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十讲,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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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概 述,第二节 形 式,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第一节 概 述,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同一犯罪。,该概念揭示共犯质和量的特点。,研究意义,解决共犯的刑事责任问 题,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一)犯罪主体:须是两个以上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人。,一、成立条件,单位,是法律规定能成为某种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自然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称间接正犯。,一、成立条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人。,(二)客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

2、犯罪行为,各共犯人行为尽管在具体分工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结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表现形式,1、多数为共同的作为;,2、作为与不作为结合;,3、少数为共同不作为。,分工情况,1、实行行为,2、组织或教唆行为,3、帮助行为,(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人。,(二)客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成立条件,(三)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相同故意,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共同直接故意,故意形式,共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结合,意思联络,各共犯人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单独地实施犯罪,而

3、是与他人配合一起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犯罪,有共犯故意,且暗中配合、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而另一方只有单独犯罪的故意,并不知道有他人配合自己共同犯罪。,争议,对知情一方能否构成共犯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多数人认为其为间接实行犯。,二、例外情况,(一)共同过失犯罪,应根据各自所犯的过失犯罪分别定罪量刑。,(二)一方故意而另一方过失的行为彼此联系,应按照行为人各自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分别论处。,(三)同时犯或先后故意犯罪,同时犯:二个以上并无犯意联络的行为人,于同时、同地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针对同一目标实施相同性质的犯罪。,应以其所犯罪行分别定罪处

4、罚。,(四)超出共犯故意之外犯罪,应由实施该犯罪的人单独负责,而其他人只按原来的共犯论处。,(五)事前无通谋而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应根据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实施的具体行为分别定罪处罚。,(六)有共同故意无共同行为,应由教唆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节 形 式,即共犯的结构,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内部结构形式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方式。,一、分类,必要共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 施犯罪而组成的较 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二、犯罪集团,特征,1、人数较多:至少三人以上;,2、有一定组织性;,2、有一定组织性:,(1)组织形式: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组织纪律:视组织严密程度而有区别。,3、有相对稳定性:

5、,(1)犯罪活动的长期性;,(2)组织形式的持续性;,(3)成员的相对固定性。,4、有明确目的性,其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并通常有预谋、有计划的进行。,1、作为共犯组织形式的集团:,分类,行为人参加集团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而是要在参加后又实施了某种犯罪才定罪处罚。,2、单独构成犯罪的集团:,只要行为人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集团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独立犯罪并且既遂,如果又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应数罪并罚。,总结,认定犯罪集团,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集团与非集团的界限。,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分工分类法,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作用分类法,主犯,胁从犯,从犯,我国刑法采以作用分类为

6、主,分工分类为辅法,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第26条第1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一、主犯,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聚众犯罪,(1)构成共犯:刑法不仅仅处罚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主犯;,(2)不构成共犯:刑法只处罚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是主犯。,3、其他主犯:,即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总结,首要分

7、子不一定是主犯, 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第26条第3款: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4款: 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事责任,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的而非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2、对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按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二、从犯,1、次要作用,(1)次要的实行犯;,(2)次要的教唆犯。,2、辅助作用,主要指一般帮助犯。 但个别重要的帮助犯也可认定

8、为主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即一般比主犯轻。 并非所有从犯受到的实际处罚都一定比主犯轻。,刑事责任,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三、胁从犯,不愿意或不完全自愿参加,而在其他共犯人的暴力威胁或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认定一,认定二,应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即轻于从犯。,刑事责任,犯罪情节,1、被胁迫的程度轻重;,2、在共犯中起的作用。,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而自己并不直接参加犯罪实施的犯罪分子。,四、教唆犯,客观方面: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成立条件,不以被教唆者实施为条件,(1)共犯教唆犯:,教唆行为不仅引起被教唆人产生犯罪决意,且导致其进一步实施犯罪。,(2)独

9、立教唆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主观方面: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故意,无意或过失引起不成立,(1)共犯教唆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皆可;,(2)单独教唆犯:直接故意。,区别于以教唆方式实施的独立犯罪;,应将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区别开来;,认定,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应以间接正犯论处;,教唆犯只对所教唆犯罪负责,而不对被教唆者的过限行为或其他犯罪负责。,对共犯教唆犯,应按其在共犯中所起作用处罚: 或主犯或从犯或胁从犯。,刑事责任,对独立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者犯罪,应从重处罚;,情形,(1)拒绝教唆,未生犯意; (2)当时起意,后未实施; (3)教犯甲罪,实犯乙罪; (4)教唆犯罪,已有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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