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四编第十八章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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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第一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保险业的组织监管 第三节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监管 第四节 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第五节 保险业的自律管理体制 第六节 保险法律责任,第一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概述,一、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从保险业法角度讲,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利用法律行政手段、行业自律手段和企业自控手段,对于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和参与保险活动主体的主体资格及其实施的保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一、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各国保险业法对于保险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三部分内容: 1保险

2、业的国家监督管理 2保险业的行业自律管理 3保险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一、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法律特征: 1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具有干预性 2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具有法定性 3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专业性和广泛性 4保险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严格性,二、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意义,(一)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着保险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意义 1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保障合同,其特点是投保方(被保险人)付出代价(保险费)时,仅取得了保险人进行保险偿付的允诺,而此允诺将来是否履行,不仅有赖于约定条件(保险事故)的发生,还取决于保险人的信用和偿付能力。 2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和附合合同

3、,其特点是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一方事先制订,它势必侧重自身利益的保护,使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处于实质上的弱势地位 3保险合同作为非即时清结合同,其特点是保险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的交易时差,二、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意义,(二)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着保险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意义 1保险经营是在负债的条件下实现的 2保险经营是在数理计算的基础上实现的,三、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模式,(一)保险监管的“英国模式” (二)保险监管的“日德模式” (三)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 我国采取了严格监管制度,即强调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权力,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管规则体系,对于保险业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达到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保

4、险市场正常发展的监管目标。,第二节 保险业的组织监管,一、保险企业的设立制度,(一)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我国保险企业所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至于相互保险组织形式尚未为保险立法所明文确认。,一、保险企业的设立制度,(二)保险企业的设立制度 根据我国保险法,设立保险公司所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二、保险企业的终止制度,保险企业的终止主要表现为保险企业的停业和破产。 保险企

5、业的停业,是指保险企业根据保险监管机构撤销保险营业许可或者停业的命令,停止保险营业活动而退出保险市场的情况。 保险企业的破产是指保险企业依据保险法和破产法的规定,通过破产程序而退出保险市场的情况。,第三节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是保险领域内衡量保险企业经营状况的一个特有概念,它是指保险企业对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履行保险赔偿或者保险给付的经济能力。,我国保险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则: 一、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法定标准 二、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我国保险法立足于维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

6、责任准备金。,三、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 我国保险法同样强调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即“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第105条第1款)。 四、对保险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管 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主要是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监管,主要包括负债监管、资产监管、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和财务报表监管等各个方面。,第四节 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一、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能够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和经营的保险业务种类。 我国保险法确定保险业务范围的规则: 1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法定规则 2保险公司专营保险业务规则 3原则上禁止保险公司兼业规则 4经

7、核定的兼业经营,二、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费率,我国现行的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制度具体包括: (1)法定范围内的保险险种 (2)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三、自留额与分保业务的监管,分出保险就是原保险公司将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再合同的形式分出由其他保险公司(分保接受人)承担的情况。 自留额则是保险公司本身承担的风险部分,也就是该保险公司在每次发生事故准备赔付的最高限额。,四、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一)保险公司整顿的概念和性质 保险公司的整顿是指在保险公司有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某些行为,并且在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未改正的情况

8、下,国家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治、监督,介入其日常经营管理的行为。,四、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二)保险公司整顿的适用 1建立整顿组织,负责执行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决定。 2公布和执行整顿决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做出对保险公司整顿的决定 3结束整顿,四、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三)保险公司接管的概念和特性 保险公司的接管是指在保险公司实施了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某些行为,并且造成了比较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代为行使该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四、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接管保险公司的适用条件

9、包括: (1)保险公司有违反保险法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2)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尤其是严重违反资金运用的规定,致使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等,四、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四)对保险公司接管的适用 1公布接管决定 2确定接管组织 3接管的延期 4接管的终止,第五节 保险业的自律管理体制,一、保险业自律的概念,保险业自律,是指保险业行业组织依据保险业法的法律规则,在保险业内部为解决保险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协调保险企业与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而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制度。又被称为保险业自我监管。,一、保险业自

10、律的概念,保险业自律的特殊作用表现在: 1可以弥补行政监管制度的不足。 2可以建立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 3可以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二、保险业自律组织的概念,保险业自律组织是指保险企业自愿参加的、进行自我约束管理和相互协调的行业性组织。,三、保险业自律组织实施自律管理的特点,1保险业自律组织是其成员自愿参加的。 2保险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目标,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保险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标准应当符合行业准则。 4保险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效益。 5保险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应当符合公开性的要求。,四、保险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内容,1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协助国家保险监

11、管机构实施保险监管。 2制订本行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业准则。 3代表保险业向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和其他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建议,从而完善保险监管制度,维护保险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 4制定标准保险合同条款和厘定统一的保险费率。 5从事保险业的职业教育、资格考试和监管。,五、保险业自律体系在我国的适用,第六节 保险法律责任,一、保险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性,(一)保险法律责任的概念 保险企业的法律责任是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保险法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国家及受危害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一、保险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性,(二)保险法律责任的主体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有:

12、1违反保险法规定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违反保险法规定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人(包括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 3违反保险法规定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 4违反保险法规定,涉足从事保险活动或与保险有关活动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5在保险业监督管理活动中,违反保险法规定的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保险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性,(三)保险法律责任的特征 (1)以负有保险法规定义务的主体作为责任主体。 (2)存在着违反保险法之义务的行为。 (3)以造成危害后果作为适用保险法律责任的客观前提。 (4)保险法律责任属于过错责任。,二、保险法律责任的种类,(一)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应受到的刑事处罚。 (二)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保险法有关规定,损害行政法律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法律责任 在保险领域内,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应当依据民法和保险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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