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第八章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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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八章 遗产的处理,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推定: 继承法意见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2)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3)遗产包括财产和财产

2、权利(专利权等),遗产的范围 公民的合法收人。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案例)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主要指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三、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遗产与共有财产 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合伙财产都属于共有财产, 应首先把死者的个人财产份额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区分开。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属于死者应享有的财产部分,是死者的遗产。 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得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只能把其中的一半作为死者遗产,另外的一半属于在世的配偶一方

3、所有,不能列入死者遗产范围进行继承。(案例),遗产与承包经营的财产 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经营的财产,如土地、 企业等,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其承包经营的收益,则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属于遗产。 承包人死亡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民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而不属于遗产。,遗产与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和财产 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如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职工因公伤致残发给的抚恤费,不属于遗产。当本人死亡后,其继 承人不能继承,不能继续领取,但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领取的抚恤费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

4、。 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死亡时,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 恤金和其他生活补助费,是国家对死者家属的关怀和帮助,不是死者的遗产。 公民人身权中的姓名权、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等,也不得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死者生前参加人身保险的,当保险事故发生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应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判定的原则是:如果在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合同所指定的受益人收取保险金;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 的,可以作为遗产,列入遗产范围,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案例),死者生前参加人身保险的,当保险事故发生致被保险

5、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应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判定的原则是:如果在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合同所指定的受益人收取保险金;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 的,可以作为遗产,列入遗产范围,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案例),2、清偿债务应当注意的问题 1) 不能把家庭共同债务作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完全用被继承人的遗产偿还。 2)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按比例偿还,五、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一)无人继承与

6、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公民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留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1)死者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丧失了继承权的; (3)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遗赠的。,(二)无人继承与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办法 1死者生前属于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的,其遗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城乡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成员的,其遗产应归原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案例) 2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无国籍人死亡,其遗产经过公告仍无人继承的,也依上述原则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3如有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

7、可酌情适当分给其遗产 -( 综合案例题),案例1:丈夫的全部财产意外被离婚的妻子获得 2005年5月21日,有二十名乘客搭乘宏远运输公司的汽车前往五台山旅游。在这批游客中,有一名律师,带着他十一岁的女儿;有一位来自意大利的外宾;有两位来自农村的姐妹,有一位在太原农行工作的职工。当汽车行使至中途,被一辆个体户王某开的货车撞翻,二十名游客中有十一人死亡,上述六名人员全部遇难,九人受重伤。交通部门认定货车司机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因律师和他女儿都有继承人,且辈份不同,依据上述规定,推定律师先死亡,女儿后死亡。因律师的父母去世,与妻子离婚,律师的女儿就成了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律师的两处房屋,一部

8、汽车,十万存款,还有巨额的死亡赔偿金,由其女儿全部继承。 女儿继承了律师的全部财产后,律师的前妻是律师女儿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这样律师的全部财产及死亡赔偿金共100多万元财产由不是其继承人的前妻合法获得。而与律师感情笃深的兄弟姐妹,是律师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却无权继承律师的任何财产。,我国继承法推定死亡前后顺序的规定,可能意在避免出现财产无人继承的后果。 但在本案中适用法律规定,却出现了比财产无人继承更为严重的后果。,案例2: 2006年暑假,西安的吴先生带着妻子和上小学的女儿,开开心心地去甘肃敦煌一线旅游,一家三口在外旅游了5天, 第六天在兰州返回西安的途中,吴先生一家所乘坐的大巴和一辆长

9、途车迎面相撞,致使车上七人受重伤,其中包括吴先生的一家三口,由于伤势太严重,吴先生全家无一生还。 吴先生的父母及岳父岳母自然悲痛万分,尤其是吴先生的母亲由于过度伤心几乎为此断送了性命。一个月后双方老人在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了吴先生在2005年11月22日为其本人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载明吴先生为被保险人,其女儿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1年(至2006年11月21日24时止)。保险赔偿金的总额为26万元。,纷争: 吴先生的父母认为该笔保险金应该支付给他们,理由是,被保险人是他们的儿子,受益人是其孙女,因此,不管从哪方面说,都应该是他们的。 吴先生的岳父母认为应该有

10、他们的份,他们的女儿应该享有继承权,因为夫妻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争议焦点: 这一笔保险赔偿金应该属于被保险人吴先生还是属于受益人吴先生女儿的遗产?,法律关于保险金归属的规定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根据该规定,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那么这笔保险金就应该作为被保险人吴先生的财产,如果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那么这笔保险金就应该作为受益人吴先生女儿的财

11、产,财产的归属不同, 继承人及继承的份额就完全不同。 就本案从兰州某医院所出据的死亡证明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吴先生及妻子和7岁女儿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如何认定呢?,推定结论:就本案应该推定吴先生和妻子同时死亡,其女儿后死亡。该笔26万元保险金应该属于吴先生7岁女儿的遗产。由于吴先生女儿系独生子女,无姊妹兄弟,因此,该笔保险金应该由该女孩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即祖父母分得13万元,外祖父母分得13万元。 假设:吴先生女儿先于吴先生死亡,而吴先生妻子推定与吴先生同时死亡双方互不发生继承,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属于吴先生的,26万元保险金应该归吴先生的父母(女孩的祖父母)全部继承,女

12、孩的外祖父母没有继承权。,案例3: A与B系夫妻, A有一个弟弟,B有一个妹妹。某日,因煤气泄露,双方都中毒而死,留 有遗产20万元。 问: 1.遗产20万如何分割? 2.如果A 先死亡,B后死亡,如何分割? 3.如果B先死亡,A后死亡,如何分割?,(夫) A B(妻 ) 10万+10万 弟弟 妹妹,2: A B B妹妹(得20万) 3: B A A弟弟(得20万),案例5: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93年5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 但甲在其妻

13、挑唆下,对邹某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1993年8月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问题: 1、邹某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2、邹某的遗产应依哪份遗嘱继承? 3、若邹某对第二次遗嘱进行了公证,邹某的遗产应如何继承?,1.本案中,邹某在3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后死亡,其口头遗嘱形式上合法

14、。 但继承法第19条还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邹某的口头遗嘱剥夺了未成年又有残疾的丙的遗产份额,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口头遗嘱在内容上部分无效 2. 继承法 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本案邹某的遗产应依口头遗嘱继承。但是,由于口头遗嘱部分有效,所以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丙保留必要份额,其余由 乙继承。 3,若第二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则遗产应按该公证遗嘱继承,即由乙继承存款1万元,丙继承房屋1套,公证遗嘱未处分的存款1万元按最后的口头遗嘱由乙继承。,案例6:董某,男,58岁,杭州市某工厂工会干部。何女,女,28岁,杭州市某局支局

15、职工。 何女之父何某与董某是十几年的同事和挚友。二人都酷爱集邮,并有30多年的集邮史。1992年10月何某患重病,借董某和单位的几位同志去医院看望他的机会,何某提出立遗嘱,于是他本人吕述另一人代书,其他同志作证,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积攒多年的集邮票品全部赠送给挚友董某。 1993年4月,何某去世,在分割遗产时,董某要求按遗嘱接受老友的集邮票品,而何女提出,董某不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董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董某胜诉。,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这叫遗赠。遗赠是通过遗嘱设立的,遗嘱人在设立遗嘱

16、时应明确具体地规定遗赠的内容,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时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本案中何某所立遗赠符合遗嘱成立的条件,是有效遗嘱。应该执行。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案例7案例: 离婚的妻子能继承公公的遗产吗? 谢波早年丧妻,将儿子谢东一、谢东二含辛茹苦地拉扯大。谢东一与黄娟娟结婚后生下女儿谢利利。谢波 晚年 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2000年5月,谢波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谢东一、谢东二未进行分割。 谢东一与妻子黄娟娟因感情不合于2001年6月离婚。2001 年7月10日,谢东一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谢利利要求继承其祖父谢波遗产中属于其父谢东一应继承的份额,黄娟娟要求分割谢波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谢东二的拒绝。谢利利、黄娟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谢东一在其父谢波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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