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服装品牌集团公司企业管理手册(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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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服装品牌集团公司企业管理手册18目 录前 言1第一部分 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准则2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和责任2第三章 股东与股东会4第一节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4第二节 股东会的职权5第四章 董事会与董事6第一节 董事会的构成6第二节 董事会的职权7第三节 董事长的职权8第四节 董事的任免和权利9第五章 总经理10第一节 总经理的任免10第二节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10第三节 总经理的工作细则和议事机构12第六章 监事会与监事13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13第二节 监事会的职权13第三节 监事的任免和权利14第七章 附则15附件一:子公司审批内容和程序(1)16附件二:子

2、公司审批内容和程序(2)18第二部分 集团规章制度20第一章 投资管理制度20第一节 总则20第二节 投资组织管理21第三节 对外短期金融投资22第四节 对外长期权益性投资23第五节 对内投资管理29第六节 基建项目的投资管理30第七节 重大技改项目的投资管理32第八节 新开发项目的投资管理34第九节 附则34第二章 融资管理制度35第一节 总则35第二节 融资组织管理35第三节 直接融资37第四节 间接融资39第五节 内部融资管理40第六节 资产抵押、担保与负债率41第七节 附则41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42第一节 总则42第二节 财务机构设置及财务人员的管理42第三节 主要会计政策43第四节

3、 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60第五节 应收款项的管理63第六节 存货管理66第七节 固定资产管理68第八节 对外投资管理72第九节 负债管理72第十节 成本费用管理73第十一节 收入及税收的管理75第十二节 利润及分配管理76第十三节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77第十四节 预算管理78第十五节 企业清算82第十六节 附则82附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83第四章 内部审计制度84第一节 总则84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84第三节 审计范围和权限85第四节 审计工作程序87第五节 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89第六节 审计档案91第七节 附则93第五章 运营管理制度94第一节 信息安全管理94第二节 运营信

4、息管理98第三节 重大事项报告99第四节 产品质量管理100第五节 新产品开发管理102第六节 品牌、商标管理104第七节 专利、专有技术管理105第八节 外协加工管理106第九节 子公司采购管理107第十节 招标管理107第十一节 供应商管理109第六章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111第一节 员工守则111第二节 劳动人事管理111第七章 行政管理制度119第一节 公文管理119第二节 综合档案管理123第三节 负责人出差备案管理131第四节 员工出差管理132第五节 接待工作管理132第六节 保守公司秘密管理133第七节 宣传管理135第八节 车辆管理136第九节 办公用品管理137第十节 印信管

5、理138第八章 后勤管理制度140第一节 出入厂管理140第二节 安全保卫管理141第三节 消防管理144第四节 交通管理145第五节 宿舍管理146第六节 食堂管理148第七节 医务管理150第八节 环境卫生管理150第九节 绿化管理152前 言根据XX服装品牌“小集团,大公司”的运作模式,遵照“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的原则,吸收国内外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特制定本管理手册。本管理手册为XX服装品牌集团第一版,随着集团的发展和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需要在实践中持续完善。一、 集团总部及所属各企业、单位所有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管理手册。二、 集团所属各企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6、和本管理手册的规定,制定各自相应的规章制度。三、 集团所属各企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管理手册的规定相抵触。四、 本管理手册中各项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集团公司总部。五、 本管理手册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一部分 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准则适用于集团控股控制的成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内外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定本准则。第三条 实施法人治理的目的是防范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推动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第四条 本准则是指导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

7、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正确行使股东赋予的权力、履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五条 本准则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第六条 本准则中的总经理是指子公司的企业经营一把手。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和责任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准则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诚信、勤勉和忠实地履行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和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对公司

8、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私利。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学习国家有关政策,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报告、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研究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管理和业务知识。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未经合法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行事。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亲自行使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制度、股

9、东会和董事会的规定外,不得将权力转授他人行使。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或者退休后,未经公司允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在3年之内不能到与原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业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如果违反,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位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10、他非法收入,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佣金、礼金据为己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自己或者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自己、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独立董事除外),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代表公司与公司、亲友

11、、同事的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进行关联交易;自己不得或代表他人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擅自泄露公司商务信息及技术秘密。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准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准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或表决决议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准则、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非法所得归公司所有,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给予处罚或提起法律起诉。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12、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除外。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三章 股东与股东会第一节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股东按照股份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二)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股份行使表决权;(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四)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 股东之间可以相

13、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股份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公司章程;(二) 股东应当足额按期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三) 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四) 股东在公司办理登

14、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股东会的职权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包括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发行债券、股票以及上市之后的增发和配股作出决议;(十) 审议批准产权或股权的变动、转让、划拨,包括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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