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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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经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2,诉讼法律制度,第一节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1,第二节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2,第三节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3,4,第四节 经济纠纷其他解决制度,3,第一节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 一、经济仲裁的概念,经济仲裁的概念 经济仲裁是一种和平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4,第一节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二、经济仲裁的原则,经济仲裁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独立原则 (三)根据事实、符

2、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四)一裁终局原则,5,第一节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三、经济仲裁之特征,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 公正主要体现在: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

3、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6,第一节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四、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7,第一节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四、仲裁协议,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

4、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8,第一节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五、仲裁程序,仲裁的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9,第一节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五、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以及回避制度 组成方式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10,第一节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五、仲裁程序,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其他关系,包括: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的 ;曾任或者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的; 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其他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11,第一节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五、仲裁程序,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 1. 法院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强制执行等方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 (1)财产保全。为了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避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6、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在法定条件下所采取的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处分财物的保障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保证其证明作用而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3)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12,第一节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五、仲裁程序,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 2. 法院通过依法撤消仲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方式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1)撤消仲裁裁决。 没有仲裁协议

7、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仲裁裁决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符合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13,第二节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一、经济仲裁的概念,经济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解决具体争议的活动。,14,第二节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二、经济诉讼的原则,

8、经济诉讼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独立原则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四)一裁终局原则,15,第二节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三、经济诉讼的参加人,经济诉讼的参加人 当事人,是指因经济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代理人,是指在经济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一方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16,第二节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四、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 人

9、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 公民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公民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案件、涉外或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企业承包合同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等。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除外)受理某些方面的经济案件。如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和侵权纠纷案件;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17,第二节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五、经济案件的管辖,经济案件的管辖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管辖是

10、指人民法院系统内, 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期限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某些特殊的经济案件,只能依法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18,第二节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六、民事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经济权利受到侵犯或与他人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有适格的原告;原

11、告必须为因案件而使财产或者人身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为与案件事实有之间厉害关系的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的行为。,19,第二节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六、民事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们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调解的活动。 4.法庭辩论 法庭辩

12、论,即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辩论权,再法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20,第二节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六、民事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 5.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的人员再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确定适用法律,最后宣告案件审理的结果。 6.法庭笔录 法庭笔录记录了开庭审理的全过程,法庭笔录的内容应当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21,第二节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六、民事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 7.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指某一案件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间。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

13、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2,第二节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六、民事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 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23,第二节

14、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六、民事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依法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24,第三节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一、经济公益诉讼概述,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 经济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它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社会经济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如我国的国有资产流失、垄断及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公平的竞争秩序遭受破坏、消费者公益遭受侵害、环境公害案件等),法律允

15、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社会经济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25,第三节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一、经济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的目的和原则 (1)遵循宪法理念原则 (2)国家和社会干预原则 (3)有效保护公益原则 (4)谋求实质公平,正义和效率,26,第三节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一、经济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的特征 公益诉讼属于客观诉讼 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的多元化 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特别化 公益诉讼采用一体化的制裁手段 经济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27,第三节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二、 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单凭行政管理而排斥公民参与、忽视社会力量作用的单轨运

16、行机制反而使我国的社会经济公益侵害问题呈愈演愈烈之态势。对传统诉讼法理论加以突破,畅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渠道,建立能够吸收公众参与社会经济公益维护的经济公益诉讼机制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 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1.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理论基础 2. 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现实基础,28,第三节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三、 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制度设计 经济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1)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 (2)特定的社会团体,包括消费者协会、各类环境保护组织等非政府组织 3)特定的公民个人。,29,第三节 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三、 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经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2.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案件 3.垄断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4.消费侵权案件和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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