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鼓励这类公职人员离岗创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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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鼓励这类公职人员离岗创业,3年留职不停薪!2017-07-13 基层政库来源 | 首都之窗,北京人社导 读北京市人力社保局7月5日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中,拥有创业项目或者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采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等创新模式,在离岗创业3年期间,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和社保待遇;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即便创业不成功,也可以重返原单位。据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将享受创业“进可攻退可守”模式离岗创业,包括人事关系、基本工资、社保待遇在内的基本待遇三年不变。这些福利你知道

2、吗?!权威发布*离岗创业,基本待遇不变*创业业绩,评审职称重要依据*创业失败,可重返原单位市人力社保局7月5日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中,拥有创业项目或者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采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等创新模式,在离岗创业3年期间,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和社保待遇;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即便创业不成功,也可以重返原单位。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集中出台的组合式创新创业支持政策,明确了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六种模式”,即: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

3、业、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业余时间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是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专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让本单位的科研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与技术合作、成果推广转化,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等工作。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按照创新创业要求和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需求,与企业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和机制,选派和鼓励

4、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是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因特殊需要延长到5年。此次集中出台的组合式支持政策,破除了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壁垒,畅通了人才进、出事业单位的通道,启动专业技术人才“共享”新机制,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实现“出得去、回得来、用得活、管得好”,助力北京全国科创中心建设,着力打造北京发展新高地。政策解读哪些人能“走出去”?“坚持首善标准,突破人才体制壁垒,打破对人才的束缚,让人才流动起来,真正实现人才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共享模式。”市人力社保局有

5、关负责人介绍。创新创业的人员范围,是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都可以离岗创业,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和科技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离岗后待遇怎么算?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兼职取酬,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保相关待遇。创业人员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与其他在职人员一样,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家也可到

6、事业单位兼职此次政策,既鼓励人才“走出去”,同时也支持“引进来”,建立科研人才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社会间的双向流动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来去自由、合理流动。比如,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岗位或特设岗位,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对急需紧缺人才采取“柔性吸引”的方法,为人才的双向流动畅通渠道。创业失败还有托底即使创业失败,也不必担心。此次政策建立托底机制一旦创业不成功,离岗创业人员还可以选择返回原单位,仍可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创业期间,个人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将按规定为专

7、业技术人员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保障其流动调出。重要提示离岗创业前得单位“点头”打定了主意,但“说走,还不能马上走”。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及离岗创业人员,还需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即可创新创业。附: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 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属委办局人事(组织)处、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人事处: 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

8、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精神,现就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 (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事业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二)事业单位须与兼职或者创办企业人员签

9、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等事项,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也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 (三)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四)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者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岗位,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工作)。流动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限制

10、,不占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 (六)事业单位须与流动岗位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保密、报酬等;也可签订协议,约定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七)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兼职经历以及在原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资历,可作为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兼职或者创办企业人员在兼职单位或者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九)国家和本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兼职或者创办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支持和鼓

11、励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十)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用于科研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与技术合作、成果推广转化,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等工作。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北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实施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4244号)执行。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对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十一)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按照创新创业要求和与本单位业务

12、领域相近企业的需求,与企业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和机制,积极选派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十二)事业单位须与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变更原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事项,也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也可以约定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的归属,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十三)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取得的业绩,可

13、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自愿流动到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十六)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十七)事业单位须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

14、务,同时相应变更原聘用合同。也可以就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订立协议。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离岗创业期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十八)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离岗创业人员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十九)离岗创业人员的工资福利、考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后可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2. 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所在企业提出考核建议,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原单位决定离岗创业人员停止创业,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3.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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