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供用电合同》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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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16-x-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临 时 供 用 电 合 同合同编号:供电人: 用电人:用户编号:签订日期 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与用户签订的临时供用电合同。2. 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各省级公司负责具体管理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严格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条款格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签约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引用的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基础上,对合同文本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条款项下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其余各章内容如需变更,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4对于合同文本中

2、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对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5. 有关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统一合同文本脚注。6. 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文本脚注。目 录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11.临时用电地址12.用电性质13.临时接电费用及用电期限14.用电容量25.供电方式2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2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28.计量点及计量方式39.损耗负担410.电量的抄录和计算411.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412.电价、电费613.电费支付及结算6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7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7

3、14.电能质量715.连续供电716.中止供电程序817.越界操作918.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919.事故抢修920.信息提供921.信息保密9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922.交付电费925.受电设施管理1026.无功补偿保证1027.电能质量共担1028.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1029.配合事项1130.越界操作1131.不得实施的行为1132.减少损失12第三章 合同变更、终止1233.合同变更1234.合同终止12第四章 违约责任1335.供电人的违约责任1336.用电人的违约责任14第五章 附则1637.供电时间1638.合同效力1639.通讯1640.争议解决1641.签订日期1642.文本和

4、附件1643.提示和说明1744.特别约定17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电人: 用电人: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1.临时用电地址用电人临时用电地址为 。2.用电性质2.1 行业分类: 。2.2 用电分类: 。2.3 用途: 。3.临时接电费用及用电期限3.1用电期限:为 (天/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2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接电费用于送电前一次性交付。用

5、电人在合同约定用电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该项费用全额退还;超过合同约定用电期限的,临时接电费用按 退还。3.3用电期限届满,双方未就用电期限延期达成一致的,供电人可终止对用电人供电,供电人应在终止供电前一天通知用电人。用电人需继续临时用电的,应在用电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供电人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临时供用电合同,续签合同的用电期期限为6个月。但续签次数不超过 次。4.用电容量4.1 受电点变压器 台,总容量 千伏安/千瓦。4.2 用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用电人最大装接容量,即最大用电容量。4.3 具体用电设备见用电设备清单(附件3)。5.供电方式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

6、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电源/回路向用电人供电。5.1高压供电供电人由 变(配电)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公用线路/专线)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5.2低压供电供电人以380/220伏电压,从 公用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5.3自备电源用电人自备发电机 千瓦,非并网的自备发电机采用联络 及闭锁方式。5.4用电人采取的非电保安措施: 。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 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为 。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7.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文字描述应具体、详细并与附图保持一致。:(1) 。(2) 。(

7、3)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2)表述,如二者不一致,以本条文字表述为准。7.2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责任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7.1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8.计量点及计量方式8.1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8.2计量点设置及其计量方式如下:(1)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

8、式为 (高压/低压计量)。(2)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高压/低压计量)。8.3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计量点计量设备名称计算倍率备注(总分表关系)9.损耗负担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变压器损耗按 计算;线路损耗按 计算。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10.电量的抄录和计算10.1抄表周期为 ,抄表例日为 。供电人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但须通知用电人。10.2抄表方式:人工/ 装置自动抄录方式。10.3结算依据: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

9、算依据。以 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10.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11.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11.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11.2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

10、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用电人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11.3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

11、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3)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11.4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 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

12、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2) 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11.5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11.6 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12.电价、电费12.1电价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12.2电费(1)电度电费: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 ,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13.电费支付及结算13.1电费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用电人与供电人通过订立购电协议等方式,确定具体电费结算事宜,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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