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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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镇海区九龙湖镇勤山村狮子山脚下 法定代表人: 杨松涛 联系电话: 0574-89116711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00400073227 企业资质证书号: 镇建交开(2013)001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2、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镇海区九龙湖镇河头村 ,编号为 330211006002GB00001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是 甬国用(2015)第0605210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125076 平方米。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为恒大山水城明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16)浙规建字第0205005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330211201507220101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商品

3、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2016001 ;或者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12幢22层,13幢26层,17幢23层,14幢、16幢、18幢7 层,地下1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15-6-5 至 2084-4-2 。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住宅 ,属钢混 结构,层高为12幢、13幢、17幢3米,14幢、16幢、18幢1至7层3.3米

4、。该商品房有阳台 见合同附件一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非封闭式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外墙采用无机保温砂浆、底商外窗采用断热铝合金普通中空玻璃窗、住宅外窗采用断热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凸窗采用断热铝合金低辐射中空充惰性气体玻璃窗,屋面采用B1级挤塑聚苯保温板。保温期限依照国家及地方最低标准执行。 该商品房 【合同约定】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

5、、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1291.92 平方米,坐落 物业管理用房为026幢(1-10),028幢(1-8),029幢(1-7);物业经营用房为026幢(1-4)(1-5)(1-6),028幢(1-2)(1-3)(1-4),029幢(1-1)(1-2)(1-3)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 法律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除外。2、车库, 法律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除外。3、

6、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部分,除规划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外,均归出卖人所有。规划确定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归小区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人民币):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人民币):

7、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人民币)为 元。 4、 ,总价款:元。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 【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8、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6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退款日人民银行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按揭贷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合同约定面积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

9、,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SPAN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款¥ 元整;余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支付。2、按揭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楼款¥ 元;余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支付。3、其他方式: 银行按揭付款方式: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款¥ 元,余款¥ 元须在 年 月 日前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

10、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18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18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

11、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8-12-31 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4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备案书。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2、县级以上规划

12、、文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的某项行政措施而导致开发建设工期延长,出卖人可以据实延期。如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买受人仍未能依约向出卖人支付全部到期款项(包括违约金、税费等),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相应款项后30天内,顺延期限不视为逾期。 3、宁波市镇海区房地产管理中心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

13、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18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18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于收到出卖人同意退房的书面通知后,协助出卖人办理注销合同及有关该房屋的文件、预告登记等手续。本合同及有关该房屋的文件的注销登记备案手续完成后6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1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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