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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SM004ZL01-01(G)-2001229920120927224937合同编号H产 品 买 卖 合 同买 方卖 方 单位名称:(章)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名称: (章)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单位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西路267号3-101单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法定代表人: 刘崇泽 法定代表人: 范秉勋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 电 话:0555-3115288电 话: (021)64303030 传 真:传 真:(021)64300932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245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马鞍山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帐 号:7
2、701014210000918帐 号: 310066674010123000394纳税人代码:纳税人代码:310112607205141邮政编码:销售总部:上海市古北路507号14-18层签订地址: 马鞍山市 电话:(021)62293030 传真:(021)62745625签订日期:年 月 日邮政编码:200051 本合同产品安装现场地址:马鞍山市东湖瑞景项目(东湖公园南侧,九华路北侧,康乐路东侧,江东大道西侧)产 品 使 用 单 位单位名称:马鞍山市城发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马鞍山市雨山西路658号 电 话:0555-2219703传 真:邮政编码:联 系 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3、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等的规定,就买方向卖方购买电梯设备,双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合同生效条件1.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且卖方足额收到本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之日起生效。二、合同设备编号、品牌、型号、数量和价格买方根据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卖方采购上海/日本三菱的商标的电梯 38 台;本合同文本内出现的所有货币金额,如未加另行指明,其币种均为人民币。合同编号电梯梯号设备单价运输保险费单台小计台数合计总 价大 写人民币: 元整三、质量标准和技术资料3.
4、1 本合同的电梯产品按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 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杂物电梯按国家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制造。3.2 买卖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同时对设备相关技术文件进行盖章确认,包括产品规格表(附件一)、土建图和营业设计图(附件二)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买方应保证提供的上述技术文件中记载的数据与安装现场实际尺寸、数据一致。本合同的最终技术规格、土建要求和技术要求以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营业设计图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为准。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4.1 买方定于
5、2013 年 4 月15 日之前将产品预付款 元(合同总价的30%),汇入卖方账户。同时将付款凭证盖章传真或寄送至卖方的法人委托人,并注明付款单位名称、合同编号。4.2 买方依据确定的最终小高层16台电梯交货日期办理预约发货前,向本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分别支付小高层16台电梯余款 ,货款余额 元,买方依据确定的最终高层22台电梯交货日期办理预约发货前,向本合同约定的卖方账户分别支付高层22台电梯余款 ,货款余额 元同时将付款凭证盖章传真或寄送至卖方的法人委托人,并注明付款单位名称、合同编号。3 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货期后60天时仍未付清货款的,卖方可以视作买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买方,也可以要
6、求买方继续履行本合同。4.3 买方应直接向本合同约定卖方账户支付所有款项。未经双方确认的代付、现金支付或买方提供的付款凭证与银行付款凭证信息不一致的,视为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对由此引起的任何交货延误不承担责任。4.4 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全额款项后,向买方提供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5 买方选择代办托运的,本合同设备运保费由买方在按照本合同第4.2条支付提货款时同时支付卖方。卖方收到款项后,由委托运输单位向买方开具运输费发票,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费发票。4.6 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60天内仍未付清相应款项的,卖方可视为买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买方,或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五、交货
7、日期5.1 预定交货日期:买卖双方依本合同3.2条签字盖章确认技术文件,且卖方收到买方依合同4.1条按期、足额支付的预付款后,双方预定交货日期:小高层16台电梯(合同编号: )为 2013年 10月 30 日;高层22台电梯(合同编号: )为 2014年 4 月 30 日如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足额预付款或买方付款不符合约定,或双方对技术文件未进行确认的,双方约定的预定交货日期将根据收到符合约定的足额预付款的时间或双方技术文件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时间在后的为准)以旬为单位顺延。5.2 确定最终交货日期:买卖双方最迟应在5.1条预定交货日期前30天,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最终交货日期确认书确定最
8、终交货日期,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5.3 买方按照约定签订最终交货日期确定书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款项的,交货时间以最终交货日期确定书确定的时间为准。5.4 因买方原因,买卖双方未能在本合同5.2条约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最终交货日期确认书时,卖方将暂停设备的制造,并不承担由此导致的延期交货责任。 5.5 因买方原因,在5.2条规定的期限90天后买方仍未与卖方签订最终交货期确认书的,可视为买方自动退货,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买方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六、交货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七、交货条件及方式 7.1 发货预约:在卖方足额收到合同4.2约定的买方提货款后,买方在买卖双
9、方按照合同第五条确定的最终交货日期前的7个工作日及之后向卖方办理发货预约;卖方在买方办理发货预约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安排。7.2 买卖双方约定交货方式为:自行提货。买方承付约定货款后,提货人携带买方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至交货地点提货。7.3 买方实施发货预约时,需按照合同8.2、8.3约定,确保货到工地时现场具备接货、保管条件,且买方安装现场实际土建尺寸、技术数据与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和营业设计图一致并具备安装进场条件。货物运到收货地址后卖方将不承担买方不符合上述条件期间货物的保管和风险。八、产品包装和收货清点保存 8.1 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若买方指定
10、送货地点或运输必经地区有检验检疫要求需要选用集装箱包装的,买方应提前告知卖方。集装箱的所有权属于卖方,在产品开箱后由卖方负责回收。8.2 买方自行提货时应清点货物及箱数,并对包装箱的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确认。由卖方代办托运时,买方应在合同设备送达工地时按照合同确定的收货人现场会同运输人员和卖方,根据委托运输单对货物的箱数和部件的完好进行清点并签收,清点发现箱数或箱内货物有缺损由卖方负责补足、修理或更换。买方未在到货时安排人员进行清点验收的,视为卖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且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未经卖方同意擅自开箱,如发生合同设备缺损或缺件,卖方不承担责任。8.3 买方收到本合同设备后,
11、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蚀、损失和损害。九、产品质量保证9.1 卖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约定的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规范,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及营业设计图,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9.2 双方确定,如发生质量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直辖市一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提交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质量争议的最终结论。卖方根据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9.3 由卖方或卖方委托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买方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合同设备经当地政府负责
1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但最迟不超过合同约定最终交货日期起的 18个月。9.4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或使用单位与卖方应签订产品安装合同 ,安装合同号为 。9.5 若买方不与卖方签订安装合同,或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因非卖方原因使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卖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安全和质量的责任,且不承担产品的质量保修期的责任。9.6 在产品质量保修期内,卖方对产品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由
13、卖方统一回收。由于买方或产品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管理、保养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卖方可予以有偿修复。9.7 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卖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并遵照执行。9.8 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更换的废旧印刷电路板由卖方负责收回。十、违约责任10.1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确定的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百分
14、之五。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10.2 除不可抗力外,买方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义务,而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给付义务或视为自动退货的,守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30的违约金。10.3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且可预见的唯一违约损害赔偿费。十一、其它11.1 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能按合同第五条确定的最终交货期实施交货的,卖方可自确定最终交货日期起免费保管15天。自第16天起,买方还应另行按以下标准向卖方支付仓储费:上海三菱品牌的电梯每台 60 元/天、日本三菱品牌的电梯每台 120 元/天,该仓储费买方应在自提或在卖方发货前付清。如卖方设备储存时间超过 6个月,如双方需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为确保合同设备质量须对库存产品进行检验,并视情况对因超期储存而可能对某些特殊部件产生影响的部件进行更换,检测及更换费用由买方在自提或在卖方发货前付清。买方未支付上述费用前,卖方有权留置标的物。11.2 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