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商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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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民商法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 外国民商法概述,第一节 民商法的概念及来源,一、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万民法是由一些惯例而形成的习惯法,适用于在罗马的外国人。后随着社会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合二为一 。 近代意义的民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它是调整资本主义社会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法律。,二、商法的概念,关于商法的概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表述 。从各国不同的定义中可见,商法是指规范商人、商业组织和商行为的特别法律。商法的范围涉及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 各国商法体系对商法划

2、分的标准并不相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标准:第一是以主体为标准,认为商法是专门规范商人的法律,以德国1900年的商法典为主要代表;第二是以客观行为为标准,认为商法主要是调整商行为和一定范围的商事交易,而不管从事该行为的人是商人或非商人,以西班牙1885年的商法典为代表。第三是上述两种标准的折中,即结合人与行为两个标准,以法国1807年商法典为代表。,三、民商法的来源,(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罗马国家建立后在一千多年中所形成的奴隶制法,同时也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的民商法有重大影响。 罗马法之所以被传播并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11世纪以后,商品经济开

3、始发达,随着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市民阶层逐渐形成,并开始成为一支社会力量登上历史舞台,他们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制度,而罗马法作为简单商品生产最完善的法便得以复兴。 第二,11世纪以来,学者对罗马法的传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二)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欧洲封建社会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日耳曼法对欧洲封建社会前后曾起过重要作用,对后世资本主义法也有重大影响,尤其对英国法的影响最为显著。 (三)中世纪商法 中世纪的商法是随着商业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商业城市的兴起而形成的。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了两个最早的商事条例,1673年颁布了陆上商事条例,1781年颁布了海上商事条例,这两部法律使得商法第一次

4、在一个国家内得以统一,并对近代商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法国1807年的商法典就是在这两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颁布的。,第二节 近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从民商法的特点和任务出发,近代民商法确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人格平等。每个人都有完全平等的权利能力,不受年龄、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因素的限制。 第二,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私法自治。 第四,自己责任。,第三节 近代民商法向现代民商法的发展,现代民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所有权的限制。 第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第三,无过失责任的建立。 第四,人格权受到特别的保护。 第五,家庭法发生的变化。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基本法,

5、于现代以来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商法的公法化趋势。 第二,商法的国际化趋势。 第三,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第四,商法的技术化趋势。,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两者的关系密不可分。但在民法和商法的编纂上,却存在着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例。 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是:(1)商法之于民法更具进步性,需要不断地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生活,而民法更具稳定性。“商法旨在追求速度和效率,民法旨在保障经济关系的稳定。”(2)商法具有国际性,容易超越国家和民族法律的界限而成为国际法,而民法不具这种特征。(3)商事法院的形成有其独立的历史,由那些更为通晓商业事务的法官来审理商事案件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是:(1)民商分立的立法基础是商人阶层的存在,而在现代社会中,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已不复存在。(2)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凡商行为都是商法调整的范围。但在现代社会,民事行为和商行为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何种行为为商行为难有明确的标准。(3)以所谓商法更重进步,而民法更重稳定来决定民商应分立并非科学。实际上,现代社会立法都采取了进步主义,当法律不适应经济生活的变化时,应及时予以修改,与民商合一与否无关。(4)各国商法的内容并不统一,将其作为独立的部门没有必要。(5)在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也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商法,民商法的内容没有绝对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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