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班子及安全文明施工监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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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项目班子及质量监管的相关规定一、安全文明施工(川建发2006107 号)(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构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

2、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具体标准规定如下:1、基本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费率表2000 定额费率 (%)2004 清单定额费率(%)序号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建筑工程 0.90 1.20 6一 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单独装饰工程 - 1.20 2单独安装工程 0.30 1.20 2市政工程 0.45 1.20 3园林绿化工程 0.30 - 2整体拆除工程 - 1.20 2建筑工程 1.35 1.80 9单独装饰工程 - 1.80 3单独安装工程 0.4

3、5 1.80 3市政工程 0.68 1.80 4.5园林绿化工程 0.45 - 3二 安全施工 基本费费率整体拆除工程 - 1.80 3建筑工程 1.80 6 9单独装饰工程 - 6 6单独安装工程 1.20 7 7市政工程 1.80 7 9园林绿化工程 1.20 - 6三 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整体拆除工程 - 6 6注:.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 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安装工程标准。2、现场评价费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建筑安全监

4、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现场评价及评分办法。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检查评价。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计算方法为:得分为 80 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 取,80 分以上每增加 1 分,其现场评 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 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现场评价费费率= 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 费率(

5、评价得分-80)3%。、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得分为 7080 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 60%计取。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5、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三)安全文明施工包括的具体内容1、安全施工费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

6、安全宣传的费用;“三宝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 ”(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五临边” (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 护措施;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电气保护

7、、安全照明设施费;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文明施工费“五牌一图 ”的费用;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现场配备医药

8、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3、临时设施费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 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 厕所、 诊疗所、 临时文化福利用房、临时仓库 、加工 场 、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型临时设施等;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排水设施安砌、维 修、拆除的费

9、用。其他临时设施费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的费用。二、建设工程项目班子、质量监督管理(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 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二)关于施工压证的规定四 川 省 人

10、 民 政 府 关 于 严 格 规 范 国 家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工作 的 意 见 川 府 发 200714 号 第 二 十 四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总 监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压 证 施工 制 度 。项 目 业 主 须 在 中 标 人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的 上 述 人 员 的 执 业 资 格证 书 原 件 后 才 能 签 订 合 同 ,至 合 同 标 的 的 主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才 能 退 还 。第 二 十 五 条 严 禁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未 经 行 政 主 管 部

11、门 批 准 ,项 目业 主 不 得 同 意 中 标 人 变 更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总 监 和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 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 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三)关于转包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参考的法律依据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 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 设计、施工承包人向 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 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

13、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 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 总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4、。禁止分包 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8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 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14 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 转包行为。 违反本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 驻相应人员,并未 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 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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