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非法行医案谈具体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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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起非法行医案 看具体法律适用 刘志芳 2009.12.衡水,【案情介绍】,患者黄某2009年10月8日上午约8时许,因患肺心病、哮喘,在其丈夫陪同下前往鹏跃大药房看病。药房合伙人、该村乡村医生李某某在药房旁边另一个房间内(自己的住所)为患者配置了葛根素3支(患者自带药品)和葡萄糖注射液的液体。当实施静脉输液约30分钟时,患者突感胸闷不适、面部及四肢青紫。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之子刘某于2009年10月8日21时,分别向县公安局、卫生局、食药局报案。有关部门连夜进行了调查取证: 1、鹏跃大药房是庄某与李某合伙经营的,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该药房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情介绍】,2、庄某

2、,2007年7月毕业于卫校,系某乡中心卫生院合同制职工,2007年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008年7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地点为该乡中心卫生院,在该卫生院药房工作。 3、李某,1997年7月毕业县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专业,2002年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乡村医生证书”,2004年6月取得河北省统一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注册在乡中心卫生院。 4、李某所在村为乡中心卫生院所在地,根据县卫生局制定的县乡村办医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该村没有设村卫生所。李某所称“村卫生室”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情介绍】,5、县公安局依法立案,并致

3、函县卫生局称,死者儿子控告鹏跃大药房刘月、李莹莹涉嫌非法行医罪,需贵局认定庄某、李某是否有医生执业资质,二人的医务活动是否非法行医。县卫生局函复称:经核实,根据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庄某与李某均具有法定的执业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认为李翠荣在李莹莹家中输液,不符合非法行医五种情形的认定条件。县公安局据此撤案。,【案情介绍】,2009年10月19日,死者儿子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县卫生局给县公安局的答复”,确认李莹莹、刘月的非法行医的行为。 2009年10月22日,死者儿子向卫生部举报,要求查处庄某和李某非法行

4、医致人死亡,县卫生局副局长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问题。 2009年10月24日,李某、庄某在村委会的调解下一次性给付死者亲属安慰款35万元。,【案情介绍】,2009年11月3日,县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卫医罚2000012号),称:李莹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予以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一、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 (一)何谓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 无证行医 具体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

5、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

6、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二)非法行医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 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三)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 1、非法行医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多样。 2、非法行医罪属于刑事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相对较少,定罪标准更严。 3、罪与非罪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7、解释加以区分。,(四)行政执法涉嫌发罪案件移送,1、符合涉罪的移送标准 2、符合涉罪案件移送程序 (1)成立专案组 (2)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3)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4)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处理 3、不移送涉罪案件的责任,三、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 1、罚款额度偏低。 2、未没收其违法所得。 3、其他履行法定职责,四、本案行政复议,(一)本案复议对象与复议机关是谁? (二)复议范围与申请期限,五、关于违法医疗广告的法律适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适用有关事宜的函复(卫办证法函20091025) 2009.11.24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在医疗广告监管职权上作了调整和划分。该办法已经国务院备案。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设定法律责任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依法实施处罚。 3、“多次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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