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研究院博士后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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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文件科合院发人教字200520号合肥研究院博士后管理条例研究院各单位:博士后研究制度是合肥研究院流动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博士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为了做好博士后管理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条例,请遵照执行。 一、博士后设站情况第一条 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目前拥有三个博士后流动站: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物理学博士后流动站(二级学科-等离子体物理);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物理学博士后流动站(二级学科-光学);固体物理研究所物理学博士后流动站(二级学

2、科凝聚态物理)。第二条 根据学科发展的条件和博士后队伍建设的需要,合肥研究院将在新兴和交叉学科领域积极争取设立新的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第三条 流动站可以与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四条 合肥研究院博士后工作贯彻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各学科用人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招收博士后。各单位自筹经费或通过联合培养方式招收的博士后,录取方式与国家计划内博士后录取方式相同,在报送相关材料时,需

3、注明经费来源。自筹经费、联合培养招收的博士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博士后人员的所有待遇。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与录取程序(一)申请条件第五条 博士后人员的申请条件。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以向合肥研究院各流动站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欢迎留学博士回国后,到合肥研究院各设站点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六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合肥研究院人事教育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合肥研究院人事教育处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

4、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二)录取程序第八条 人事教育处组织35位专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和面试,并对申请者的博士后工作计划进行论证,提出评价意见、是否录取、录取方式的建议。第九条 合肥研究院主管院领导根据考核小组考核意见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审批博士后建议录取名单。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发给正式批文。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凭相关证件到人事教育处办理报到手续。博士后必须按时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月,流动站有权取

5、消其进站资格。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期限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即参加工作或联系下一个流动站。第二站博士后与第一站博士后管理方式相同。合肥研究院欢迎优秀博士后留在研究院相关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计划,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人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提前办理出站手续。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第十二条 对于在两年内不能完成原定研究计划,应提前申请适当延期。申请延期须由人事教育处报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宜超过一年。延长期内的经费支出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进站博士后如有不

6、宜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事教育处可上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办理离站手续。(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课题方向第十四条 博士后应结合合肥研究院用人单位的主要研究方向提出研究课题,提出的研究方向必须征求合作导师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意见。第十五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确定后,在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工作,向用人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被通过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三)工作检查与考评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后,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双方权力、义务、责任的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一份,人事教育处一份,博士后本人一份。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完成合同书规定的研究任务。用人单位和人事教育处等有关

7、部门,可组织有关人员就合同履行进行非定期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以便博士后研究计划顺利进行。第十七条 博士后参加在职职工的年终考评。考评结果存入本人档案。考核优秀的,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用人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博士后开展的工作进行中期检查,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切实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对不能完成研究计划确定的任务,无培养前途,考核不合格者,则劝其离站,并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另行分配工作。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合肥研究院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各种科研成果,比照合肥研究院在职职工科研成果处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

8、士后或进修。根据工作需要,用人部门同意,并经合肥研究院批准可以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也可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期的,需经用人部门同意,并经过合肥研究院主管院领导批准。延长期间,国内生活费用停发。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前,向人事教育处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并向所在用人单位作在站期间科研工作汇报。人事教育处组织57名专家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评定。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后,选择在非中科院系统单位工作的,可按照规定申请进行副高职务评定。选择在中科院系统单位的,按照中科院执行的“按需设岗,按岗聘任”规则,竞聘上岗。博士后出站后,

9、需填写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四)博士后退站条件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的;2、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4、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6、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二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户口迁落手续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协助办理。四、博士后的经费、工资福利、住房、配偶子女随迁问题第二十五条 合肥研究院设立博士后专用帐户,所有经费专用于博士后管理。合肥研究院鼓励各用人部门多渠道筹集经费招收博士后。联合

10、培养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各经费支持单位的经费支持额度不得低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进站后, 有责任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国际合作,(如“中国博士后基金”、“王宽诚科研奖金”等),以完成本项目的科研计划。第二十六条 合肥研究院博士后公寓楼是专项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人事教育处与基地管委会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博士后公寓楼(包括公寓楼各单元的电器、家具配置及借用规则)的管理办法,基地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人事教育处负有监督责任。博士后入住时,应与基地管委会签订住房协议。第二十七条 进入合肥研究院的在站博士后,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含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与研究

11、院在职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工资执行三元结构工资制。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其户口可入户合肥研究院所在地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合肥研究院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出站后按规定迁出。第二十九条 合肥研究院积极为博士后的配偶安排临时性工作,或协助推荐他们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博士后配偶的人事关系如保留在原单位,博士后期间配偶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委托在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如果没有条件解决工作或配偶没有随迁,将给予200元/月的生活补贴。第三十条 博士后子女入托、入学合肥研究院所属的幼儿园、中小学,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待遇。五、其他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二五年四月七日主题词:博士后 管理 条例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办公室 2005年4月7日印发校对:邹士平 打字:钱军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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