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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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税务工作者则随之掌管着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其尽职与否,有无渎职,直接关系着经济税源能否健康发展、税收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国家财政能否充实,社会能否和谐发展。近年来,税务系统内部渎职犯罪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普遍重视。因此,研究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大力推行预防措施,对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反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构成税务人员的渎职犯罪(以下简称税务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

2、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致使国家税务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一)税务渎职犯罪的种类当前,我国对渎职罪的立法,具体可分为 42 种表现形式,而税务渎职犯罪涉及其中的 15 种,分别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暴力

3、取证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其中最常发生的主要有六种: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从税务渎职犯罪的方式来看,主要还是围绕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而发生。(二)税务渎职行为与涉税渎职犯罪的关系涉税失职渎职行为,首先是一种执法过错(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行为,在未达到立案标准前并不直接构成渎职犯罪,所以工作失误并不是渎职犯罪。但任由其发展和扩大,必然会由量变到质变,最终演变为涉税渎职犯罪。因此,不能忽视日常的工作失误或失职渎职行为,要及早入手,做好预防工作。一是

4、失职渎职行为与涉税渎职犯罪的界限。按照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还可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执法过错行为,即税收执法人员工作失误,但尚未达到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行为。二是违法、违纪行为,即涉税渎职行为虽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纪律,并已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三是渎职犯罪行为,即我国刑法中列举的税务人员可能触犯的若干渎职犯罪行为。二是税务人员涉及的职务犯罪类型中普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在以往的案例中,涉案的税务人员都会“有意或无意”的通过失职渎职行为(工作失误)为自己徇私利,工作失误和渎职侵权犯罪交织这种情况突出,这点要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三是减少工作失

5、误可以主动地预防税务渎职犯罪。在渎职犯罪的四个要素中,犯罪主体和客体都是相对固定的,而犯罪的主观意识又深藏于犯罪主体的心里,难以掌控,所以减少工作失误就成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类税务执法过错的损失,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的税务干部,预防和减少税务渎职犯罪的最可行的手段。二、当前税务渎职犯罪的特点现实情况来看,税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为了私情私利,有些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这里我们结合检察机关的一些案例,分析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一)涉税案件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税务渎职犯罪金额至少在几十万元以上,有些金额甚至上亿元,致使国家税源大量流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如在北京

6、发生的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浙江临海市农民陈某等 10 人团伙,伙同某国税局的吴某,虚假注册公司,骗购、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高价倒卖,虚开税款金额高达人民币 4.2亿余元, 国家因此损失税收 3 亿多元人民币。在此期间,陈某多次向吴某行贿。(二)税务人员涉案人数占比增加,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增多。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务人员面临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腐蚀与反腐蚀的两场尖锐而复杂的斗争。据统计,2004 年和 2005 年全国共立案查处税务渎职犯罪嫌疑人,均占当年立案查处行政机关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13。在犯罪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渎职犯罪的人数有上升趋势。如在金

7、华税案中,原金华县财税局党组书记王金余、原金华县国税局局长虞新法、原金华县国税局副局长吴樟贤均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三)窝案串案多,呈现群体化发展的趋势。有些税务人员平时拉帮结派,甚至有组织地滥用职权进行犯罪。有的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共同作案,有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相关征管环节弄虚作假,包庇犯罪,有的与非税务人员内外勾结,不征、少征税款。税务渎职犯罪形态中共同犯罪、群体犯罪、窝案串案现象极为严重,许多案件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处一人,挖出一群。如河南省许昌市社会福利企业骗税案中,发现由于民政、税务人员的渎职行为,导致福利企业骗取国家退税款 585 万元,共 11 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

8、民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 11 件。(四)权钱交易,曲从私情私利导致的渎职犯罪增多。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税务人员因金钱利诱,徇私利私情而渎职犯罪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也就是说,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与贿赂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大多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去年最高检通报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情况,共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犯罪的税务人员 438人,大部分都与收受贿赂有关。(五)一线征管、稽查人员居多。从近几年查处的税务案件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评估、退税和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发票管理、金税工程管

9、理、稽查原始资料管理成为国税涉税渎职犯罪的高发环节。而这些也是一线征管、稽查人员的重要工作,由于他们直接和纳税人接触,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影响到纳税人利益,客观上容易受到拉拢,从而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导致渎职行为的发生。(六)犯罪方式隐蔽,查处难度增大。一方面,税务渎职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且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反侦查意识,犯罪方式比较隐蔽,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有些渎职犯罪以“不作为” 的形式出现,这类犯罪容易与工作中的惯性操作、工作失误相混淆,他们往往以此进行辩解,拒不承认,这无疑增加了行为认定的难度。三、税务渎职犯罪的成因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

10、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因素,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因素。(一)主观原因人的行动受思想支配,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特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等的错位,这些错位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造成行为失控,从而导致犯罪。诱发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心理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这是税务人员渎职犯罪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一些税务人员认为自己懂税收业务,外行人弄不懂,只要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不露痕迹,监察、检察机关也奈我不何;就算案发,可以匿藏证据,订立攻守同盟,逃避检查,或自恃关系网密,保护伞厚,认为事情可以“ 摆平” ,自己

11、可 侥幸过关;而自己 过去的犯罪事实未被发现又会进一步强化其侥幸心理。如原河北省国税局长李真,飞扬跋扈,公然挑衅法律,最终走上不归路,侥幸心理促使其疯狂犯罪的原因之一。二是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一些税务人员发现失职渎职行为普遍存在,且法律、制度对其纠正处罚的力度不够时,从而刺激他们的欲望,走上犯罪道路。这种人主观片面地认为,现在社会上大的问题普遍存在,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如内蒙古自治区原国税局长肖占武正是抱着“ 廉政 这种事,就像隔 墙扔砖头,砸 着谁,谁倒霉” 的心态,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三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有些税务人员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生

12、活条件比自己好,便产生严重的心里失衡,认为自己也应该获取更多的财富和物质享受,于是动用手中的权利去为自己牟利,“五十九岁” 现 象就是 这种心理的典型。四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税务人员的福利待遇还算不错,但有一些税务人员道德败坏,作风腐化,为了追求高档的消费、享乐,变得利欲熏心,大搞权钱交易,在享乐堕落捞钱犯罪的泥潭中不可自拔,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五是似是而非的糊涂心理。部分税务人员没有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有的税务人员头脑中存在“ 不 为自然无罪 ”、“做多错多,不做不错” 的心态,从而在税收征管查处过程中不履行或不

13、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武汉市汉南区国税局徐刚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中,徐刚业爽快地承认“我失职了” ,但只认为自己“犯了 错误” ,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六是捞了再说的投机心理。有些税务人员崇尚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这种投机心理驱使下,利用制度漏洞或管理松驰,他们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七是居功自傲的贪功心理。一些税务人员认为自己是单位的业务尖子,或为单位工作有过贡献,自己吃一点,拿一点,也是应该的,久而久之就走向了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道路。八是碍于情面的虚荣心理。中国人重人情,讲面子,

14、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部分税务人员正是在碍于情面,从不要伤了和气而帮点小忙的心态下开始,接受感恩,一直到难以拒绝对方的请求,而又继续帮忙。在这种“施恩回 报” 的人之常情中,他 们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九是放纵亲情的偏袒心理。一些税务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和社会的关系,在生活、工作和社会交往中,治家不严、交友不慎,往往就会受其左右,失去是非之心,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作茧自缚,以身试法。十是高高挂起的求全心理。一些领导干部,他们对众多偷税现象或身边同事的失职现象视而不见,懒于过问,做老好人。对该做的事不去做,对该管的事不敢管,任由小事变成大事,由量变到质变。(二)客观原因一是

15、我国法制建设仍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是税收法律制度复杂,多变。税收法律法规数量繁复,不太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和复杂多样的经营模式,与相关法的衔接困难。为了弥补漏洞,不得不以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作解释,补充,使得税收法规体系更加数量浩大、内容繁多、更新频繁,给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带来极大压力,容易犯适用文件不当的错误,产生失职渎职行为。二是刑法中对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在此类标准中普遍以“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等模糊 词语规定,缺乏具体的据以执行量刑标准,使很多本该定罪判刑的却逃脱法网,本该重罚的却予以轻罚或以党纪、政纪予以代替,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三是高税赋、高财政政策并

16、没有给国民带来高福利、高保障,说明财政税收政策在某些范围缺少公正性和合理性,客观上使得社会上偷税行为普遍存在。二是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不高致使制度落实不到位。有些税务人员业务不精、能力不强,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缺乏工作责任心,凭习惯、凭经验随意执法,凭意气、凭感情盲目执法,论关系、讲人情胡乱执法,在执法中经常出现履行工作程序不到位、制作税务文书不严谨、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等错误行为。对征管软件操作不熟悉,随意录入、修改数据,导致系统数据失真、效率低下,从而为渎职犯罪埋下了隐患。三是税源管理难度大。当前,社会经济总量不断扩大,纳税户多且经营、收入方式复杂,私营经济仍以现金交易为主,帐外经营普遍存在,使得税源变得较为隐蔽。这些情况使得基层分局征管人手不足,工作上疲于奔命,税源监控难度很大,容易出现管理不到位。如存在漏管的“不作为” 渎职风险或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认定等的漏征的“玩忽职守” 的渎职风险。四是监督机制弱化是重要诱因。近些年来,税务系统征、管、查的管理体制已建成,在内部也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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