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商法第十二章票据法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81527203 上传时间:2019-02-21 格式:PPT 页数:25 大小:336.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国民商法第十二章票据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外国民商法第十二章票据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外国民商法第十二章票据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外国民商法第十二章票据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外国民商法第十二章票据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外国民商法第十二章票据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国民商法第十二章票据法(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十二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种类与性质,(一)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1.汇票、本票和支票 2.无记名票据、指示票据和记名票据 (三)票据的性质 大陆法国家认为票据是货币债权证券,实质上是存款货币的表现形式。普通法国家认为票据是流通证券,可以多次转让,并形成票据流通;票据是设权证券,制作票据就是创设权利,而且,非依法律规定的方法,权利与票据不能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二、各国票据立法,(一) 大陆法系 1.法国的票据立法。 2.德国的票据立法。

2、 3.日本的票据立法。 4.瑞士的票据立法。 (二)英美法系 1.英国的票据立法。 2.美国的票据立法。 (三)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1930年日内瓦会议上通过了统一汇票本票法,1931年日内瓦会议又议定了统一支票法。但这些公约仅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如德国、法国和瑞士等所接受。 在联合国的支持下,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制定了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草案与国际支票公约草案。这些公约不涉及各国实体法,只适用于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关系。,第二节 票据法总则,一、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包括票据行为和准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2.背

3、书 3.承兑 4.保证 (三)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 2.文义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 5.连带性,(四)票据行为的条件,1.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2.票据的意思表示 3.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记载事项。 (五)票据的变更 票据的变更包括更改与涂销。 更改是指原记载人改写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涂销是指原记载人涂抹或消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六)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预先签名于票据上,并将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授权持票人补全的票据。常见的有空白汇票与空白支票。,(七)票据代理,票据当事

4、人可以委托他人为一定的票据行为。票据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代理除了一般代理行为要件外,还须具备特有的要件: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记载代理意思;票据代理人亲自签署自己的名字。否则不发生代理效果。 (八)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它包括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 2.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使票据权利义务得以行使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二、票据关系,(一) 概念与种类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

5、权债务关系。根据票据行为的不同,票据关系主要有: 1.发行关系 2.背书转让关系 3.承兑、付款关系 4.保证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1)票据权利的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3)票据权利的消灭 (4)票据抗辩,三、票据所有权关系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关系,(一)票据所有权关系 是指票据所有人对票据关系的载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与票据有关的其他关系 1.与票据所有权相关的程序法关系。 2.利益偿还请求权关系。 3.汇票持有人请求出票人发给复本、汇票复本持票人请求复本接受人交还复本、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汇票

6、誊本持有人请求原本接受人交还原本等关系。 4.基础关系。,第三节 汇 票,一、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种类 1.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不记名汇票 2.即期汇票、板期汇票、计期汇票、注期汇票 3.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二、出票,(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署票据即按照法定要式作成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汇票的记载内容 1.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2.汇票相对记载事项。 3.可记载事项。 4.不得记载事项。 (三)出票的法律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对付款人

7、的效力。 3.对收款人的效力。,三、背书,(一)概述 1.背书的概念与特点 2.汇票的背书性与禁止背书 (二)一般转让背书 1.含义与种类 2.背书的记载事项 3.背书的法律效力 (三)特殊转让背书 1.禁止转让背书。 2.无担保背书。 3.回头背书。 4.期后背书。 (四)非转让背书 1.委任背书。 2.设质背书。,四、承兑,(一)承兑概述 承兑,是指付款人签名承诺对提示的汇票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行为,即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二)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三)承兑成立的条件 付款人应自收到提

8、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决定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四)承兑的效力 1.单纯承兑的效力。 2.一部承兑的效力。 3.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五、保证,(一)保证概述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二)保证的法律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 2.保证人的追索权。 (三)英美票据法中的票据保证和融通 1.保证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的票据保证区分为付款保证和托收保证。 2.融通,六、付款,(一)付款概述 付款,是汇票上的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终止票据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事实行为。

9、(二)付款行为及其效力 付款行为,是指付款人向按期提示的持票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债务人的责任解除。当然,一部付款仅产生消灭一部票据关系的效力。,七、追索,(一)追索权概念 追索权,是指不获承兑或付款的持票人向汇票上的担保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二)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2.不获承兑或付款。 3.持票人提供有关证明。 (三)追索权的行使 持票人被拒绝后,应自收到有关拒绝证明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依法通知其再前手。通知与否,不影响追索权的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等。,(四)再追索权的行为,被追

10、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等。 (五)追索权的丧失 票据债权人可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原因而丧失对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依日内瓦统一法,丧失追索权的原因主要有: (1)不遵守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2)票据消灭时效完成; (3)抛弃追索权。 英美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丧失的情形主要有: (1)不为票据提示; (2)不为退票通知; (3)涂销和抛弃; (4)时效。,第四节 本 票,一、本票概述,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本票没有承兑制度。 本

11、票可分为即期本票、定期本票、计期本票和注期本票,也可分为记名本票、指示本票和不记名本票。但是,日内瓦统一法不承认无记名本票。,二、本票法的主要内容,本票出票人必须具备特定的资格。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本票出票人作为绝对付款责任者,其担保付款责任不得通过出票时的记载自行免除。本票出票人不负发行本票复本义务。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本票的见票制度。见票的目的在于确认付款的到期日,所以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有见票制度。,第五节 支 票,一、支票概述,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12、关系人为出票人、银行付款人、收款人。 支票是货币凭证,含有出票人对付款银行的委托,委托其见票支付给收款人或其指示的人一定的货币额。 支票可分为普通支票、保付支票和划线支票。 支票可分为记名支票、指示支票和无记名支票。,二、支票法的主要内容,支票首先行使支付手段的职能,通常只开给出票人存有货币的银行。 出票人在出票前必须以其本名开立存款账户。出票人的存款账户称保付账户。开立账户和领用支票,应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禁止签发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 支票属严格要式证券。 支票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也可以是记名背书。 支票无须承兑。 支票由支票开往银行见票即付,但支票应及时作付款提示。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不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