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理财规划师培训《法律基础与财产传承案例分析》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80709011 上传时间:2019-02-19 格式:PPT 页数:172 大小:2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0年理财规划师培训《法律基础与财产传承案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172页
2010年理财规划师培训《法律基础与财产传承案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172页
2010年理财规划师培训《法律基础与财产传承案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172页
2010年理财规划师培训《法律基础与财产传承案例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172页
2010年理财规划师培训《法律基础与财产传承案例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17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0年理财规划师培训《法律基础与财产传承案例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0年理财规划师培训《法律基础与财产传承案例分析》(17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律基础与财产传承案例分析,案例:谁是孩子的监护人?,李某夫妇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双双身亡,留下一对双胞胎兄弟。兄弟俩由于没有父母管教,经常跟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来往,最近因参与盗窃活动,被公安机关收审。但由于兄弟俩年龄还小,被免除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通知他们的监护人来派出所领人,但亲戚们对兄弟俩已经头疼至极,都不愿意去。,分析:那么,究竟谁是孩子的监护人?谁该去领孩子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做了详细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亲密的

2、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来通过村民委员会的调停,俩兄弟终于由大舅领回了家。,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小孩的画也享有著作权吗?,案情介绍:张某的孩子才岁,很人绘画天才。他画的儿童画深受人们欢迎,多次在市城的儿童画展上获奖,有两幅画还被选送参加过国际儿童画展,其中一幅获得了银奖。他的三幅作品被编进了一本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张某知道这个消息后,就找到了出版这本画册

3、的出版社,向出版社索要送给入选作品的作者的样书。接待张某的是位刚工作不久的年轻编辑,他还没听完张某的要求,就打断他的话说,你儿子才八九岁,连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大人写了书才有稿费和样书。我们出儿童画选,是为了鼓励儿童们画画,根本就挣不了钱,能把你儿子的画收进来,已经是很照顾你们了,别想入非非了! 张某认为,著作权法上说公民和法人都享有著作权,难道我儿子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简要分析 我国宪法第条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民法上所称的公民当然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公民又被叫做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都是中国公民,凡公民必定都是自

4、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都有着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他们作为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广泛享有者及承担者。 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这种资格即所谓公民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根据个人的意志取得的。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既然公民一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不与社会上的其他民事主体发生这样那样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所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在市民社会中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是其私法行为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肯定的保障。我国公民的民事

5、权利能力从法律特征的角度来看,除了其内容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以外,平等性是其最显著的特点。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职务、地位以及文化程度等有何种差别,也不论其年龄是大是小,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是只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法律行为的资格。根据民事通则的规定,享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有两种: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

6、行为能力即不具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无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年龄的不同,只可能影响到人的行为能力的不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却同样能具有权利能力。所以虽然张某的孩子只有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作品的创作是一种实事行为,著作权的取得是依据作者创作作品的事实而发生的,并不需要著作权人必须亲自独立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所以岁的孩子虽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他对自己画的画享有著作权。出版社出版画集使用了小孩的作品,即应支付报酬并给付样

7、书,否则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监护人能不能用被监护人的钱去做生意?,案情介绍:朱某岁那年,父母被闯入家中的歹徒杀害。那天他正巧去舅舅家作客,才幸免于难。朱某的父母是服装个体户,死后给朱某这一独生子留有遗产万余元。由于朱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在朱某的亲属中,适合而且愿意担任他的监护人的只有一个舅舅,所以有关组织即指定朱某的舅舅作了他的监护人。 朱某还有一位姑妈在部队工作,她是朱某父母的唯一近亲属,自然对朱某很关心。朱某父母死生的第二年,姑妈复员回家乡工作。不久姑妈发现朱某的舅舅已经动用了朱某从父母那么继承的万元钱,拿了其中万元作生意去了,由于经营不善,还赔进去不少钱。朱

8、某的姑妈即提出,朱某父母留下的钱只能用于朱某的生活和教育;做生意风险大,如果赔了本,朱某将来的生活怎么办? 朱某的舅舅则说,我拿他的钱做买卖是为了替他增值,我挣了钱能少了他的吗?朱某的姑妈提出要接替他舅舅作朱某的监护人。他舅舅说,没有这个必要。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诉至法院。,简要分析 监护是一种权利,但更体现为一种义务。监护人首先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负有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最后他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在本案中,朱某继承其父母的万元遗产是其个人的财产。朱某的舅舅作为其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无权进行处理。虽然几年来朱某的舅舅对他的生活

9、上尽了一定的监护职责,但他动用朱某的钱自己去做买卖不能认为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由于经营中所遇到的风险已确实影响到了被监护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朱某的舅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申请,经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朱某的姑妈是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朱某已多岁,她的姑妈已复员回本地工作,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根据朱某的姑妈的请求和朱某本人的意见,法院裁定改由朱某的姑妈担任朱某的监护人,以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朱某的舅舅将其管理的万元财产扣除年的正当花费外,全部返还朱某,交新

10、监护人管理。同时,他舅舅还应赔偿其私自动用万元人民币期间朱某应得的银行存款利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情介绍:1993年8月17日下午,原告袁某(时年17岁)按其母亲的嘱托,到被告工商行南市支行下设的小东门储蓄所,以原告为户名存入美元。原告当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凭证条”商谈好存期2年、金额1787美元后,将凭条连同美元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刘某接到存款凭条及美元现金后将一枚铜牌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到一侧等候。当听到柜台内呼叫自己所持铜牌的号码时,原告即上前将铜牌交给刘某,刘某却将钱款退还原告并说钱款比凭条上所填的数额少300美元。原告当即清点,发现确实少300元,遂急忙回家告

11、诉父母。其母闻讯,立即带着原告到储蓄所进行交涉。但是他们到达时,刘某已下班。次日,原告及其母又到该所与负责人交涉,要求返还300美元,但是储蓄所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虽诉至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认为: 第一,被告方工作人员交付铜牌的行为影视为其已收到原告与所填存款凭条相符的美元,而被告的接柜员刘某在将铜牌交发给原告后称缺少300元,却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收款时原告就少付300元,故刘某的这一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作为法人的被告承担。 第二,原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存款行为已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

12、同意,因而有效。而当被告的接柜员索回铜牌、将存款退回并称缺少300元时,以原告的年龄和智力,尚不能处理这一比较复杂的突发事件。故原告当时收下退款,并回家请母亲来交涉,这是符合其年龄的做法,不能据此就认定原告接受退款是其默认钱款确实短缺的意思表示。在诉讼期间,原告表示愿作让步,仅要求被告返还200美元。法院认为原告自愿行使其处分权有效,据此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0美元并负担案件代理费。 被告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于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与法不悖,裁定准许。 在一审中,被告提出的主要答辩意见是:原告在接柜员告知其钱数不符

13、后,经清点手中钱款而离柜。原告的这一行为,应视为对钱款缺少及退款的默认,故其事后要求还款的请求不应获得支持。,简要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法律行为成立及生效时间的判断,这个问题不在此出讨论。另一个问题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确定,这正是此处要研究的内容。 本案被告的主要答辩意见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提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除口头和书面外,还有推定。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对方未以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本案被告认为,原告在接柜员告知其钱数不符后,经清点手中钱款,而后离柜。原告的这一行为,应视为对钱款缺少及退

14、款的默认,故对其事后要求还款的请求不应予支持。单一法律行为形式论,被告的意见不可谓无理,但被告的此项见解忽略了17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据此,本案的关键实际上在于判断原告的行为能力与其案发时的处分行为之间的关系。法院最终之所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正是因为在其来看,以原告的年龄和智力,尚不能处理这一比较复杂的突发事故。所以,原告当时收下退款并回家请母亲来交涉,是符合其年龄的做法,不能据此就认定原告接受退款是其默

15、认钱款确实短缺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已经投了保,为何失火后保险公司还拒赔?,案情介绍:农村个体户范某盖了新房子,买了新家具。这时村里推行家庭财产保险制度,范某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 春节期间,邻居家的孩子放爆竹,不慎将屋后的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范某的新房。这时范某正在朋友家喝酒,有人告诉他说,你家着火了,快回家救火去吧。范某喝得醉醺醺的对人们说,我和你们不一样,我家保了险啦,随便烧!反正保险公司得赔我;我正嫌我家那房子样式落后呢,也该换代了。 由于范某对救火不积极,妻子和孩子只抢出了一台彩电和大部分衣服杂物,房屋家具全部被烧毁,于是范某去保险公司领保险金。可保险公司通知范某说,由

16、于他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保险言应承担的防灾防损特别是积极抢救的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弄清由此扩大的损失数额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范某急了,跟保险公司的人大吵大闹说,买保险单时你们宣传说,家庭财产保险后着了火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火又不是我自己放的,为啥房子和家具烧了你们不赔?,简要分析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特定的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是该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依法律规范所享有的具体权益。由于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的特性,当我们提到某中民事权利时,我们应自觉意识到它所包括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民事义务。 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