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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监理合同 (SINOPEC/CQDS-GDGC-2012-07)委托人: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 (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项目部)监理人:第一部分 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全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 (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项目部)监理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委托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总 投 资: 1.4其他需要说明的工程概况: 第二条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
2、义相同。第三条 双方对本工程监理工期作如下约定:监理工期为: 天监理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监理完工日期: 年 月 日第四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1监理投标书4.2中标通知书4.3委托监理合同4.4合同专用条款4.5合同通用条款4.6招标书或委托通知书4.7合同附件第五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监理业务。 第六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第七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委托人支付全部监理尾款后合同终止。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 份,监理人 份。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3、):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管道工程各项目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川气东送建设工程管道工程监理的条款。1.2 专用条款: 是委托人和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监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4、、补充或修改。1.3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1.4 委托人:是指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项目部)。1.5合同执行单位:指委托人为实施川气东送管道工程而组建的中国石化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川气东送管道工程项目部(以下称项目部)或(和)项目分部。1.6 监理人:指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写明的,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监理单位。1.7 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1.8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书面授权派到监理机构,并被委托人接受的全面负责监理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和)在监理机构实施监理并经委托人合同执行单位培
5、训考核合格的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1.9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1.10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11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2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13 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鉴于川气东送建设工程对时限的特殊
6、要求,本合同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起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不予顺延。1.14 小时:鉴于川气东送建设工程对时限的特殊要求,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开始的时间计算,不扣除任何休息时间。1.15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16 总体统筹控制计划:指中国石化川气东送建设工程指挥部编制并发布的中国石化普光气田开发及川气东送管道工程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及不时修订、升级的版本。1.17 进驻: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18 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7、 1.19 旁站: 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1.20 巡视:指监理工程师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1.21 平行检验:指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1.22 监理报酬比率:是指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监理单位依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收取监理费的费率。1.23 HSE:是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的简称,HSE管理体系是将组织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要
8、素有机构成的整体,这些要素通过先进、科学、系统的运行模式有机地融合在一起。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和监理依据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或委托人的文件。 第二章 监理人义务 第三条 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简历、监理规划,按合同约定的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四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但监理工程师应当相对稳定,更换监理工程师须经
9、委托人同意。第五条 监理人应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性能可靠、工作状态良好的专业监理设备,主要监理设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六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工程师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
10、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委托人协
11、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界面,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界面由监理人负责的协调工作,相应的报酬也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12、,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将监理工程师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或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的工作、生活条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条 如双方约定,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提供如下资料: 21.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1.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四章 监理人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22.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该建议应当包括可能会提高的工程造价,或延长的工期的说明。当发现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