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司法考试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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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罪过 第三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第四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主观方面是一种心理态度 心理态度是反映人们对自己行为的一种主观内心意思。在刑法中,危害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该行为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第一节 犯罪主观

2、方面概述,(二)犯罪主观方面是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三)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心理态度 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罪过心理(故意或者过失),只有与犯罪行为具有同时性(也有例外),才能认为是该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内容。,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一)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厘清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素的罪过与作为犯罪构成选择要素的犯罪目的的关系,区分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界限,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首先,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

3、罪的标准之一。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也影响量刑轻重。,第二节 罪过,一、犯罪故意 二、犯罪过失 三、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二节 罪过,一、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不是同等概念 对犯罪故意的两种(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全面理解。 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节 罪过,1、犯罪故意的认识

4、因素 全面把握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认识内容) 第一,对行为及其性质的认识 第二,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包括实际的危害和即将发生实际危害前的危险状态 第三,对其它法定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其它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是指被法律规定的作为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第二节 罪过,盗窃枪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盗窃的对象是枪支; 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贩卖的对象是毒品; 非法狩猎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的狩猎行为,行为人才具有各相关犯罪的犯罪故意。 (2)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

5、求包含违法性认识? 就不能因为其不知法律,而作不“明知”认定 例1,嫖宿幼女。如果声称自己不知道嫖宿幼女构成犯罪,就因此认为他没有犯罪故意,则显然不合理。 例2,传播性病。如果声称不知传播性病构成犯罪,就因此认为他没有犯罪故意,则显然不合理。 (3)如何理解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会发生”? 丢失抢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要求行为人明知会发生严重后果。,第二节 罪过,只到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但是不要求行为人事先认识到会造成重大损失。 对结果加重的加重结果不要求有认识。 注意对数额、次数的认识问题 (1)人对行为的次数不要求认识; (2)对违法所得数额不要求

6、有认识; (3)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财物数额要求有认识 总结:主客观相统一 客观面:行为人-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违法性; 主观面:认识,第二节 罪过,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含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必须具备“明知”和“希望”两个条件) 直接故意的特征是: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第二节 罪过,2、间

7、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具备“明知”和“放任”两个条件) 间接故意的特征是: (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第二节 罪过,(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联系和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犯罪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场合: (1)行为人在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过程中,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在行为过程中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一些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情绪冲动,不计后果,放任

8、严重结果的发生。,第二节 罪过,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联系和区别 1、二者的共同点: 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属于“明知”,即明知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2、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第二节 罪过,(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 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发生只具有或然性、可能性,不具有必然性。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并积极追求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对结果的发生采

9、取满不在乎的态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成立犯罪条件上不同 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第二节 罪过,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有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该特定结果的犯罪。 二、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所谓的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第二节 罪过,犯罪过失的构成也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认识因素:犯

10、罪过失的认识内容是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引起该结果的原因(行为)、场所和因果关系 ; 意志因素:犯罪过失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不希望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的心理状态。 它的表现或者是“疏忽”,或者是“自信可以避免” 犯罪过失的特征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分离 二是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分离,第二节 罪过,(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过失,又叫无认识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征: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

11、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第二节 罪过,相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中,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两种心理状态既似,又有本质区别,其内容是: 相似点: (1)行为人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主要区别是: (1

12、)在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第二节 罪过,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是有认识的,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不相分离; 而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是没有认识的,其主观认识与客观发生的结果是相分离的。 (2)在意志因素上也有重要区别 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然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弃权票) 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反对票),第二节 罪过,三、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

13、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意外事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这是意外事件的最基本特征。 3、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第二节 罪过,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区别: 在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情况,行为人根本不可能预见 ; 而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完全可以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

14、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二)严格责任问题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为无罪过责任或绝对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或犯罪心理状态为必要要件,只要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或危害结果,即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二节 罪过,严格责任:相对严格责任和绝对严格责任 (三)期待可能性问题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国家和法律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第三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一、犯罪的目的 二、犯罪动机,第三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一、犯罪的目的 1、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即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

15、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 2、 正确认定行为的犯罪目的,对于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某些罪中,犯罪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第三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次,在某些犯罪中,犯罪目的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出于出卖的目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则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同样是传播淫秽物品,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就构成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就构成刑法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最后,犯罪目的影

16、响量刑。 犯罪动机,是指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它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第三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1)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内在起因,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所指向的具体目标。 (2)犯罪动机的作用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的作用在于为犯罪定向,确定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3)在同一犯罪中,犯罪目的只有一个,而犯罪动机却可能多种多样,如同样是贪污,其目的只能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但其动机则具有多样化,有的是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有的是为了包养情妇,还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 (4)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个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第四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种类 二、对事实认识错误 三、对法律认识错误,第四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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