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生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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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課民法與生活,壹、 民法意義和內涵 貳、私有財產的保障 参、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肆、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伍、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求婚篇,O,我要回家和媽媽商量。,靜香嫁給我好嗎?,條件篇,我要你簽結婚契約書。,什麼?,條件篇,1.所有財產屬於我的。 2.孩子姓我的。 3.家事大家一起負擔。,什麼?,對於卡奴是否贊成實施破產法,對於父債子還是否贊成,壹、 民法意義和內涵,一、民法意義:私法的一種,規定私人間相互間權利義務的關係。 (一)狹義民法: 民法法典,包括總則篇、債篇、物權篇、親屬篇、繼承篇。 (二)廣義民法:規範私人間法律關係,如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公司法,一、公司

2、: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二、公司種類,(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票據法,1.意義:匯票、本票、及支票。 2.種類 (1)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

3、付款人(郵局)於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金額,於指定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2)本票,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3)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保險法,1.保險意義: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2.種類: (1)財產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4、 (2)人身保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二、民法內容,(二)財產法,1.債篇:規範債權、債務關係。 2.物權篇:規定物權種類與內容,物權取得喪失及變更原則。,(三)身法法,1.親屬:規範婚姻、家庭制度及父母子女身分關係。 2.繼承篇:遺產繼承與遺囑種類。,三、民法重要概念,()權利能力 1.意義: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和地位。 2.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二)權利主體人,人,自然人,法人,私法人,公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營利社團,非營利社團,1.自然人:生物界人,不分男女、種族,都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只要出生時非死產,人的權利能力。 2.法人:

5、由法律創設成立而得為權利主體的團體,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向法院登記,結束於法人解散、清算。,法人,(1)公法人:依公法而設立法人。國家機關(如五院)、地方自治機關(如各縣市政府) 、農田水利會。 (2)私法人:依私法而設立法人。 A.社團法人:以社員為成立基礎私法人。 (A)營利社團:如台塑公司、大同公司等。 (B)非營利社團:如工會、農會、商會、人民團體、NPO組織)。 B.財團法人:以財產為成立基礎,以公益為目的私法人。私立學校、基金會、寺廟等。,(三)權利客體物或特定人行為,1.意義:受權利主體支配各種對象或特定人行為。 2.物的分類 (1)動產:不動產以外之物。 (2)不動產:土地及其定

6、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四)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1.行為能力:可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1)完全行為能力: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2)限制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的未成年人,其行為須經父母同意,始具法律效力。 (3)無行為能力人: 未滿七歲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限制行為能力VS.無行為能力,1.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2.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3.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

7、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無行為能力,是否無須負任何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2.法律行為,(1)意義:有意思表示且能發生所預期法律效果的行為。 (2)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行為: A.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B.違背公共秩序或社會善良風俗,無效。,貳、私有財產的保障,一、債權:最常經由契約和侵權行為而發生債的關係。 ( )契約: 1.意義:當事人相互做出對立的意思表示,而趨於致法律行為。因契約而產生債的關係 ,也產生權利、義務關係,可請求為

8、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而有滿足其請求之義務 稱為債務 ,當雙方依法履行其相互間權利義務後,債的關係因此而消滅。,2.方式: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也有可能是書面的,契約即為成立。 3.舉例: (1 )買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銀貨兩訖)。 (2)借貸:借用人和貸與人之間約定。 (3)租賃:出租人與承租人契約。,(二)侵權行為,1.意義: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利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 2.舉例: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三)無因管理,並無法律上義務,卻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如見到有人受傷,僱請計程車送醫,可向傷者或其法

9、定代理人請求償還計程車費。,(四)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的事實,受有利益的人因係不當得利,故負有返還得自受損害人之債務。如甲並未向乙租賃土地,卻在乙的土地上種植農作物,導致乙受損害,乙可以在受損害的範圍內,要求甲返還不當得利部份,而甲也有返還之義務。,二、物權,1.意義:人對特定物可直接支配,並具有排他性作用。 2.物權法定主義:除了法律允許外,當事人不能自行創設物權種類,也不能自由約定物權內容。 3.種類:所有權等八種。 自由使用、收益、處分所有物,可排除他人的干涉。 4.轉移: (1)不動產:必須有書面契約,且須經登記,才具法律效力。 (2)動產:只須交付給對方,即

10、產生效力。,三、無體財產權(智慧財產權),1.意義:人類心智結晶創作或設計為標的。 2.舉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参、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一、契約訂定基本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 1.法律倫理價值的崇高表現 2.各種法律最高指導原則。,(二)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1.私法自治原則:私人之間法律行為都可以由每個人自由完成,除有例外,國家法律不能隨便干涉。 2.契約自由原則 (1)相對人選擇自由:諦約對象可自由決定。 (2)締約自由:是否諦約自由決定。 (3)內容自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 (4)方式自由:諦約方式當事人自行決定。 (5)廢棄或變更自由:已諦約要廢止或更改,只要當事人彼

11、此同意。,二、交易安全的保障,(一)法律行為不能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1.強制規定: (1)意義: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的行為。 (2)舉例: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民法47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972條)。 2.禁止規定: (1)意義:法律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的行為。 (2)舉例:當事人不能自行創設物權種類,也不能自由約定物權內容。,(二)法律行為不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1.公共秩序:國家及社會生活共同要求。 2.善良風俗:國民的一般倫理與道德觀念。,(三)對於暴利行為規範,暴利行為:乘著他人在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狀況,使他人在財產上做不公平給付。,(四)對於特定法律行為的特

12、別規定,1.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必須有書面契約,且須經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具法律效力。 2.勞動基準法對基本工資規定,是對契約自由的限制。 3.弱勢者在交易活動中公平正義,法律也會對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有所限制,(五)消費者保護法與交易安全的保障,1.消費者保護法目的 (1)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2)規定企業經營者義務:應重視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使用方法以維護交易公平,提供消費者充份與正確資訊及其他必要消費者保護措施。,(3)健康與安全保障,A.企業經營者不管是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都應確保其提供商品或服

13、務無安全或衛生之危險。如果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例如一般常見在商品上,會註明請放置在小孩不能觸及之處所、若誤食請儘速送醫。 B.企業經營者違反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C.違反第24條、第25條或第26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D.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3項、

14、第33或第38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E.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4)定型化契約,A.意義: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B.方式:不限書面,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亦屬之。 C.原則:平等互惠。,(5)特種買賣,A.郵購買賣: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B.訪問買賣: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

15、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C.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 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統一與維力合併案 受阻,兩家市佔率相加超過七成。 公平會擔心恐怕壟斷泡麵市場更擔心統一喊漲價將起帶頭作用,暫緩通過結合案。,KTV錢櫃和好樂迪曾提出結合案,公平會以超過市佔率半數為由禁止結合。,2.公平交易法,(1)目的: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2)內容: A.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B.獨占之事業之禁止,(A)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

16、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B)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C)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D)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肆、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一、身分法簡介: (一)內涵:規範結婚、離婚、收養等直接發生或喪失身分行為。 (二)規定:無法自行約定,須符合民法規定。,(三)血親或姻親,1.血親 (1)直系血親: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如父母與其父母、父母與子女、子女與其子女。 (2)旁系血親: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如兄弟姐妹。 2.姻親:血親之配偶(如姊夫、妹夫或嫂嫂、弟媳)、配偶之血親(如姊夫、妹夫或嫂嫂、弟媳之兄弟姐妹)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如姊夫、妹夫或嫂嫂、弟媳之兄弟姐妹之配偶)。,(四)親等之計算,1.血親: (1)直系: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2)旁系: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2.姻親: (1)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2)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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