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总论第十三章共同加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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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共同加害行为,第一节 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数个加害人 (二)须各个加害人的行为都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 (三)各加害人的行为必须具有关联性 1.需要主观要件的共同侵权行为 2.无须主观要件的共同侵权行为 (四)必须造成了受害人损害,二、意思联络是否应当作为共同加害行为构成要件的讨论 (一)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必备要件的理论意义 1.如果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取消意思联络这一要件,将会严重地背离侵权行为法中“自己责任”的原则,不适当地扩大连带责任的范围。 2.如果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取消意思联络这一要件,必将无法正确地区分共同侵权行为、单独的侵权行为与共

2、同危险行为。,(二)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必备要件的实践意义 对于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仍然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个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即共谋,对于那些没有共同故意,而是出于共同过失,或者根本就没有任何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仅仅是因为偶然的原因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应当统一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研究。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应当依据因果关系的不同而判定,各个行为人究竟是就受害人的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加害部分不明的共同危险行为),还是各自依据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取决于其中因果关系的判断。,第二节 共同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一、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产生连带赔偿

3、责任的前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也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中一人或多人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义务人内部的责任份额或者约定只具有内部效力,对赔偿权利人不产生约束力。,二、连带赔偿责任人之间的分摊 1.平均分摊法(pro rata)。依据平均分摊法,每个被告分担平等的赔偿份额。 2.比较分摊法(comparative contribution)。此种方法又可以分为两种:“纯粹的比较过失分摊法”和“相对的比较过失分摊法”。,三、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第1款第2、3句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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