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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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课程名称,刑 事 审 判 实 务 专业选修课 讲授人:韦 波 邮箱:LZSWB27163.COM,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课程介绍,课程目的与特点: 法律职业性质决定专业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的重要性; 以法学专业理论为基础,了解法院刑事审判实务的工作要点; 重点培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六章 刑事案件量刑规则,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内容提要,1、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2、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3、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9/2/

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一)量刑不规范的原因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个重要方面,定罪是基础,量刑是对犯罪行为所作的最终评价,是刑事诉讼活动成果的最终体现。 量刑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有: 1、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 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当中,上下限差在5年以上法定刑的有270多个,占总数的40%。法定刑宽泛的问题非常突出,法官裁量权空间很大。,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3、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2、量刑情节的适用缺乏量化标准 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很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同一个量刑情节可能会因法官掌握的尺度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功能,从而造成量刑结果不一样,最终导致量刑不均衡。 例: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3、缺乏一套规范的科学的量刑方法 量刑是对被告人所应判处刑罚的度量。传统的量刑方法可以说是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法官根据案件

4、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个案件,往往会有不同估法。,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4、缺乏一套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量刑程序问题一直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我国1979年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均没有对量刑程序予以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二者由同一个诉讼程序解决,属于定罪和量刑程序混合的模式。,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二)刑事案件

5、量刑规范化改革目的和意义 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 主要任务是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裁量空间比较大的情况下,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确保量刑公平公正。 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于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量刑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

6、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实体方面: 1、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 2、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 程序方面: 1、引入量刑建议; 2、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

7、意见(试行),(一)量刑的指导原则(略)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是指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A 量刑起点特征: a 针对具体犯罪; b 一般既遂状态下; c 是一个刑罚点,不是幅度,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B 确定量刑起点的方法: a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

8、实。不仅是指构成某个犯罪(基本罪)的最基本的犯罪构成,也包括重罪(轻罪)或者更重罪(更轻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如: 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如: 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就只有一个基本犯罪构成。 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就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和相应的法定刑,分别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9、刑。,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b 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根据: 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要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刑法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

10、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特定犯罪构成;八种情形都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特定犯罪构成选择要件,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c 准确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是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量刑起点的高低取决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对于数额型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犯罪数额的大小,对于非

11、数额型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客观要件行为。 量刑指导意见根据不同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确定了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例如: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就具体犯罪而言,需要根据伤害的部位、伤害的程度等罪质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量刑起点。,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

12、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基准刑含义: 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情况下,根据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内涵特征: A 基准刑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犯罪构成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加重结果事实。如交通肇事犯罪超过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数额等。 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

13、刑情节事实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B 基准刑由量刑起点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组成 如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妨害公务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C 基准刑体现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 在没有其他量刑情节情况下,基准刑就是宣告刑,即基准刑就是该具体犯罪事实所应判处的全部刑罚量。,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2019/2/21

14、,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确定基准刑的根据 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事实而言,其根据是犯罪构成事实。 犯罪构成事实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切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如: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三人重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是案件的全部事实。 分析基准刑根据: 被告人致三人重伤是案件的犯罪构成事实,自首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致一人重伤是达到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被告人所重伤的另外二人的事实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

15、实。,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A 属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 “数额型”犯罪一般根据犯罪数额大小确定适用法定刑,只要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法定刑的起点,便可构成该罪,犯罪数额超出起点的部分应当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例如: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犯罪构成要件,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只要分别以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确定其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用以充足构成要件的要求;超出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

16、犯罪数额,则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B 属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次数” 对于非数额型犯罪而言,每一次犯罪都是独立的犯罪构成事实,在多次犯罪情况下,一般以其中最重的一次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用以充足构成要件的要求,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次数,则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对于数额型犯罪的“犯罪次数”一般不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如果多次犯罪的,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考虑,予以从重处罚。因此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犯罪次数为抢劫、强奸等非数额型犯罪的增加刑罚量的根据,而没有规定为抢夺、诈骗等数额型犯罪可增加刑罚量的根据。,2019/2/2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C 属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结果” 犯罪构成要件涵盖多种并列选择的危害结果,具备其中任何一种便可构成该罪,行为造成两种以上犯罪结果的应当增加刑罚量。 例如: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基本罪),其行为可能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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