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民法案例解析-第三章民法通则3.1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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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民法通则 3.1民事主体,案例3.1 体校教练酒后驾车,谁来负责,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教练张明违反学校规定和校外朋友孙明光以及4名体校学员外出聚长,就餐完毕返校途中孙先生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夏勇等3人死亡,2人受伤。夏勇的父毋将体育学院、教练张明诉至法院要求贻偿。 原告夏先生夫妇诉称,夏先生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妻子李女士常年有病,造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享受低保待遇。夏勇系体育学院附属竟技体校散打班的学员,在青少年武术徽打比赛中曾多次获奖。张教练是夏勇的主教练。 2008年10月19日16时50分,张教练曾经指导的学员张明光驾车,带领张教练以及张教练的包括夏勇在内的4名学员共同外出就

2、餐。5人在学校附近蒙古饭店就餐,期间孙明光、张教练以及小陈均饮酒,用餐至下午16时许。5人原路返校过程中,16时50分,孙先生所驾驶轿车由西南向东行驶.与路某驾驶的由东向西南行驶中的大型客车在海淀区风夙岭路33号灯杆处相撞,造,成孙明光死亡,车内乘坐4人,其中夏勇死亡,另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明光以及一人受伤。根据交通支队认定孙明光负全责。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孙先生体内酒精含量为284.4毫克/too毫升。该体校为全封闭式学校,教练张明光未经允许私自与夏勇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于职务行为。而附属竞技体校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起诉至法院,判令体育李院和张

3、明光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4万众元。 被告体育学院辩称,贻偿义务人应当是案外人孙明光,他是直接造亡的侵权人。张明与夏勇的外出行为是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并且校方情,故校方不应当承担责任。教练张明辩称,夏勇是因为与孙先生认识所以同去吃饭,并非他以教练名义带出。孙先生在交通事故中全责贵是侵权人,他是交通事故受伤者,故不应当承担贵任。,孙明光醉洒驾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对于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其他乘车人无责任。教练张明的行为是私人应酬,系其个人行为。并且夏勇与孙明光认识,孙明光是校外人员,没有证据证明是学校安排饭局让学员在赛前获得放松。张教练作为夏勇的主教练,与夏勇

4、共同乘车外出,理应负有对于夏勇人身安全上的照顾、保护义务。张明与孙明光共饮酒且酒后携带夏勇等人上车,使得夏勇等人的人身安全陷于危险境地。行为具有过错,鉴于孙明光对于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夏勇年满17岁虽未成年.但已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对于孙明光的醉酒驾车行为的危险性应当具有识别能力,自身也存在重大的过失。张明仅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酒后驾驶,而不在于学校是否批准外出。但该体校位置偏僻,学院应该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庭审中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开展了足够的安全教育工作。故在管理学生上存在一定过错,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专家点评,案例3.2 儿童戏耍抓

5、鱼丢命,3.2 监护制度,2009年8月22日下午约1点50分,11岁的王刚与9岁的朱某一同来到莲花县东门桥下小河水边抓螃蟹玩。玩了二、三分钟后,12岁的李欢着炸鱼的爆竹(又称小鱼雷)来到此地炸小鱼玩,李欢扔一个小鱼雷后,自己下水捡鱼。捡完后就对朱某说:“帮我捡鱼”,朱某问:“我帮你抢有什么好处?李欢说:“等下我炸到鱼就分给你们一些”,朱某便帮其抢鱼,朱某还叫王刚也帮李欢捡鱼. 由于水太急,朱某被水冲走,李欢便叫人来救,叫完后,王刚也被水冲走,一成年男子听到呼救后立即来到现场跳进河里将王刚救上岸,由于教人的男子体力不足,加之朱某已淹没有河水中,最终没有救起朱某。 朱某父母认为,朱某是李欢叫他帮

6、助抢鱼时被水卷走的,朱某又是王用遨请到河里玩的,王刚的邀请和李欢叫去抢鱼都是造成朱某死亡的原因.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欢、王刚及其监护人赔偿其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0020元。,专家点评,朱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不会游泳,到水河边抓螃蟹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后又积极参与捡鱼,在抢鱼活动中对自身的危险处境意识不足,是导致其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为此,朱某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李欢事发时已满12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河水可能导致死亡的后果有一定的预知能力,其邀朱某到河里捡鱼客观上增加了朱某在河里玩耍的危险范围和危险程度,对朱某的死亡李欢应承担次要责任。王刚系限制

7、行为能力人,其与朱某一同到危险的河水边抓螃蟹时有义务提示朱某注意安全,特别是在李欢邀朱某到河中捡鱼时未加以制止,其对朱某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李欢和王刚均无个人财产,他们承担的民事赔偿贵任应由各自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知识锦囊,一、监护概述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告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依照民法通则第iT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8、未成年人的父、毋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I)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惫承担监护责任,经梢神病人的所单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

9、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要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压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骨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监护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不版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监护关系的法律后果 监护关系

10、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都具有法律后果。监护人往往是彼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被监护人完全无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进行民事活动亦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在民事案件中,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诉讼代理人。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11、; (3)须由人民法院撤销。,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3.3人身权 案例3.3.1喜剧明星赵本山状告 兰州万顺通公司案 2009年,月兰州万旅通公司擅自使用赵本山的形象,为其航空票务服务做广告,在兰州一家广告公司的楼宇液晶电视广告系统上每天滚动播放达120次。据此赵本山代理人表示,兰州万顺通公司的行为严重报害了赵本山等人的名誉,误导了广大消费者,

12、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形晌。且西宁及深圳万顺通票务公司共同使用兰州万顺通航空的品牌,利用该广告的广告效应扩大其影响,开展业务,并获得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本山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合理支出、直接损失等共计200万元。,专家点评 兰州万顺通公司在广告片中反映的场景和角色设置与赵本山的小品不差钱相雷同,容易使一般观众产生该卡通人物即为原告赵本山的合理联想。被告兰州万顺通公司为经营目的,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使用赵本山卡通形象做广告宣传,符合肖像侵权构成要件,侵犯了原告赵本山的肖像权。,知识锦囊 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

13、利用新闻传播媒介任害公民的肖像权益的行为。一般来说,新闻媒体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且使用公民肖像无阻却违法事由,即构成肖像侵权。虽然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但是在新闻实践中,还是会遇到一些特殊的肖像使用情况,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特例极易引发侵权诉讼。 1.公众人物的肖像 公众人物是社会生活中为公众广为熟悉的人物,比如政治人物、影视歌星、体育明星、科学家、商界名流等。公众人物是一个特殊的主体,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他们工作、生活倍受公众的关注。在公众人物肖像的住用问题上,我国很多学者主张,在新闻媒体上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地方各级.导人、若名社会活 动家影视明星、运动员等知名人士

14、的肖像,不为侵权。这里,有一点必须注意,那就是新闻媒体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须不以营利为目的。2004年10月,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精品)在,其封面以“影晌2004“为题使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时的照片,并对照片的背景以及跨栏的徽栏做了一些改动,同 时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封面的下方做了广,刘翔以精品报社侵害其肖像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精品的败诉其实给新闻媒体提了一个醒: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一定要将新闻信息与广告信息区分开来,避免与商业利益纠葛。公众人物背后往往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很有可

15、能因此成为引发侵权诉讼的导火索。为新闻报道而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要注意保持新闻图片的原创性,不可擅自对图片进行改动,破坏其客砚性和真实性。 2.集体照片中的个体肖像 肖像权人对其肖像享有支配权和使用权,一且有侵权事实发生,肖像权人即可根据法律向侵权者主张其权利。但是如果是集体照片,那么媒体使用集体照片是否构成对集体肖像成员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人能否主张所谓的集体肖像权呢?1887年,法,国巴黎高等法院曾作出了这一方面的一个判例。一位著名的演 员向法国巴黎法院起诉,认为某照相馆公开陈列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合影照,侵犯了他个人的肖像权。经过审理,巴黎高等法院认为.在集体照片中,一人关于其肖像所具有的利

16、益,已为全体利益所掩盖。一人之个性已为全体所掩蔽,其独立的肖像权已失去了存在之基础,驳回了该演员的诉讼请求。该判例为以后诸多立法所采纳这一判决明确了这样一个规则:个人肖像中,肖像权人可以依法主张 肖像权,但是集体照片中各独立的肖像权人不得主张其肖像权。 在我国,使用集体照片中的个人肖像而连带使用到其他公民的肖像是否构成侵权,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大家普遍认为,肖像权就是个人人格权,集体不能成为人格权的主体。集体照片的个人肖像权益为全体肖像权人权益所涵盖,个人特征难以在集体照相中体现,因而丧失了人格权存在的基础。有这样一个案例:温某出访美国,与华某等四人同美国国家贸易局长,CaroL Crawford女士合影留念。后温某出任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将该合影印在办事处的资料上对外广为散发。华某以温某搜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用途为由,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中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使用集体照片时有几点要注意:集体照片的成员在处分照片时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必须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集体照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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