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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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担保法,担保的概念和性质 (一) 担保的概念 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或制度。担保的适用范围合同法律关系。 (二) 担保的性质 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种类 担保形式: 人保、物保、金钱担保、混合担保 法定担保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的特征 1、保证属于人保。

2、 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一、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合同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的种类 1、一人保证合同和共同保证合同; 2、单一形式的保证合同和最高额形式的保证合同; 3、全额保证合同和部分保证合同。 (三)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 1、保证人应为主合同以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 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

3、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二、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 .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2.诉讼中,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 1.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可以一并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三、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法定范围: * 主债权 * 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 * 实现债权的费

4、用,四、保证期间,约定性 法定性 1.未约定 6个月 2.约定不明 2年,五、保证责任的消灭 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3、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4、合同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债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抵押,一、抵押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

5、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抵押权的设立 (一)不动产抵押权 设立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办理抵押登记 (二)动产抵押权 设立要件: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注:未经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禁止抵押财产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等有争议的财产;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五、抵押中的特殊情形 (一)

6、“先抵后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二)“房地一体主义” 物权法182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三)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 1、先抵押且登记,后出租,则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未登记后出租和先租后抵则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六、抵押物的转让 (一)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7、二)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同意不得转让(出卖、互易、赠与、出资、抵债),但可以抵押、质押、出租。 (三) 抵押物转让的受让人享有“涤除权” (四)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构成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受让人可善意取得。,七、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拍卖、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八、抵押权的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1.已登记优于未登记 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3.均未登记,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按同一顺序,九、动产浮动抵押,(一) 抵押人主体特定 仅限于企业、个体

8、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二) 抵押财产不确定性 抵押财产在特定以前,抵押人可以任意转让抵押物。在出 现以下几种情况,抵押财产才特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质押 (一)、含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移转与债权人占有,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权人、出质人、质物、质权。 (二)、分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三)、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四)、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抵押: 1.物在自己手里 2.出现纠纷,一般通过法院或

9、起诉可以变卖,质押 1.物品在别人手里 2.别人直接处理,一、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1、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动产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标的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3)动产质权的标的质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动产。 4)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动产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的形式、内容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质权人)签订的合同。 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0、。 一项完整的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这是指出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四)、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质人的权利 质物处分权 质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质物返还请求权 第三人的追偿权 2、出质人的义务 出质人保证质物、权利和品质无瑕疵的义务,(五)、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的权利;有无质物的使用权?约定,无约定,则推定有。 偿还费用请求权; 质权人的预先变价权;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2、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

11、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承担应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二、权利质押 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分类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二)、权利质权生效,1、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留置权,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一)特征 1.留置权是一项法定的担保权,不需要双方合同约定 2.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在前设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 (二)适用主体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三)留置权人权利义务,1、留置权人权利: 占有动产、必要费用求偿权、优先受偿权

13、 2、留置权人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适用留置物、返还留置物,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酬金的一定比例,先行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二)定金的性质 1、预先支付性; 2、惩罚性。,(四)定金的种类 成约定金;立约定金; 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定金合同 (一)定金合同 (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 2、应采书面形式; 3、定金数额应在法定的范围内不超过20% 4、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效力 1、定金的效力 双倍返还、无权要求返还。 2、定金罚则的适用 1)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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