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授课ppt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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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概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高圣平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方面,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

2、非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或加以干涉。另一方面,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一方面是指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

3、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案例 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卖于某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乙支付了价款,因为管理部门正值放假,故没有进行及时的过户登记。但是某乙已经搬进了住房。其后,房价高涨,某甲又将房屋卖于并不知情的某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某丙于是要求某乙搬出住房,某乙以自己订立合同在先并且已经支付了价金为由拒绝搬出,于是某丙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试问:谁最终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某乙是否应当办出住房?,案例 199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1998年,乙出差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

4、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试用物权效力理论分析,丙能不能要求乙搬走?,【案情介绍】 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乙因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与甲发生纠纷。 【问题】 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

5、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第二,权利内容不同。第三,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 第二,存续期间不同。 第三,权利性质不同。 第四,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第五,客体不同。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确立了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上的平

7、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保护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 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三是保护的平等性。,该原则的价值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固有内容,也是促进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二,平等保护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第三,平等保护体现了对民生的最大关注。 第四,平等保护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主义,又称物权法定原

8、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以法律规定者为限,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类型强制,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的物权种类(类型法定原则)。 类型固定,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这种清楚界定的必要性,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中,作出类型化的强制规定。这体现于两方面: 1.物权法中所有可能的物权性权利,都必须在法律中固定下来,此即所谓的类型法定原则。 2.依第一项原则所可能成立的权利,其内容至少在轮廓上须由法律强制性地予以确定(内容法定原则)。 因此,在上述两方面,当事人的契约自由确切地说,是契约内容形成自由受到了限制

9、。当事人虽然仍可自由地决定,是否要设立一项物权(设立自由),但哪些类型的物权可供他们考虑,以及这些物权具有哪些内容,则是由法律至少自类型上看是如此,并且大多是强制性来规定的(没有或者说极有限的内容形成自由)。,检 讨,物权法定无视说。此说主张根本应无视物权法定主义之规定,盖物权法定主义整理旧物权制度以及防止封建时代旧物权之机能业可实现,而习惯法乃是社会生活自然发生,不仅无阻止可能, 其如横加阻止反将有害, 况保护土地之利用人 既为物权法之趋势 ,则自保护土地利用人之立场 ,亦应承认习惯法上之物权 。 习惯法包含说。此说主张法令未规定事项之习惯与法律既有同一效力,检 讨,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此

10、说主张物权法定主义所指之法律固不包含习惯法在内,然自物权法定主义之存在理由言,如依社会惯行所发生之物权与物权体系之建立无碍,例如与近代所有权之观念不相矛盾,且非物权法定主义所拟排除之封建物权而又无碍于公示时,物权法定主义之规定即失其适用之根据 而不应受其拘束。习惯法上所成立之此种物权自应予以承认。 物权法定缓和说。此说认为新生之物权,苟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立法旨趣,又有一定之公示方法时,应可自物权法定内容从宽解释之方法 ,解为非新种类之物权 。,检 讨,物权法定主义的僵化和保守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的共识 ,但从提出的各种解决方案来看,呈现三个特点: 第一 ,都持缓解或克服的态度 而无彻底抛弃者 ;

11、第二, 都强调物权法定和习惯的冲突, 适用范围极其有限 ;第三,缺乏具体的操作运行规则, 未尽如人意 。,检讨,“物权严守法定主义的结果,使得私法自治只实行了前半段,规范财产流转的契约法标榜自由,规范财产分际的物权法则充满强制。但民事财产法实际的发展,却显示债与物的不可切割,绝不只限于担保物权的从属而已,这也证明为德不卒的契约自由已造成民法回应社会变迁的重大局限。此所以德国学者检讨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无不强调和鼓吹物权的债权化,也就是自由化”。,检讨,所谓形式理性 ,除了语言的压缩提炼和体例的对仗排比外, 最后而绝对不是最不重要的,就是保持民法和整个社会体制动线的流畅。 换言之。 民法条文不仅在

12、概念上抽离于具体社会的物质条件与精神状态, 而且还要使这些抽象条文一旦适用于具体社会时 ,能和该社会其他部分的运作不至捍格 。形式理性绝对不是塑造一个民法的独立王国或租借地。 果如此, 它仍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实质理性 ,只有当民法和体制的其他部分不只是和平共存, 而是相互包容, 乃至出 社 入 资或出 资 入 社, 才可见其形式理性的精髓 。,物权法定的界定,我国学界对物权法定主义之“法”有以下几种理解, 一是仅指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法律,而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之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法律及国务院制

13、定的行政法规; 三是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还包括行政规章、国家政策等; 四是除了上述规范之外,还包括习惯(法)。,1.确立物权法定主义的根本宗旨,在于使物权创设尽可能规范化和统一化,以便公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对“法”作广义解释,物权法定主义的这一宗旨将很难实现。因此,行政规章、国家政策、习惯(法)不能作为创设物权的法源。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本不属于物权法定主义之“法”的范畴,但我国立法现状实不容许某一应确定为物权的权利尚需经过漫长的过程方能被规定为物权,明确行政法规为物权法定主义之“法”之一种,有利于及时对社会发展中新出现的物权类型予以确认,也能较好地维系物权体系的稳定

14、性。 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尚需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并不单指物权法。法律中,除物权法外,其他可能规定物权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物权制度的规定;再如矿产资源法有关探矿权以及采矿权利的规定;再如森林法、水法、渔业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也都包含一些物权制度。,4.物权法定主义意在禁止物权的任意创设,同时避免不良的物权制度影响社会经济的进步,因此,不得依合同变更物权内容、不得依习惯法创设物权实乃物权法定主义最基本的精神,承认习惯属于物权法定主义之“法”的范畴无异于否定物权法定主义。如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欲创设新的物权种类,除立法之外,实难以通过其他方法使其取得

15、物权地位。 第一,我国的民法法源与德国、日本、法国等国不大相同。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如“宜粗不宜细”、“需要什么,制定什么”等的特质,造成我国民法法源中法律层面上的规范意义较弱,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层面的规范意义较强,同时不承认习惯(法)的法源地位。,第二,物权法定主义的社会功能在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上的作用实不可没。如果允许当事人依习惯(法)创设物权,势必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构成潜在的威助。 第三,依习惯创设物权,背离现代法治精神,实不足取。而且,确认习惯创设物权事实上授予法院以物权创设权,不仅背离我国权力体系制度,法院是

16、否能够胜任还颇值怀疑。 最后,实证表明,所谓习惯创设“物权”仅仅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范围,所有权被排除在创设之外;“某些法定物权之外的物权的设定或者法定物权设定程序之违反,不一定导致权利设立行为的无效。当实务上对这些权利予以保护时,实为对债权的保护”。也就是说,实务认为对“习惯物权”给予债权保护足矣。,物权法定的内容,关于物权法定的内容,学者间观点不一,举其要者,有以下几种: 第一,物权法定主义仅指对物权类型的限制。 第二,物权法定主义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内容强制) 。 第三,物权法定主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内容,禁止物权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三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 第四,物权法定主义包括四方面:一是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二是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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