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必看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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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期 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期 限,一、期限的概念和内容 (一)期限的概念 期限,即期日和期间。 期日。指一定的时间点,即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属于静态的时间 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也即自某一时间点始至某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属于动态的时间,有其开始和终止 (二)期限的种类 法定期限 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 即由法院或有权机关确定的期限。 约定期限 即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限。,(三)期限的意义,期限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尺度; 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如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期

2、间,即为作出宣告死亡推定的根据; 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时效期间即有这种作用; 期限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段,债务履行期限即属此种期限; 期限是民事行为效力的起点或终点。,二、期限的确定和计算,(一)期限的确定 (二)期间的计算方法 (三)期间的起算点与终止点 1.期间的起算点 2.期间的终止点 (四)期间的逆算 所谓期间的逆算是指期间应自一定的起算日溯及往前所为的计算。 (五)年龄的计算 年龄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为历年计算法,即出生年为一岁,次年元旦为两岁。我国传统上采用这种计算方法,俗称“虚岁”。二为周年计算法,即自出生日起计满一年为一岁,俗称“周岁”。,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3、一、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条件:法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 特征:法律事实;事件;具有强制性。 作用:稳定法律秩序;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证据灭失。 (二)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制度 (一)概念 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第一,避免义务人的举证困难。 第二,维持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 三、诉讼时效的客体 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又称诉讼时效的标的

4、,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诉讼时效期间,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特点 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特点: 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一般都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 可变性。诉讼时效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强制性。,二、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两者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请求权; 形成权。 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例外情形下,也可从权利能行使之时起算。 诉讼时

5、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权利效力减损;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通则第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为4年:涉外合同纠纷,四、诉讼时效期间的

6、起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 请求权定有清偿期的,从清偿期届满时起算。分期清偿的,从最后一期清偿期限届满时起算。 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债权人得随时请求清偿;请求清偿时确定清偿期的,自该清偿期限届满时起算;未确定清偿期的,自请求清偿之时起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时起算。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起算 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及侵权人时起算;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

7、之日起算。,五、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依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后果,(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

8、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的法定事由 依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参见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发生的事由不同 发生的时间不同 法律效果不同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权利确有正当原因,其原因不包括在使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内,严格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以便保护特殊情况下权利人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六、最长权利保护期限,

9、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概述 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称“完成”)后的法律效果,存在有不同的立法例。 二、我国现行法的规定 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时效利益的抛弃,思 考 题,1、什么是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何区别? 2、我国有哪几种诉讼时效期间? 3、分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5、什么是期限? 6、如何确定期限和计算期限?,案例分析,王某有二子:王大和王二。王大于1976年12月20日到美国定居,王二于1980年3月1日被派往青藏高原从事科研工作。1981年3月15日,王某病故,二个儿子得到噩耗,王大立即回家奔丧,王二因为工作原因未能成行,仅用电报表示哀悼。王大主持丧事之后即分配遗产,认为王二不奔丧,不应分给遗产,于1981年4月1日将全部遗产据为己有后,赠给妻子的亲友。王二于1981年5 月1日得知此事,当即打电话向哥哥抗议。因工作原因王二未能起诉。但于1983年3月1日向哥哥写信。1985年2月25日,王二调回原籍工作,准备起诉。但因天气原因,交通断绝,直至3月12日才恢复。但3月13日是休息日,故3月14日才提起诉讼. 请问: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有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王二是否还享有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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