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主 编 叶林 黎建飞,第十章 公司的类型,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一人公司 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节 上市公司,引例,股份合作制公司的法律性质及其公司法适用 思考:股份合作制公司是否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能否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一、学理分类 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一、学理分类,1.按照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类型划分 这是最重要的公司分类方式按照该标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划分 按照该标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一、学理分类,3.按照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划分 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公司可能在彼此之间存在某种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这种控制关系可能是合同控制、资产控制、人事连锁等依据该标准,公司可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4.按照公司管辖系统划分 依据公司管辖系统,具有管辖和被管辖关系的公司被划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一、学理分类,5.其他分类 按照公司国籍,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按公司成员机构的地区分布,公司可分为地区性公司、跨地区性公司、全国性公司和跨国公司; 按公司投资主体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公司、集体所有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及外商投资公司。
在英美法系上,以公司股票是否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为标准,公司可分为开放式公司和封闭式公司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据此,我国现行立法未承认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除包括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两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特殊企业类型,但未被纳入《公司法》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点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若干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股东人数受到限制 4.公司的封闭性 5.设立程序和机构设置简化,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1股利分配请求权 2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3新股认购优先权 4表决权 5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6查阅、复制权 7对股东会、董事会瑕疵决议的诉权 8代表诉讼提起权 9反对股东的收购股权请求权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案例10—1】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缴纳的出资,称为“出资额”,由此形成的股东权利,简称为股权 因此,所谓股权转让,即为股东以股权为标的物而进行的特殊买卖行为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是一种要式行为,不仅需要转让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还要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通常情况下,只有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股权转让才具有对抗公司外第三人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必须尊重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是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继承法规定,自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财产继承与股权转让具有相似性,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公司的特点,应当斟酌其他股东是否愿意与股权继承人继续经营公司事务 我国《公司法》第76条特别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案例10—2】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点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点,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在公司法上,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1典型的资合性公司 2公司发起人的人数须受到法定限制 3设立条件和程序比较严格 4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5公司信息公开程度较高 可见,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便利集资、分散风险、结构稳健的优点,可以较好地实现资本稳定性与股份流通性的结合;但其设立标准较高、运行机制比较复杂,更适合于资金规模较大的公司采用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有以下11点: 1股利分配请求权 2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3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 4表决权 5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6临时提案权7查阅权 8建议或质询权 9对股东会、董事会瑕疵决议的诉权 10代表诉讼提起权 11反对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高度关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流通性,而并不过分看重股东之间的信任与信赖。
现行《公司法》专节规定了股份转让制度根据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份的转让采取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不记名股份转让,由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针对股份转让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公司法》还规定: 1对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2对公司私募股份在上市后的转让限制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4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5对公司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的限制第四节 一人公司,一、一人公司的本质 二、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一、一人公司的本质,【案例10—3】日本北川钢材事件 一人公司(one man company;one member company),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修改后的《公司法》首次正式承认了这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现行《公司法》在承认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同时,为了防止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借鉴国外立法及我国司法实践经验,规定了适用于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 1公司资本必须符合更严格的规定。
2对自然人成立一人公司的特别限制 3对公司性质的特别公示要求 4简化公司机关的设置 5年度审计制度 6一人公司的公司人格否认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性,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法律特征如下: 1股东性质的特殊性 2股权结构的特殊性 3公司机关的特殊性二、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公司法中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之变迁 我国《公司法》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和经营宗旨出发,专门设置如下特殊规则: 1国有独资公司无须设立股东会 2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3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置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六节 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与程序 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上市公司的特殊性,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形态,自应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属性,还同时具有某些特殊性: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形态。
2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上市公司是公众持股的特殊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与程序,1上市条件 据《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须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由此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定向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都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2)须达到法定股本金标准,即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与程序,(3)须符合法定股份的分散标准即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须达到合法经营的基本条件,即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还可以规定高于前述条件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与程序,2上市程序 申请股票上市的基本程序是以下6点: (1)股东大会就股票上市作出决议 (2)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聘请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准备上市申请所需材料 (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提交法律规定的申请文件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与程序,(4)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5)在规定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6)股票上市交易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其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主要通过编制、发布定期或者临时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1中期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2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3重大事件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有义务立即将该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四、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但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我国《公司法》设置如下特殊规则 1特别表决事项 2独立董事 3董事会秘书 4关联交易表决规则,思考题,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并比较其优劣。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主要权利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遵守的特殊规则 4试比较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5试述公司少数派股东权利保护的途径 6试述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8试析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其完善思考题,9试析上市公司特殊义务的法理依据 10案例分析 某国有企业准备改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现企业内部拟制的改制方案中决定将公司所有资产清产核资后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新公司的投资,原企业厂长赵某、副厂长李某、张某、孙某担任新公司董事会成员有职工提出新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厂长赵某遂指定企业工会主席吴某进入公司董事会担任职工代表 问:该改制方案是否可行?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