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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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 -一、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本单位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新选聘的 1953 年

2、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4.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5.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的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三、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1.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不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单位,申请人可直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并填好相应的申报表格。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选,并负责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3.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或直接申报)的申请人,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对拟新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要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并要听取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做出决议。附件 1厦门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第六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2003 年 7 月 23 日通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 号文件关

4、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学位19999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精神及其附件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我校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一、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2、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和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在具体的申请、送审和评审工作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和严

5、格执行自我约束制度。3、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二、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程序1、通过遴选程序确认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2、通过聘任程序在业已确认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范围内,根据当年我校的博士生招收计划和申请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情况、近期的科研成果和获奖情况、近年来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等,聘任本年度招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三、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遴选和聘任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6、,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身体健康情况良好。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新选聘的 1953 年 1 月 1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3、申请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应是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范围内(含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覆盖的博士点专业)的在岗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 ,并能够真正担负指导博士生的实际工作。4、新增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一般在 55 岁以下,应重视有博士学位的年轻教授。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得超过 60 周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导师资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2 周岁;由国务

7、院学位委员会确认导师资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根据年龄、身体和工作情况分别确定受聘年龄。5、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具体指标见附件) 。6、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具体指标见附件)。7、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良好,能胜任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任务。 8、作为人才引进的教师在原所在院校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可直接申请指导博士生的工作岗位,其

8、申请经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直接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9、凡在我校申请兼职博导的,必须是我校的兼职教授,并对我校相应学科建设及博士生培养有重大支持。10、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教学与科研成果特别突出,所培养的硕士生质量优秀,且是所在博士点的学术骨干,符合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可由个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四、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1、资格审查申请人可向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岗位申请表及附录(一式十份),并附送代表性成果三件(包括这些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及使用部门意见的复印件,每件一式三份)以及有

9、关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和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交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申请人所在院(系、所)组织审核,并将每位申请人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岗位申请表及附录在其所在院(系、所)内公布一星期后,连同其他材料交申请人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凡通过有关院(系、所) 审核的申请人,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告本人近5 年来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当前从事的科研工作(项目、经费和重要性等)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分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分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者方为通过

10、。分委员会应从通过审查的申请人中,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限定的名额,择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候选人。在国家新增博士点的年份,各新增博士点的学科带头人和主要学术骨干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岗位的,只要其符合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条件,可简化审核和表决程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对于教学科研成果特别优秀者,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直接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针对其审查通过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的学科、专业领域(限于二级学科),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至少推荐 5 位校外有指导博士生经验且学风端正、治学严谨的同行专家,供校学位

11、评定委员会选聘作为进行通讯评议的专家。校外同行专家推荐名单应保密。2、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专家人数应不少于 3 人。在国家新增博士点的年份,各新增博士点的学科带头人和主要学术骨干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岗位的,只要其符合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条件,可简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程序,由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有关材料直接送校研究生院审核和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推荐的申请人名单逐个进行审查,并根据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的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

12、式进行表决,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做出决议。获出席会议 2/3 以上(含 2/3)委员同意者为通过。4、公示征询意见凡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名单由校研究生院在校内公示,征询意见。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确认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5、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为最终审定。对未通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的申请者提出的复议要求,除非事实证明在审议程序上有错误,并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事实存在的可以提请复议,其余一概不进行复议。五、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聘任程序1、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可向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招收培养

13、博士研究生的申请,并填报招收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计划表;2、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招生的指导教师工作条件和能力进行综合评议,并根据本学科的招生计划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选,将推荐名单报送研究生院。3、研究生院根据本实施细则附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及复核,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审定当年聘任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学校招生办公室据以编制招生目录,纳入当年招生计划。4、已经纳入聘任名单并列入招生计划,但计划年度未能招生者,列入未上岗名单,不享受博士生导师待遇。聘任并已上岗者如遇无在学博士生的情况(原有博士生毕业,未招收新生)即为自行下岗,同样不再享受博士生指导教师待遇。所指导的博士生有经批准延长

14、学习期间者,导师列在聘任名单内,但因该博士生延期毕业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均由其导师支付。凡 3 年未能上岗或 5年内上岗不合格者(未能培养出 1 名博士生),其聘任资格自动取消,不再纳入聘任计划。如拟继续招生,则需重新申报参加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并经评审通过,重新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后方可纳入聘任程序。5、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可从具备条件当年算起,连续 4年直接纳入招生计划:(1)其培养的博士生获国家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2)其培养的博士生在学期间或毕业后两年内获国家级科研奖(排序前三名,含国家社科奖);(3)本人学术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序前两名,含国家社科奖);

15、(4)总理基金获得者;(5)国家“百千万人才”人选者;(6)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入选者;(7)获得特聘教授资格的“长江”学者、“闽江”学者等。六、质量保证和约束机制遴选和聘任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为此,应健全质量保证和约束机制。1、如实填报有关材料申请人必须正确对待遴选和聘任工作,务必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材料。申请人所在院(系、所)和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和数据。2、妥善推荐同行专家评审名单同行专家评议是保证遴选质量的关键环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审慎对待,推荐学术水准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治学严谨的相同或相近领域的专家。同时应注意

16、回避原则。3、实行回避制度凡申请作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及本人同批申报的其他申请人的评议或审批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对自己或亲属的有关评议或审批工作。4、受理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责任受理个人或组织对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过程或结果提出的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席应通过组织集体讨论,对有关异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合理仲裁。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异议,可根据情况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或组织专家小组审查的方式进行认定。5、纪律约束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必须从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的大局出发,坚持原则,出以公心,认真负责,坚决遏止不正之风。申请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评审人员施加影响。七、时间安排选聘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一般每两年(逢双年)举行一次。结合国家新增博士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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