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2修订及批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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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解释1 词语定义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名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1.4 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定或由承包人提出已获

2、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5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1.6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1.7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

3、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2款所指的设备。1.9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3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10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1.11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1.12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1.13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

4、4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5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1.16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1.17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18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1.19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

5、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0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1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1.25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

6、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26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27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1.28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29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30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1 违约责任:

7、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3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3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4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5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2 标题和旁注

8、标题和旁注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3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二、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4.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

9、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工程师作出解释4.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语言文字5.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法规5.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标准及规范6

10、 适用标准、规范6.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7 图纸图纸的提供和使用7.1

1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保密要求7.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图纸提供延误7.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

12、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未提交图纸7.4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临时工程图纸7.5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补充图纸技术资料7.6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8 通知致承包人的通知8.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

13、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8.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三、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代表9 发包人9.1 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发包人义务9.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

14、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工作9.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

15、交给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委托9.4 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义务10 承包人10.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承包人工作10.2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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