方收到资料、辅料3天内须清点完毕并书面回复甲方

4、,超过3天未有乙方任何资料、物料数量与质量的回复,甲方将视作所有符合资料交付的签单与物料开单出库数量与质量。2.3、甲方按合同数量向乙方提供商标标识、吊牌、合格证、主唛、洗水唛等辅料。乙方必须严格控制使用数量,有多余及残次的辅料应在各款订单加工出货后3个工作日内全数退还甲方。甲方将依据合同数量及回仓数量稽查乙方辅料差异数。对辅料差异数乙方不予退还的,甲方将按照差数的此款成衣销售价格总额要求乙方赔偿。第三条 产品内外在品质控制与验收标准条款3.1、甲方在下达订单时,同时提供面料名称、规格组织、成份、颜色、生产制造单、批板单工艺要求、供应商手册质量标准(甲方的企业标准,各项指标等同或高于国家及行业

5、标准,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401-2003与ISO14024十环标志的相关国家生态纺织品所采用的服装标准的一等品要求)等作为甲方质量标准。3.2、乙方在大货生产前,必须提供产前确认齐色样品,经甲方签名封样后返还乙方,产品制作工艺修改或更换原材料需重新提供封样确认,乙方加工与生产的委托产品必须和封样完全一致。3.3、在确认齐色样品后乙方需提供每色面料给甲方,由甲方送至广州市纤维质量检测院检测,检验合格的,单款数量超出3000件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不合格的所有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3.4、乙方生产期间甲方可派质量QC人员到乙方工厂抽检货物质量,乙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为抽检提供便利。生产过

6、程中的品质控制以乙方为主导。甲方的制程检验报告及其它确认只作建议,不改变任何验收标准,最终以供应商手册质量标准和“面辅料封样”与“成品封样”进行验收,甲方供应商手册质量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行业)一等品要求进行验收。3.5、乙方交货前甲方质量QC人员需在装箱单上签名确认。但甲方验收是采用GB-2828-91使用正常一次检验普II级标准抽查方式,无法做到100%全检,所以产品的质量在收货后 180 日内为甲方验收异议期。3.6、大货交付前甲方将乙方提供的产品送至广州市纤维产品检测院检测,其结果符合一等品成品合格检验报告;(检测费用由已方承担)但在大货上市后由国家工商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质检机

7、关或其委托抽检机构在全国各地门店、甲方总仓实施抽检,后仍发现不合格项时由乙方承担相关罚款。如被媒体爆光给甲方品牌造成伤害时,乙方除需承担一切的媒体攻关及活动费用外,还需承担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如造成退货的并需按照甲方给其客户的销售折扣的单价与退货数量向甲方赔偿退货总额。3.7、因甲方提供的订单技术资料及甲方的书面指示发生错误所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损失责任。3.8、当定造产品不符合供应商手册质量标准及协议书、定造合同及其合同附件所核定的质量要求及规定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处理方式:A)返 工: 通过乙方对产品进行重新返工维修能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返修;B)退 货: 因品质问题

8、甲方拒收产品后取消该订单,并消除所有甲方品牌的LOGO的标识,将货品退还给乙方。C)重新提供:乙方重新免费向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D)代 销:乙方提供的货品达不到甲方要求的国家(行业)一等品,但达到国家(行业)的合格品要求的,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接受的,应按质论价,做代销处理。如甲方不同意接受的,乙方必须双倍还返定金给甲方。E) 次 品:甲方不收重次品;对于轻次品,甲方经(商品部,库存消化小组,品管部,成衣采购部)商定收货折扣价格及倍率情况下可以收货;最高收货折扣不可超出定造合同价6折.不同意收货的情形则协议第一条第1.3条款执行.3.9、乙方发生上述条款时,甲方应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产品付

9、款程度或暂停付款的调整处理。3.10 对于发生已方交货后产生后续返修或投诉则按供应商手册质量处罚制度处罚与执行.第四条 交货期限与交货数量控制条款4.1、双方签订定造合同时必须注明成品交货期限,乙方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4.2、如因乙方生产时间控制问题造成货期延误,延期3天内则每天按合同总定造金额的0.1%扣罚;延期3天以后每天按合同总定造金额的0.3%扣罚;超过交货期15天还未交货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除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外,还需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如需提前交货,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交付货物,但货款按原定交货期进行结算。4.4、因甲方提供物料迟到等原因造成乙方延误交

10、期情况,由甲方签署联络通知交货期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延误合同交货期造成打折收货由甲方自行承担。4.5 甲乙双方签订的定造加工合同交货期是分批走货,乙方须每批按齐色齐码配送,不可断色断码,否则拒收计为超期延误。4.6、甲方订单收货数量接受范围按下表。单款计划订单数量5000件以内5000-10000件10001-20000件20001-30000件30000件以上允许接收范围 5% 3%2%1%0.5%4.7、如实际数量少于甲方允收范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实际数量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否则乙方应当支付甲方相当于该批货款总金额的3%做为违约金;若乙方交付货物的数量超出接受范围时,超出部分甲方可根据需要

11、接收或拒收。4.8、成品入库后,不允许已方出现货品少数、串款、串色、串号等装箱问题,违者按以下情节给予处罚:A)全检服装入库数量短缺情况:吊牌价少数数量2倍;B) 串款情况:原款吊牌价少数数量;C)串号串色情况:按人民币¥200箱数;4.9、对于超出部份甲方同意的接受范围内,经由甲方销售同意情况下,收货的价格不可超出合同价的8折。第五条 运输与托运条款5.1、定造合同内所签订的单件价格由乙方承担开发样衣、批办返快递费用,取料运输费、成品送货运输费用、包括因品质问题返修的一切相关费用。5.2、每次交货前3天乙方先将甲方QC书面确认的装箱单传真至甲方跟单科,由跟单科提前书面通知物流部作收货准备,届

12、时送货乙方可直接与物流部联络。5.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制单资料、生产板、批办等所有往返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以乙方实际到库数量为准。在货物未交付到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地点且由甲方代表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之前,货物的丢失及毁灭风险由乙方承担。5.4、甲方实施第三方物流托运后,乙方负责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各省市代理的明细颜色与码比配货;标明详细收货名址,向第三方物流交接清楚并经由乙方与托运方签名确认。如由于乙方原因在发货时将各省代理货品颜色、尺码以及地址弄错而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5.5、交货地点:东莞市小猪班纳服饰有限公司成品总仓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点。第

13、六条 货款结算方法6.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 天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作为定金;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货品天后支付订单货物金额的 货款。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货品后 天内初审无质量问题时支付订单货物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全部货物余款。6.2、结算方式:含税价(含17%增值税率):定造合同签发的订单均为17%增值税率,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企业账户以便付款。乙方开据17%增值税票作为付款条件之一,乙方在交付货品或已办理订单货物托运签单手续后 天内协同甲方财务对妥订单付款账目向甲方递交货物总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因乙方原因延迟递交税票,按甲方收到税票日期开始计算 7天内支付上述比例的货款。 6.

14、3、付款方式: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第七条 甲方指定原材料供应商7.1、甲方为确保产品符合国家一等品要求,甲方将为乙方指定原材料供应商及辅助加工厂商(以下简称指定厂商),详细目录参照小猪班纳指定合格原材料供应商及辅助厂商汇总表;7.2、甲方有义务为其指定厂商的货款代乙方进行货款支付的担保。为此,乙方在明确甲方此责任时,必须及时支付甲方指定厂商的相关货款,并且付款期最少要达到甲方同乙方之间协商的帐期时间。当甲方接到其指定厂商书面投诉乙方故意延期付款并经调查属实时,甲方有权在乙方剩余货款中直接代乙方支付货款给甲方,但同时必须书面知会至乙方。7.3、当甲方明确指定供应商及辅助厂商时,乙方依照指定厂

15、商向其采购相应的原材料及辅助加工。乙方与指定厂商的一切行为由乙方与指定厂商进行协商签约,所有质量、货期、服务产生的一切争议与甲方无关。但甲方有义务进行第三方沟通和协商。7.4、当甲方指定厂商与乙方在质量、货期、服务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无法配合时,乙方有权向甲方书面投诉要求撤换或处罚该指定厂商,甲方应充分考虑乙方的需求和建议。第八条 违约责任8.1、如乙方违反第一条1.3款时,甲方除有权按照此款的OEM结算单价的10倍予以罚款外,乙方还需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8.2、如乙方违反第一条1.5款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外发的所有原村料及产品,并有权单方取消此订单并要求乙方停止外发。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处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8.3、乙方和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经营需要与甲方同品类的其他童装及延伸产品公司发生业务时,必须及时书面知会甲方。8.4、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运营自已与甲方同品类的童装及延伸产品,并不得擅自带其他与甲方同品类的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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