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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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处理工作制度 一、听证对话制度1、根据实际,适时组织领导与群众开展听证对话交流活动。2、听证对话的主题,根据矛盾纠纷接访情况分析、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分析和调查、征询群众关注的热点而确定。主要针对下述情况:信访举报人对原办理并做出的处理决定或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对已有正确处理意见,信访举报人重复访、越级访甚至缠访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经过多次处理仍未息访的;对于可能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信访矛盾的;信访举报人多次署实名联名写信经处理仍未息访的;信访举报问题情况复杂的。3、与主题相关的县分管领导和主题所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出席听证对话活动,听证主持人由调处中心指定不涉及该项

2、工作的人员担任。4、参与听证对话活动的群众要充分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具体由各部门、乡镇选择确定。5、每次听证对话活动报县领导批准后,由县调处中心提前1周向有关部门、乡镇发出通知,提前3天通知参与群众,并通过其他方式告知辖区群众。6、每次听证对话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二、集体会诊制度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乡镇、县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联合调处。2、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要及时指派领导与专人负责调处,不得拒绝。3、调处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以某种理由拒绝参与。4、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妥引起的,相

3、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激化。5、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一些政策规定而群众又不理解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化解和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案件督导制度1、县调处中心会同县督察室定期督查矛盾纠纷的办理情况,对不认真处理矛盾纠纷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组织、人事、纪委监察等部门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并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3、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中心向其所在单位及县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意见。4、

4、对县领导信访接待日、上级决策协调的信访问题,要及时督办落实,并定期将督查督办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5、直接受理组织调处的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或跨部门、跨乡镇的民事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6、直接受理调处的重大复杂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7、有关部门、乡镇对分流调处的一般民事纠纷,应在10日内办结;调处的一般行政争议,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办结后要及时向县调处中心报告,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报告原因。四、案件回访制度1、矛盾调处中心对于纠纷调处已达成者或

5、未达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2、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处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4、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调处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

6、激化或转化。6、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五、领导包案制度1、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总原则。各单位领导包案工作在各单位的领导下进行,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在各单位、各部门所辖和分管范围内发生的重点难点矛盾纠纷案件由各单位安排领导包案;各单位、各部门难以解决的重点疑难矛盾纠纷案件或涉及的部门较多、难度大不易解决的矛盾纠纷案件,由各单位报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各级领导包案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重复包一案,只能一人包一案或包几案。2、采取“六包”方式,一包到底,即包调查、包处理、包督办、包结案、包息诉息访、包稳定。各级领导在接到包案通知后,要亲自听取各有关责任

7、单位的汇报,组织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对包案领导负责,主动向包案领导汇报办理矛盾纠纷事项情况,包案领导交办的突出问题必须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按要求完成。3、领导对所包突出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带案下访,深入基层,了解案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乡镇、大事不出县。4、没有落实领导包保责任而发生的新的越级上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六、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在接访调处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以专报形式向县有关领导及部门报告。1、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众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5、可能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危害的纠纷线索。6、自杀(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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