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探视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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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诉讼欺诈-探视权之争.txt一个人一盒烟一台电脑过一天一个人一瓶酒一盘蚕豆过一宿。永远扛不住女人的小脾气,女人永远抵不住男人的花言巧语。诉讼也有欺诈探视权之争(2006年01月17日) -央视国际 2006年02月10日 15:56 来源:CCTV.com观众朋友们,你们好,今天我们继续探讨家庭与法这个问题。今天我们要跟大家一起聊的是探视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也叫探望权纠纷。探望权不是我们生活中用的一个生活用语,而是一个法律术语,他探望的对象是离婚的父或者母对子女的一种探视。而不是我们生活中所说的去探望病人。 当离婚变得越来越简单和司空见惯的时候,随之而来的一些善后事宜却让人头痛不已,因

2、为离婚并不能使家庭的一切都进行割舍,比如家庭亲情。家庭可以充足,婚姻可以重建,但是家庭亲情是不能简单的割舍的,司法实践中,为了探视权父亲双方,离婚的夫妻双方对薄公堂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我们立法,就是婚姻法第38条,立法的笼统和概括,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一系列的问题。我们的婚姻法第38条是这样规定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以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就是我们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这个法律条文就是人

3、民法院裁判探望权纠纷,也就是我们说探视权纠纷的唯一的法律依据。尽管有这条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法院仍然觉得非常麻烦,面临的法律困惑仍然是非常多。 比如探望的时间,到底是一天一次?一个月一次?一年一次?或者是更长的时候,法律没有规定。探望的地点,到底是学校?幼儿园?路边?公园?男女双方一方的家里或者怎么样,法律也没有规定,其实在法律上规定了反而是不科学的,不规定反而是科学的,因为司法实践中的情况纷繁复杂,法律规定了,法院,法律永远不可能去概括司法实践中的所有的情形。所以就我们的法律也就这么一个笼统的规定,也就这么一个笼统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法院作出判决以后,这类案件又如何执行

4、呢?又如何执行呢?法官是不是要派法警将小孩交到享有探视权一方当事人的手中呢,是不是采取这种方式去执行呢?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面临一系列的困惑,面临一系列的困惑。 另外,法律还没有概括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说我们说的,隔代亲问题,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这种探视,是不是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呢?这一切都是我们这婚姻法第38条所没有概括的。所没有概括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这么一个探视权的案件,前前后后在法院诉讼折腾了总共有四年的时间,双方当事人为了获得他们认为公正的判决,不断的上诉申请再审,疲于奔命,而人民法院呢?为了作出他们认为符合法律,符合理性,符合伦理的判决,反复审理,主持辩论调解,

5、最后作出了他们各自的不同的判决。 2004年4月,有一对夫妇男的叫姓乔,我们姑且把他叫乔某,女的姓丰,我们把她叫做丰某,2004年4月他们因感情严重不合,感情合不来,最后他们的婚姻走到了重点,双方协议离婚,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如果双方能协议好,到民政部门去办理手续,协议离婚,另外一种就是协商不好,一方要离一方不离,那么向法院起诉,而这对夫妇他们协议好了,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他们双方在当时就已经协议好了,家庭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小孩,他们有一个小孩,这个小孩的名字很好听,叫乔峰,跟天龙八部的主角的名字是一模一样的,叫乔峰,这个乔峰六岁的儿子就由男方乔某抚养和监护,女方不

6、负担小孩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一分钱都不付。双方离婚以后,女方经常去探视自己的儿子,经常去看自己的儿子,也是人之常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探视过程中,她有一种行为让男方接受不了,因为离婚以后,女方丰某她对离婚她感到很后悔,多次向男方提出,当时还是很冲动,问能不能复婚,但是男方不愿再复婚,不愿复婚,同时她就去动员自己的儿子,就那个乔峰,就跟他说,你去跟你父亲说,要把妈妈接回来,不然就找你父亲闹,闹腾,这男的很烦。后来这个男的乔某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建立了自己的家庭,丰某这种探视儿子行为以及让儿子去挑拨儿子和,挑拨乔某和他新的妻子的这种家庭关系,这让他非常难受,让他不能接受这种情况,于是,他就不

7、再让这个女方丰某他的前妻再探视他的儿子不让她看,你这样做怎么行,我这个家庭不让她再去看儿子,理由三点,三点理由,这三点理由是在法庭上后来打官司他也提交给法院了,第一点就是什么呢?你这种探视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我的新的幸福的生活,你干扰了,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女方有许多恶习你探视儿子对儿子的成长不利,比如说女方喜欢赌博,这个对儿子成长不利,这也是我们当初婚姻走到终点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所以这是第二点理由不让她探视的第二点理由。第三点理由,你作为女方作为小孩的母亲,你不承担小孩的一分钱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你凭什么当妈,哪有光当妈不给生活费的道理?是不是?那你就不要探视了,不要探视了,不要再来见

8、儿子了。2001年7月,男方另行结婚,组织了家庭,组织了家庭,女方她一直是独身,一直独身,没有结婚,生活百无聊赖,百无聊赖,在这种情感状态下,她想方设法的去探视她自己的儿子,而且去干扰人家的家庭,后来男方迫于无奈,迫于无奈,把小孩藏到她永远也找不到的地方,到外地去读书了,把他藏起来,她怎么也找不到,怎么也没办法探视自己的儿子了,这样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在法庭上双方辩论的非常激烈,女方就是要自己的探视权,依据婚姻法38条的规定,我要探视我自己的儿子,男方呢,男方在法律上处理提了上面三条理由,刚才说的三条理由以外,他还向法院揭示了一点,女方对小孩,并非是有真感情,她并非是有真感情,如果是有真

9、感情,你应该向法院提出另外一个诉讼就是我们上一讲所讲到的那个什么?抚养权关系,你应该跟我争抚养权,你如果要小孩的抚养权或许我会同意,你要把小孩接过去可以的,你只是要探视权,你探视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为了干扰我的生活。干扰我的正常的生活,你教唆儿子不认他那个新妈,而且挑拨他的后妈和乔某的关系,这怎么能容忍呢?他这一系列说词,一系列理由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官很信服他说的这一系列东西,而且法院认为他说的也有有关的事实作为佐证,觉得他说的有道理,于是法院作出判决,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当然法院主持了调解,双方协商协商不好,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的内容是这样的他是这样判的,丰某的探视权应该受到的法律保护

10、,就探视的方式和探视的时间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直,法院作了一个具体的裁决,是这样的,每逢双月的第一个星期日,每逢双月第一个星期日,由男方乔某将儿子乔峰送到女方丰某的父母的家中,也就是说乔峰的外公外婆那儿。你如果到探视就到外公外婆那儿探视,是上午八点到下午六点,下午六点,法院认为,这样的判决不但满足了丰某的这个探视权的要求,同时,还满足了乔峰的外公外婆的探视的要求。这样子,可谓一箭双雕,法院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很恰当的,作出如此具体的判决,非常恰当,作出判决了,判决作出以后,女方表示坚决不服,要提出上诉,提出上诉,她上诉的理由有两点,第一点,探视的时间间隔太长了,太长了,两个月才能见到自己的儿子一面

11、这太不近人情了,不人道,这是第一点理由。第二点理由,探视的地点也太奇怪了,甚至是荒唐的,你整那么远干什么,乔峰的外公外婆住在离自己家20公里以外的一个小镇上面,有20公里路。每次要看自己的儿子,就在本市上学的儿子,要看自己这么一个儿子,就在本市上学的儿子,要乘车到20公里以外去看,这可能是有点荒唐吧。另外,至于乔峰的外公外婆他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你法院凭什么去考虑一个案外人的权利呢?你凭什么去考虑案外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他的探视权呢?她提出这两点上诉理由。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她的上诉理由也是恰当的,也是恰当的,也有一定道理,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怎么办的,他是这样判的。改判,女方丰某可以每月可以

12、探视自己的儿子一次,两月改成一月,每月可以探视自己的儿子一次,探视的时间和方式,每月最后一个周末,每月的最后一个周末,女方自己到小孩的学校去接乔峰放学,到学校去接,第二天上午,也就是说女方家里面待一个晚上,第二天下午六点,将小孩送回男方的家中,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判决生效了,生效了。男方对这个判决非常不满意,他认为自己的儿子和他的母亲,他认为他母亲有恶习,就喜欢打麻将,喜欢赌博,单独待一个晚上,他认为他这个不能接受,法院判决已经作出了,已经生效了按照,他怎么办呢?他选择了一种很不明智的方式来对抗法院的判决,就是每到一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的周末,他自己就把小孩接走了,他的母亲小孩的母亲就是乔峰的母亲

13、丰某,到周末去接的时候,小孩早已经被接走了,有时候他们经常撞车,在接小孩的时候发生争执,女的抢不过男的,男的把小孩抢走了,她根本就没办法。也就说她拿着法院二审的生效裁判,仍然见不到自己的儿子。判决在她手里面其实是一张司法白条,司法白条,万般无奈,丰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好了,观众朋友们,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至少有以下两点,以下两点。第一点,刚才这个案件第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完全不一样,他不一样的只有一点就是探视的时间和方式,是不一样的。前一个判决是两月探一次,地点是在他的外婆家里面。第二次判决是一月探一次,地点就在她自己家里面,自己去接,接回去第二天送回去,这两个判决哪一个更公证

14、,哪一个更符合法律?我们做一个评述。其实,这两个法院作出的判决都是依据我们刚才提到的婚姻法38条。都是依据38条,而恰恰是这个38条,刚才我念了一边那个38条,他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探视时候和方式,我说了,不规定反而是科学的。那么两级法院根据他们所采信的事实,根据他们所采信的事实,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当然他们两个法院都承认,探视权是应该保护的,完全不同的两种探视方式和探视的时间,应该说,这两个法院的判决他都有他自己依据,对他的依据,至于哪一个法院的判决更公正,更符合法律,更符合社会伦理,这个还不太好评说,不太好评说。如果我们非要评说的话,应该说二审法院他更符合人之常情更符合人之常情,为什么呢?因为他

15、的间隔的时间比一审法院判决的间隔时间要短一些。好了这是第一个法律问题。 第二个法律问题,就是本案如何申请执行问题,如何申请强制执行问题。世界很多国家包括,包括英美法国家,民事执行一般都不把人身作为执行的标的,就是不能执行人身,说通俗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遭遇这种情况,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真的法院他真的是没有钱,法院还真拿他没有办法,他没有履行能力,你没有办法,不能把人身作为执行标的,好,你没钱是不是?没钱财你就去坐牢吧。不行,在民事诉讼中不能,但是有些国家可以,比如说美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比如说牵扯恶意消费,它可以管制债务人,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管制债务人,但在我国大陆没

16、有这样的规定,不能把人身作为执行标的,我们民事的执行标的只有两个,什么叫执行标的,就是执行的对象,就是我们法院执行措施所指向的对象是什么,两个,财产,财产这是第一个,可以执行财产,第二个行为,可以把行为作为执行的标的。那么就这个探视权,就本案中间丰某的探视权不能得到实现,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到底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去执行呢?是不是执行人身呢?不是,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理解,丰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的是一个行为,什么行为呢?就是本案的被告方,乔某的一种行为,而且是一种不作为。不作为,就是不得干扰丰某探视儿子的这么一种行为,这么一种行为。那么就这个案子而言,乔某要这样干怎么办,他就把儿子弄走了怎么办,那么法院使用实行强制措施,首先责令他不得干扰丰某的探视行为,如果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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