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01103-wd-101123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81464565 上传时间:2019-02-21 格式:PPT 页数:21 大小:338.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01103-wd-101123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01103-wd-101123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01103-wd-101123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01103-wd-101123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01103-wd-101123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01103-wd-101123》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01103-wd-101123(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解析,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十一月,2,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二:履行交付义务,需要证据佐证 案例三:交付认定依据,深度衡量标准 案例四:设计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五:专业意见明确责任,按比例赔偿 案例六: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目 录,3,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案情: 上海鸿田仓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尤嘉娱乐总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2年9月10日,尤嘉公司(由顾友法代表)与鸿田仓公司(由毛彦代表)签订尤嘉温泉浴场设计协议书,委托鸿田仓公司进行浴场设计。 毛彦于2003年初离开鸿田仓公司,

2、鸿田仓公司未告知尤嘉公司。 2003年6月25日,顾友法与毛彦又签订协议书,终止了上述设计协议书。,4,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判决: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自鸿田仓公司接受尤嘉公司委托设计开始,即由毛彦作为鸿田仓公司的代表,先在设计协议书上签名,后又在收款收据上盖章、出具图纸、协商终止协议等,整个履约的一系列行为均由毛彦直接代理行使。虽然毛彦在2003年初离开公司,但鸿田仓公司并未告知尤嘉公司,尤嘉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毛彦具有鸿田仓公司的代理权。据此确认毛彦签订的

3、协议书为表见代理鸿田仓公司的行为,鸿田仓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5,案例一:员工离开对方不知,构成表见代理,解析: 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会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会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等。 人员变动应及时通告对方,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6,案例二:履行交付义务,需要证据佐证,案情: 广州市世基置

4、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智海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0年11月24日,世基公司(甲方)与智海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世基豪园的工程设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包括基础施工图、单体初步设计、单体建筑报建图、建筑施工图等。甲方根据乙方设计文件的交付进度付款。后双方终止合同,对于已完成工作量产生了争议:甲方称乙方仅完成部分设计工作,乙方则称其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7,案例二:履行交付义务,需要证据佐证,判决: 由于智海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图纸目录为其自行制作,文件收发单为复印件,世基公司又对此予以否认;智海公司提交的图纸不能证明其完成的实际时间以

5、及已将图纸交付给世基公司。 智海公司提交的证明仅表明世基公司将智海公司设计的项目设计图纸一套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并没有具体指明图纸的张数、项目和内容,不足以支持智海公司已交付全部设计文件的主张。且智海公司承认部分图纸上并没有其盖章,因而不能进行合法施工。 由于智海公司就其主张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故其无权要求世基公司支付单体初步设计之后的设计费。,8,案例二:履行交付义务,需要证据佐证,解析: 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诉讼中,

6、设计单位应对其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交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特别注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关证据材料的获取及保存,例如要求委托方出具确认收到的收据,并保证交付的设计文件在形式具有完备性等等。,9,案例三:交付认定依据,深度衡量标准,案情: 北京长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中国北方化学工业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2006年4月28日,北方公司(甲方)与长越公司(乙方)签订设计合同书,约定北方公司委托长越公司进行办公室装饰设计工作。工程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长越公司称交付了图纸共计29张,北方公司则称仅收到部分图纸共计21张。且长越公司未能提供已交付图纸的相应证据。 关于设计深度,长越公

7、司主张达到合同要求即可,而并非北方公司所坚持的需符合施工图要求。北方公司辩称未达到施工图的要求即是未完成合同设计。,10,案例三:交付认定依据,深度衡量标准,判决: 1、由于涉案工程现已竣工,而竣工的前提即各项工作合格,故可推定存在合格的设计图纸,而合格图纸的来源,或为长越公司交付,或为北方公司自行设计或委托第三人设计。在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的情形下,没有证据表明北方公司针对8张图纸向长越公司提出过异议,亦未有事实表明该8张图纸系由其自行设计或者委托第三人设计,故法院推定长越公司已完成所涉工程的图纸数量。 2、没有证据表明北方公司为第三方另行支付了因设计不详细导致的施工造价,相反,从其结

8、果看已确认了设计单位满足验收的事实。故北方公司对其设计深度的异议即使存在,亦应推定其认同当时的履行情况。,11,案例三:交付认定依据,深度衡量标准,解析: 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认定设计资料是否已全部交付。在工程已全部通过验收并使用的情况下,若委托方对设计单位未交付全部图纸及设计深度不够的主张,只有其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可能不被支持。但是,设计单位仍应尽量获取充分的证据,以提高

9、法院对于客观事实的确信度。,12,案例四:设计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案情: 泰安市金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与河南正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8年11月2日,正粮公司与燕东公司、金厦公司(燕东公司代表)签订了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正粮公司委托燕东公司、金厦公司进行粮仓设计。工程竣工交付后,粮仓在刚投入使用尚未达到设计容量时即出现墙体外拱,致使该库房部分报废,部分需整体加固。正粮公司遂申请法院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粮仓出现的墙体、砼构件变形开裂,是金厦公司的设计出现重大失误造成的;且经计算所需的加固费用为138.85万元。正粮公司实际支出加固费用235万元。,13,案例四:

10、设计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判决: 1、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既然委托南阳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设计是否存在问题进行了鉴定,也采信了该中心的鉴定结论,那么加固工程所需费用,也应按鉴定书确认的138.85万元作为依据。燕东公司和金厦公司应共同赔偿正粮公司经济损失138.85万元。 2、由于工程已竣工,且出现重大设计质量问题,继续完善设计已无可能,故原审三被告(燕东公司、金厦公司及燕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燕)应在各自收取的设计费数额内承担返还责任。,14,案例四:设计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解析: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

11、赔偿损失。 本案中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仅8万元,但由于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不合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委托方造成了损失,法院判令设计单位不但要返还全部设计费,还要赔偿委托方高达138.85万元的损失。由此可见,赔偿损失的金额并不会因合同约定的设计费金额而受到限制。 赔偿限额约定的效力问题。,15,案例五:专业意见明确责任,按比例赔偿,案情: 昆明理工大学诉云南帝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设计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0年,理工大为白龙校区足球场边的挡墙工程,与勘察院(勘察单位)、设计院(设计单位)、帝豪公司(施工单位)订立了合同。施工完毕后挡墙出现变形、裂缝等质量问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理工大不

12、得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了二次加固。根据云南省建筑结构与地基工程专家组就挡墙工程质量问题出具的技术咨询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组织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或问题。,16,案例五:专业意见明确责任,按比例赔偿,判决: 由于挡墙已被覆盖客观上不能通过司法鉴定查明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且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出足以反驳对方的事实和相反证据,在此情况下,在对技术咨询报告综合分析后法院对该报告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该技术咨询报告能够就双方争议的专业性问题向法院提供可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涉案挡墙出现问题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人为因素。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失误导致挡墙质量问题,有关单位

13、应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按比例赔偿第二次勘察、设计、施工的费用。,17,案例五:专业意见明确责任,按比例赔偿,解析: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因此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原因通常需要委托专业部门进行评定。在确定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归属时,法院通常会借助于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或其他专业意见,同时法院也会对鉴定结论、专业意见的逻辑性、客观性、中立性及专业性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 在确定责任人之后,法院会综合全案情况,对损失如何确定及责任如何承担进行判定。,18,案例六: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案情: 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

14、诉案 安阳公司与清水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清水公司对该项目的工程设计及晒图、打印、复制、制作文本的工作均是在其公司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区完成的。原告安阳公司因与清水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清水公司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对其管辖异议的裁定,向安阳市中院提起上诉。,19,案例六: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判决: 安阳公司与清水公司签订的是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由于清水公司对该项目的工程设计及晒图、打印、复制、制作文本的工作均是在北京市海淀区完成的,有晒图社、图文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托运公司亦提供证据证明其承担了工程图纸的外运工作,因此本案中工程设计合同

15、的实际履行地应为北京市海淀区。 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工程设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安阳市中院裁定撤销殷都区对于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20,案例六: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认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若参照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技术咨询合同以受托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则可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1,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